最新推荐项目物资采购到伪劣产品案例实用word文档 13页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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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合同法规定的合同主体;
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签订合同的资格;
法人内部的职能部门法人内部职能部门不具有主体资格。
其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审查法人的经营范围。
2)对主体的实质审查对企业是否有履约能力的实质审查,关键是对企业资信能
力的审查。
在合同签订之前可以做为是否签订合同的标准。
在纠纷纷发生后,也可以据此确定承担民事责任。
3)在这个案例中,中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仔细的确定合同的细节,而只是想当
然认为不会发生纠纷,并且对合同条款认识不清楚,最终上当受骗,而且不能挽回损失,给厂家造成了重大的损失。
因此,在谈判中,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注意确定谈判的细节和签约的细节,不能马虎大意,否则容易引起纠纷,于已于人都是不利的。
我对这一题的见解便是以上几点,你们还有那些观点吗?
我觉得你的观点不错了,但是我个人还有一些观点你们可以参考一下,我认为签订合同前还须从以下方面作些准备:
一、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身份要有充分的了解
首先要搞清楚这个法人或者组织是否依法成立。
其次,要了解此次参加合同磋商、谈判甚至签约的人所任职务,有无授权。
再次,签约人是否符合上面“正常人”的条件。
二、合同主要条款须牢记在心,甚至先行整理成书面文字与合同条款进行比对该项工作主要是针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事项及主要条款经过几次磋商后已达成一致意见,但合同由其中一方草拟,另一方需要准备的工作。
对于草拟合同的
一方当事人而言,这一准备工作已无意义,因其在草拟合同工程中已经完成。
但对另一方当事人而言却尤为重要。
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草拟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擅自更改之前的口头约定,形成文字陷阱。
以上便是我对这一题的相应补充。
我认为还须注意仔细审查合同附件和合同的盖章和签名
一般而言,合同附件作为合同主要条款的变更、补充条款出现,与合同条款效力等同,如若对附件条款内容不详加审查,恐附件条款“悄然”改变主合同条款的内容,您却浑然不知,因此掉入合同陷阱岂不悲哉。
盖章一定要清晰,核实盖章公司与合同主体名称的一致性,代表签字或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签字时,一定注意与其提供的身份证姓名一致,否则合同主体身份在诉讼中难以核实。
以上便是我们对第一题的观点。
那么接下来我们对第二题进行分析
2、本案例中出现的合同纠纷问题反映了什么?
从案例中反映了细节决定成败。
案例中提到了,在备忘录中经中方同意,去掉了部分保证指标,并对一些原规定指标进行了宽松的调整,有很多空泛的、无可依据、无可量化的条款让外方钻了空子。
这些都是因为中方的大意造成的。
凡事都有两面性。
案例中提到,中方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很多的索赔条款都不是很清楚,也根本没想到会出现纠纷,也就是说中方意味的一位合作会很成功,然而实际上并不是。
不熟悉的合作伙伴不能轻易相信。
案例中说,外方在索赔条款中吸进了一个索赔公式,而中方因为公式过于复杂根本没有认真研究就接受了。
也就是中方过分相信外方。
对于这题我觉得在签约时谈判人员的综合素质也是至关重要的他们需要具有很大的耐心和细心,如此可以尽可能的减少纠纷的产生。
交易过程中,往往是一个细节决定了全局的命运。
所以,谈判人员在确定交易细节的过程中,要有重视细节的精神,不能忽视任何一个细节。
我来补充一下对于索赔公式得分析,我觉得还有一方面,就是凡事都要秉着不怕麻烦的心态,如果不是因为麻烦,中方也不会接受对方对于110万美元的损失只
赔偿12%,同时提供另外3%零件。
那么接下来我们对第三题来谈谈大家的见解。
3、合同发生纠纷后应有哪些解决措施?
我认为有以下措施如
协商解决:
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纠纷,首先应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加以解决。
仲裁解决:
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争执,协商不成时,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一定的机构以中间人或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和义务上作出裁决。
我认为还有调节的方式可以解决比如说在第三方主持下,通过说服等方法来解决当事人合同的方法和纠纷。
当然,还要注意,合同的细节一般来说应该由双方商讨制定,不能由一方单独确定。
否则,即为无效的条款。
我觉得也可以采用诉讼解决当发生合同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而诉讼解决则要注意一些相应的问题比如诉讼的时效,诉讼的管辖,诉讼保全和调节及判决。
案例二
1、为什么两个供应商都认为他们应该得到这份合同,采购管理有何要改进的地方?
因为两个公司的观点是不同的,
阿尔法公司:
他们认为他们的产品在临床评价中效果满意而且他们公司的折扣已经作了很大的让步,医护人员也比较偏爱他们的产品;
泰勒公司:
认为他们的投标比较低,他们的产品满足了手术巾的最基本的要求能够盖住病人而且切口的位置也比较合适。
采购管理要改进的地方则有:
再进货的时候严格把关确保安全至上质量第一的原则,只有质量得到了保证擦丝能确保病人的安全,如此才可以使医院建立更好的声誉,加强病患的信任度,得到更好的效益。
我觉得对于阿尔法公司来说,他们认为圣安医院在他们的公司做实验产品,医护人员愿意用他们公司的产品,他们的产品具有容易展开的优势,所以他们觉得他
们应该拥有这份合同。
:
还有就是采购管理,我觉得可以成立评定小组进行综合评标,而不是只片面的考虑质量和价格因素,像交货期、付款条件、支持、合作与服务指标都要考虑。
2、当前应如何处理这个问题,主要理由是什么,主要应对措施是什么?
