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泽置业独家策划销售代理合同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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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615698
受托人:
中原(湖南)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长沙市劳动西路528号建鸿达现代华都家园综合楼2401-2409室
0731-85839911传真:
0731-84427227
甲方为“华丽国际服饰文化商业广场三期续建项目”之发展商,现委托乙方为该项目之独家策划销售代理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标的
1.1受托物业名称:
华丽国际服饰文化商业广场三期续建项目(暂定名:
华丽国际名城,推广名:
华丽国际名城,备案注册名:
/,以下简称本项目)。
1.2受托物业位置:
位于株洲市芦淞区铁西路127号,占地约5359.36平方米,项目宗地号/。
1.3受托物业类型:
住宅/商住公寓/商铺/车位。
1.4受托物业面积:
本项目总建筑面积共约45337.52平方米。
乙方受托销售代理的物业为本项目预售许可证经批准的全部可售(住宅/商住公寓/商铺/车位)物业,建筑面积共约42201.79平方米。
第二条服务代理期限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完成可售物业总面积销售率95%以上。
本项目分批(期)、分不同物业类型在不同时间公开发售的,公开发售日为多个,服务代理期限分别计算。
合同期满,后续合作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书面确认,在甲乙双方未以书面方式明确终止代理合作之前,乙方有权继续代理销售本项目,甲乙双方仍需按本合同所约定之权利和义务继续履行直至甲乙双方签署补充协议或双方书面确认终止履行之日止,此期间代理费率按双方已结算的最高代理费率计算。
第三条工作內容
本合同订立后,乙方成立专门工作组为本项目提供销售代理服务,参加甲方的营销工作,并指导整个销售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3.1销售代理工作包括:
3.1.1本项目公开发售准备期内(以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的公开发售计划时间为准)完成项目销售的各项筹备工作,包括项目的销售管理制度、销售团队的组建、完善公开销售期各种销售情况应对预案等,并获得甲方的确认。
3.1.2在项目营销中心倶备使用条件前一个月或项目计划正式的公开发售日前三个月,乙方组建本项目销售团队,统筹本项目营销工作。
乙方有权根据销售各阶段的实际需要调配资源,保证每日有一定数量的销售人员在售楼现场从事销售工作。
3.1.3在乙方正式进场销售前,乙方负责完成对本项目销售团队的培训,并根据甲方需求建立项目销售管理制度。
3.1.4本项目正式公开发售前,在不违反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下,乙方对本项目进行推广并对意向客户进行调查统计。
3.1.5乙方负责接洽客户、市调人员以及交流参观人员。
3.1.6乙方负责收集来电来访客户信息,录入中原CCES销售系统(甲方予以配合CCES系统安装),建立来电来访客户档案,向甲方反馈客户意见。
3.1.7本项目正式公开发售后,乙方协助甲方与客户签订《认购书》。
客户签订《认购书》的同时交纳定金,认购行为按照双方事先共同制订的认购流程执行。
3.1.8催促购房客户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与甲方签订《株洲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及相关文件,督促购房客户交纳购房款,协助客户在签约时办理贷款相关手续。
签约行为按照甲方事先制订的签约流程执行。
3.1.9乙方负责管理甲方书面确认的房号销控表,在自有销售渠道范围内组织好楼盘的销售工作。
3.1.10在本项目销售过程中,乙方可提供阶段性的销售计划、促销活动计划、推广活动计划等营销方案,并经甲方书面认可后由乙方执行和实施。
3.1.11本项目销售期内定期提交销售报告及下阶段销售对策分析,严格做好客户资料的保密,协助督促回笼销售资金,杜绝内部的各类炒筹、炒楼行为,配合做好楼盘销售各项的后期服务工作。
第四条双方声明和保证
4.1甲方向乙方保证,在签署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限内:
4.1.1甲方系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
4.1.2甲方有签署和执行本合同一切条款的权利和权力。
4.1.3甲方保证自身是本项目预售许可证中载明的唯一权利人,对本项目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如本项目预售许可证中载明有其它权利人,则甲方保证于预售许可证经批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交其它权利人认可本合同并同意甲方将预售许可证经批准的全部可售物业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的书面文件。
甲方保证本项目不存在与合作方、出资方、土地权益分享方等主体的任何纠纷,并保证上述主体不会就本合同约定之事项提出任何异议。
甲方承诺,委托乙方销售本项目物业将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全部受托物业之销售代理费、服务费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费用,并不得因本项目存在其它合作方而对费用之给付义务提出任何异议。
4.1.4甲方对因委托乙方销售之物业本身的权属或资格瑕疵而引致的纠纷承担全部责任。
4.2乙方向甲方保证,在签署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限内:
4.2.1乙方系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
4.2.2乙方有签署和执行本合同一切条款的权利和权力。
第五条双方权责
5.1甲方权利:
5.1.1甲方根据乙方在各阶段提供的分析报告及相关建议,最终确定本项目在不同阶段的营销实施方案并书面通知乙方。
5.1.2甲方有权对乙方派出的项目小组提出与本项目销售相关的工作要求,并对乙方项目小组的工作表现提出意见。
5.1.3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工作人员了解项目进展情况。
