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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作业参考答案27页word
物权法
唐宋或更早之前,针对“经学”“律学”“算学”和“书学”各科目,其相应传授者称为“博士”,这与当今“博士”含义已经相去甚远。
而对那些特别讲授“武事”或讲解“经籍”者,又称“讲师”。
“教授”和“助教”均原为学官称谓。
前者始于宋,乃“宗学”“律学”“医学”“武学”等科目的讲授者;而后者则于西晋武帝时代即已设立了,主要协助国子、博士培养生徒。
“助教”在古代不仅要作入流的学问,其教书育人的职责也十分明晰。
唐代国子学、太学等所设之“助教”一席,也是当朝打眼的学官。
至明清两代,只设国子监(国子学)一科的“助教”,其身价不谓显赫,也称得上朝廷要员。
至此,无论是“博士”“讲师”,还是“教授”“助教”,其今日教师应具有的基本概念都具有了。
作业一
要练说,得练听。
听是说的前提,听得准确,才有条件正确模仿,才能不断地掌握高一级水平的语言。
我在教学中,注意听说结合,训练幼儿听的能力,课堂上,我特别重视教师的语言,我对幼儿说话,注意声音清楚,高低起伏,抑扬有致,富有吸引力,这样能引起幼儿的注意。
当我发现有的幼儿不专心听别人发言时,就随时表扬那些静听的幼儿,或是让他重复别人说过的内容,抓住教育时机,要求他们专心听,用心记。
平时我还通过各种趣味活动,培养幼儿边听边记,边听边想,边听边说的能力,如听词对词,听词句说意思,听句子辩正误,听故事讲述故事,听谜语猜谜底,听智力故事,动脑筋,出主意,听儿歌上句,接儿歌下句等,这样幼儿学得生动活泼,轻松愉快,既训练了听的能力,强化了记忆,又发展了思维,为说打下了基础。
1,物权法有哪些特征?
教师范读的是阅读教学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我常采用范读,让幼儿学习、模仿。
如领读,我读一句,让幼儿读一句,边读边记;第二通读,我大声读,我大声读,幼儿小声读,边学边仿;第三赏读,我借用录好配朗读磁带,一边放录音,一边幼儿反复倾听,在反复倾听中体验、品味。
答:
强行法规性、固有法性、公共性。
2,物权法有哪些发展趋势?
答:
社会化趋势、价值化趋势、国际化趋势。
3,制定中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
(1)以权利为本位
(2)强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协调发展
(3)物权变动采登记要件主义
(4)以物权关系固定农地使用关系
(5)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条件和补偿
(6)适应物权价值化的发展趋势
(7)适应物权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作业二
1,物权的概念与本质各是什么?
答:
物权,即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本质是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权利。
2,物权的特性是什么?
答:
物权的特性有三:
其一是直接支配性,即物权人可依自己的意思,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的介入,对标的物即得为管领处分,实现其权利内容。
其二是保护的绝对性,即非经物权人同意,任何人均不得侵入或干涉其对物的支配。
其三是物权的目的性与手段性,物权既可作为实现经济利益的目的也可作为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
3,怎样理解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答:
物权与债权有以下区别:
(1)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而债权为请求权。
(2)在权利发生上,物权的发生实行法定主义;而把债权发生实行任意主义。
(3)在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上,物权效力可以向一切人主张,是对世权、绝对权;债权仅可向特定债务人主张,是相对权。
(4)在权利效力上,物权效力为支配力;债权效力为请求力。
(5)在权利有无存续期限上,物权中之所有权无存续期;债权均有存续期。
作业三
1,什么是一物一权主义,其推论是什么?
答:
一物一权原则:
一个物上近成立一个所有权。
推论一:
一个物的部分不成立独立的所有权。
推论二:
数个物之上不能成立一个所有权。
2,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意义何在?
答:
第一,所有权让与方式不同。
动产让与,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不动产让与,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第二,设定担保物权或用益物权不同。
动产——质权、留置权;不动产——抵押权、用益物权。
第三,涉及诉讼时,法院的管辖权可能不同。
不动产之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3,举例说明如何认定从物?
答:
从物的认定有三个要件:
第一,效用上附属于主物。
如画框之于油画;宝剑与剑套。
第二,非主物的构成。
如座椅上的垫子。
第三,一般与主物同属于一个人。
如钱某有马一匹,孙某有配套马鞍一副,就不能认为孙某之马鞍为钱某之马的从物;如孙某将马鞍让与钱某,则其马鞍才得成为该马之从物。
4,特种物主要有哪些?
答:
特种物主要包括:
货币、有价证券和外汇。
作业四
1,简述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与理由。
答:
所谓物权法定主义,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有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其内容主要有两方面:
第一,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不认可的新类型物权;第二,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内容相背的物权。
规定该主义的理由是:
其一,物权的绝对性(对世性)使任意创设具有危害公益的弊端;
其二,任意创设会消解物权的直接支配性;其三,物权法定保障所有权不受其他权利约束而发挥经济效用;其四,法定的物权使一物上的权利确定,从而保障合同自由;其五,法定的物权使权利类型化、规范化,使交易更安全和便捷;
2,违反物权法定主义的法律效果有哪些?
答:
主要有以下效果:
第一,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法律无规定的,归于无效;第三,所创设物权内容部分违反强行规定的,部分无效;第四,物权无效,但其行为具备其他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当事人间仍产生该法律行为的效力。
3,物权都有哪些类型?