案例中提到了,临床评价在采购管理中起主要作用,对于阿尔法公司的产品,临床评价也是给予肯定的,所以首先应该跟阿尔法签约。
但是对于措施的话,我觉得我考虑的还不是很周全,你们说说你们的想法吧。
至于措施,我觉得我们可以跟泰勒公司进行协商,在协商的同时告诉他们不跟他们签订合同的原因,让其提高产品的质量,降低价格。
这是我的看法。
:
我来补充一下,我认为哈尔沃金首先应该和他的团队伙伴进行讨论,因为三个臭皮匠抵一个诸葛亮嘛,一个人的大脑肯定不如多个人的灵活,大家一起讨论可以加快工作效率最快的选择出供应商如此也要最大程度的保证质量。
3、如果历史能够重新上演,您如何做这件事情?
我觉得应该先向上级汇报,对于采购的数量进行分批、少量、多次的采购,这样有利于资金的小回转,这是我的看法,你们呢。
我认为如果是我处理这件事我会跟你一样先向上级申请一下,看看能不能再增加一些资金可以更好的按成本采购并且还可以保证质量。
如果是我的话,我从一开始就不会选择这么多的供应商,我会采用招标的方式,公平竞争,也不会出现后来的这些麻烦。
4、尽管哈尔为难,但是圣安医院好像获得了好处,如何看待这件事?
由于圣安医院迟迟没有做出决定,让阿尔法公司和泰勒公司都不知道圣安医院会选择谁,所以两家公司不断地改变?
主要供应商协议?
,而这些协议的改变大多数都是对圣安医院有益的。
从表面看起来,两个公司都做出了很大的让步,医院获得了好处,其实这件是严重损坏了医院的形象和信誉,不利于医院的长期发展。
反正总的来说,在这件事上面圣安医院虽然获得了好处,但从信誉这一方面
来讲,这对圣安医院是不利的。
小组成员:
篇二:
招投标典型案例分析
一、招标阶段
1、招标文件中含有指定设备品牌或参考品牌等限制性条款
※案例:
(1)某扩建项目设备招标采购,变电所二次设备继电保护装置标段要求投标人采用**企业的继保设备;
高压开关柜标段要求投标人所投产品中的真空开关必须采用***进口品牌。
(2)某工程开关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在“申请人条件”项目里有两项条款,“投标产品中的断路器、接触器、智能仪表、继电器等元器件必须具有相应的使用业绩,其中主要元器件(断路器、接触器)必须是国际知名品牌(***或***)”,
★分析:
招标文件中的指定,就意味着非上述“国际知名品牌”及国内生产企业最终都无法参与该项目的公开竞标。
《招标投标法》中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同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对本条目做出的解释第五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中的一种。
很多专业技术人员认为在招标文件中,有些内容如果不通过列“参考品牌”的方式,很难表达清楚技术要求,而且没有指定唯一的品牌且提供了三家及以上的品牌,自认为不属于违规行为。
实际上招标人是在偷换观念,虽然招标人没有指定唯一品牌,但无论其推荐了多少种品牌,均属于限制了竞争,明显违背了招投标法的三公原则,极易产生投诉情况。
所以当出现采购的货物或服务有“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情况时,建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而不必要冒违规的风险。
如果必须列出“参考品牌”,可参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2、资格审查条件中注册资金的设置不合理
1、盲目提高注册资金门槛。
某单位改造工程设备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资格后审方式招标。
在招标文件中对资质条件中注册资金一项要求如下:
2标段采购设备预算金额为100万元,要求投标人注册资金不低于5500万元;
4标段采购设备预算金额为200万元,要求投标人注册资金不低于6000万元。
开标后评标委员会经审查,发现各标段满足注册资金要求的投标人均不足三家,并最终导致项目流标。
2、有意降低注册资金门槛。
某单位物资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资格后审方式招标。
出于对某供应商的倾向,便按该供应商实际注册资金50万元,在招标文件中对资质条件中注册资金一项规定:
标段采购物资预算金额为:
64万元,投标人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
开标后评标委员会经审查,满足注册资金要求的投标人为11家,其中注册资金超过500万元的6家。
由于各投标人实力、业绩差异较大,加大了评标工作量。
很多招标人将注册资金作为招标入围的“门槛”,任意抬高注册资金以限制排斥部分供应商参与或故意降低注册资金以保证私下与自己达成协议的供应商能够参与进来,使采购过程无法体现公平竞争原则,甚至导致项目流标,影响工程进度。
那么如何判定采购人提出的注册资金要求是否合理呢?
招投标法中对供应商注册资金要达到多少金额并未作出具体规定,我们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上找一些依据。
该条例规定企业必须在登记注册机关核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且经营范围也必须与其拥有的注册资金数额一致。
这一条就说明了供应商所承揽项目的总额不能超出其所拥有的资金数额,否则它没有足够的资金保障,结果可能导致项目无法完成。
为了避免采购风险的发生,供应商注册资金数额必须高于采购预算金额。
招标人要充分了解市场供求情况及潜在供应商经营实力的基础上,合理设置投标人注册资金资格条件,在保证有足够的供应商能够参与的前提下,提高注册资金资格条件,实现有序、公平竞争。
3、资格条件中设置不适用该项目的条款
(1)某单位进行厂区施工公开招标,在资格条件中设置有“在某省获得过施工质量优秀奖项、鲁班奖”、“本地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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