5.1.4甲方对其与购房客户签订的《认购书》、《株洲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及相关文件的起草、变更、终止享有决定权。
5.1.5甲方有权对购房客户给予折扣优惠,甲方享有对违约客户交纳的相应款项的没收权及退还权,但甲方不论是给予客户折扣还是没收、退还客户款项,均不影响乙方依本合同已收取或应收取的销售代理费、服务费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费用。
5.1.6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
5.1.7本合同项下乙方完成的、以任何载体所体现的工作报告、图表的知识产权均归属于乙方,甲方在本项目范围内对此知识成果享有永久使用权。
5.2甲方义务:
5.2.1甲方于本合同生效后三日内向乙方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复印件(上述文件甲方均需加盖公章),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5.2.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向乙方书面提供本项目策划和销售代理所需要的有关规划设计图纸、数据以及项目运作的整体计划、方案及甲方要求等;
在本项目公开发售日前,甲方必须提供本项目公开销售所需的各项文件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经甲方书面盖章确定的可售单位清单、房号销控表及价格表;
提供房屋总平面图及标准层平面图、房屋结构、房屋装修、建材配套、设备标准的说明书、所有绿化环境的设计施工、小区智能化设计施工标准的说明书、工程进度计划、《对外委托销售代理证明》等资料或文件,以确保本项目策划和销售代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甲方保证上述文件、数据真实、合法并承担由之所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若本项目甲方需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分批(期)取得,则甲方应分别提交给乙方。
5.2.3甲方须在每个客户签署《认购书》当日,将甲方加盖公章的该《认购书》原件一份交给乙方,作为对乙方销售代理工作的确认。
对于乙方提请甲方盖章确认的与乙方工作成果相关的书面确认清单包括但不限于《每月成交确认清单》、《每销售阶段确认清单》、《结佣确认表》及《项目撤盘确认书》等,甲方承诺在收到相关书面确认清单之日起五日内核实并盖章确认。
5.2.4甲方在本项目营销各阶段与广告公司、制作公司、装修公司及媒体等签订合同,承担有关策划、宣传推广、广告、售楼资料及售楼处的办公用具及耗材、置业顾问服装费、电话初装费、水电费、固定电话通讯费、网络费及电脑购置、保洁、保安等费用。
根据乙方的建议,甲方委托上述相关单位制作物业模型、透视图、售楼书、售楼处、样板房等销售物料供乙方在售楼时使用,甲方为客户提供看楼的必要交通工具。
甲方负责现场甲、乙双方需要协调的各类工作事宜。
5.2.5甲方须按时向乙方支付报酬,包括销售代理费(销售代理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销售代理费及超标销售代理费)、服务费及本合同提及的其它相关费用。
甲方收取乙方提供发票的同时有义务进行签收确认。
5.2.6在本合同期内,本项目所有营销宣传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售楼物料、媒体广告、有关本项目网页、展销会宣传品、各种载体广告牌等,均需注明乙方公司名称及标识。
5.2.7因买卖合同纠纷、房屋质量、房屋产权抵押、房屋交付等引起的争议,由甲方负责处理和承担责任。
5.2.8若甲方对乙方表现优秀的项目组全体或单个乙方员工给予额外报酬(无论以何种形式或名义),均应当先行支付给乙方,再由乙方通过其内部薪酬管理体系统一发放。
5.2.9甲方委派专人负责收取客户定金、购房款、与客户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办理相关的各项购房手续。
5.2.10甲方不得自行销售或者委托其它代理公司代理销售本项目,如甲方需将本项目物业出售给指定购房客户,乙方应予以尊重,但甲方仍需按本合同之约定向乙方支付销售代理费。
5.3乙方权利
5.3.1乙方有权在本项目售楼现场或其它展点、销售点放置乙方相关标志的宣传资料。
5.3.2本合同项下乙方完成的、以任何载体所体现的工作报告、图表的知识产权均归属于乙方。
乙方有权向甲方单独进行工作汇报,乙方任何工作汇报均谢绝以下第三方在场:
房地产销售代理公司、房地产顾问公司、房地产策划公司等其它同行业、同性质公司。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所提交使用于本项目的工作报告、成果及销售报表、分析报告等文件、资料(其载体包括但不限于:
纸张、相片、软件、影片、电子文档等)公开发表或提供给包括本项目合作单位(如设计公司、广告公司、前期物业服务公司、其它项目直接合作方等)在内的任何第三方。
5.3.3乙方就本项目享有独家销售代理权。
5.3.4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第5.2.5条款之约定签收乙方提供之发票的,乙方有权在收到全额款项后再向甲方提供发票。
5.3.5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客户签署《认购书》当日,将盖有甲方公章的该《认购书》原件一份交给乙方。
5.3.6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5.2.1及5.2.2条款之约定按时按量交付相关文件及资料,如甲方未能按时按量交付,则服务代理期限相应顺延(顺延期限为甲方实际交付完毕之日与甲方应交付完毕之日所间隔的天数)。
5.4乙方义务:
5.4.1乙方向甲方提供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副本及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的复印件,并保证上述文件真实有效。
5.4.2乙方须按照甲方书面确认的售楼方案进行销售,不得擅自改变计划,任意放盘,不得对甲方提供的《株洲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及其它相关文件、数据进行任何修改。
5.4.3乙方不得以低于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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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置业 独家 策划 销售 代理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