答:
主要有八类:
(一)所有权与定限物权
(二)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
(三)主物权、从物权
(四)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五)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
(六)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七)本物权与占有
(八)普通物权与特别物权
作业五
1,物权的排他效力的概念和表现。
答:
物权的排他效力,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依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一物权,而不容许在该物上再成立与之有同一内容的物权。
其表现有四:
第一,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同时并立两个所有权。
第二,同一标的物上,不得有其他同样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第三,抵押权等担保物权可以复数地同时存在同一标的物上,效力依次序先后而定。
第四,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
2,什么是物权的优先效力?
答:
物权的优先效力,指同一标的物上,成立在先的物权有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的效力;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3,什么是物权的追及效力?
答:
物权的追及效力,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至何人之手,物权的权利人均可以追及标的物,而直接行使其权利。
4,概述物权请求权的意义、根据与种类
答:
物权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可以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其根据是:
物权排他性——既为排他,则仅能有一个所有权主体,因此标的物受非法侵占时,所有人当然可以请求他人返还标的物;物权支配性——既然是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则无须他人染指,因此当然可请求恢复其支配地位。
其种类有:
物权的返还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
作业六
1,物权的变动有哪些,各有何含义?
答:
主要有物权的发生、物权的变更和物权的消失三种类型。
其中,物权的发生又有物权的原始取得和物权的继受取得。
物权的原始取得,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
物权的继受取得,又称物权的传来取得,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
其二,物权的变更,指物权客体和内容的变化。
物权客体的变更,又称物权量的变更,指物权标的物在数量上增减。
物权内容的变更,又称物权质的变更,指物权内容上的改变。
其三,物权的消灭
物权法上之消灭,系指物权标的物不仅与其主体分离,而且他人也未取得其权利。
2,物权变动的原因有哪些?
答:
物权变动的原因有三:
第一,法律行为,是物权变动最主要的原因;第二,法律行为以外的其它原因,如时效、先占、拾得、附合加工等;第三,公法上的原因,如国家征收或没收。
3,简述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的概念和内容。
答:
物权公示,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
物权公示制度的内容是:
就物权公示制度的方法而言,不动产物权以登记和登记的变更,作为权利享有和变更的公示方法;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作为权利享有和变更的公示方法。
就物权公示的效力而言,物权公示可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或物权变动成立效力。
4,在学习物权法后,某学生说:
“物权公信原则就是只有某人所受让物权进行登记,该人就确定无疑地取得了被登记物权,而无论任何情况发生”。
请评价该同学的认识。
答:
(1)该同学的认识不完全正确。
(2)物权登记公信力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但并非是将错就错地一成不变坚持登记的内容。
有两种情况:
第一,错误登记致第三人于不利益时,错误登记不得发生公信力;第二,第三人受登记公信力保护也应具备错误登记不能从登记簿发现、无异议登记等相应条件。
作业七
1,如何理解所有权的特性?
答:
所有权的特性可以做一下理解:
(1)全面性,即所有人对所有物,在法律限制内,可为概括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所有权是一切定限物权的基础。
(2)整体性,即所有权人对标的物有统一的支配力,而非各种权能的量的总和。
定限物权并非所有权的一部,而是一独立物权。
(3)弹力性,所有权的内容可自由伸缩,所设定的其他物权的限制消灭后,所有权即可恢复圆满状态。
(4)恒久性,所有权不因时效而消灭,也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
(5)观念性,所有权人即使不直接支配标的物,仍对该标的物享有所有权。
2,所有权有哪些积极权能,各有何含义?
答:
所有权有四大权能:
(1)占有权能,即特定的所有人对标的物为管领的事实。
(2)使用权能,即依所有物的性能或用途,在不毁损所有物本体或变更其性质的情形下对物加以利用,从而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的权能。
(3)收益权能,收益权能,指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4)处分权能,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
3,如何判断所有权妨害除去请求权是否成立?
答:
判断所有权妨害除去请求权是否成立主要看是否有对于所有权的妨害,只要有妨害,使所有权的圆满状态受侵害,该请求权即可发生。
法律上妨害的构成是:
第一,须有妨害的状态;第二,妨害处于继续状态,稍纵即逝可能构成侵权但不能构成妨害;第三,须是直接妨害;第四,妨害为不法。
4,所有权时效取得的要件是什么?
答:
所有权时效取得的要件有四:
第一,占有人对动产和不动产的占有须为自主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
第二,占有之始一般应为善意。
善意,是指不知所为的占有无权利且无所怀疑。
第三,,占有的标的物须为他人之物。
即不是自己之物或无主物。
第四,须经一定期间。
作业八
1,如何理解所有权的特性?
答:
土地的特性:
第一,土地是不经劳动创造的自然存在物;第二,土地所处位置决定其属性;第三,土地多与四周邻地接壤,延绵不断;第四,具有社会的、公共的性质。
2,土地共同所有有哪些分类,各有何含义?
土地共同所有,指由复数的主体享有土地所有权,包括土地总有、土地合有和土地共有。
(1)土地总有,指由多数人结合而成的尚未形成法律人格的共同体共同享有土地所有权的制度。
土地总有以欧洲中世纪日耳曼村落共同体的土地所有权形态为典范。
(2)土地合有(土地的共同共有或合手的共有),指数人基于共同关系而享有一笔土地的所有权。
(3)土地共有(按分共有、分别共有),指土地按分共有或分别共有,此为其狭义解释;广义解释还包括土地总有和土地合有。
3,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特征是什么?
答:
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特征为:
第一,主体特定,国家和农村集体以外的民事主体不能成为所有权人;第二,交易的禁止性;第三,权属的稳定性;第四,权能的分离性。
4,土地征收与征用有何区别?
答:
土地征收,实质上是对集体土地的征收,指国家依据公权力,对本属于不可侵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加以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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