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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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A、医、患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分别填写鉴定委托书并签字。
B
、医方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身份证和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的原件供查验,并同时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提供经法人代表签字的代理人身份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身份证的复印件和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的原件供存档。
C
、患方和或其代理人应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出示患者的身份证或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原件、或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其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书以供查验,并同时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提供患者身份证、授权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证明书的原件以供存档。
D、查验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E、详细登记医患双方的通信地址、邮编、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Email等。
F、建立鉴定档案,并将所收到的材料归档。
G、一经受理,以邮政信函方式或送达签收方式分别向医、患双方发出受理通知书。
2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A、查收卫生行政部门移交的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疗事故争议书面材料,包括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行政调解的申请书。
B、由卫生行政部门填写鉴定委托书。
C、通知医、患双方当事人提交1、B、C所提及的基本材料。
D、详细登记医患双方的通信地址、邮编、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Email等。
E、建立鉴定档案,并将所收到的材料归档。
F、一经受理,以邮政方式或送达签收方式分别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医、患双方发出受理通知书。
3、司法机关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A、收取司法机关的委托书。
B、查核司法机关送达的所有材料并建档。
C、通知医、患双方当事人提交1、B、C、所提及的基本材料。
F、一经受理,以邮政方式或送达方式分别向司法部门和医、患双方发出受理通知书。
(二)缴纳鉴定费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司法部门委托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费由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支付。
5、鉴定后根据鉴定结果,鉴定费分别由医患双方协商解决,或由卫生行政部门、司法部门裁决。
6、由医学会财务部门按物价部门的定价规定收取鉴定费,并出具收据。
(三)鉴定的受理
1、医学会在确认鉴定费已缴纳后向委托鉴定的各方发出书面的通知(邮政信函或送达签收),受理日期以交费日为准。
2、医学会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以交费日为准)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28条规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就当包括下列内容:
A、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C、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D、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E、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F、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
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3、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邮戳或送达签收日为准)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四)不予受理
1、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以书面通知说明理由(邮政信函或送达签收)。
2、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将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A、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B、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C、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D、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E、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F、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鉴定时段划分
(一)至此以前共计15日
(二)自医学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后(以挂号邮件送达医学会的签收或送达签收日为准计算)至完成鉴定共计
45日。
(三)合计60日
(四)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时效“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三、专家鉴定组的组成
(一)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学科构成和人数。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学科专业的,其中主要学科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
(三)医学会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后(以挂号邮件送达医学会的签收或送达签收日为准计算)1至10
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从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
(四)医学会主持双方当事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前,应当将专家库相关科学专业组中专家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单位告知双方当事人。
(五)当事人要求专家库成员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应当将回避的专家名单撤出,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记录在案:
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医疗事故争议有厉害关系的;
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六)医学会对当事人准备抽取的专家用电脑进行随机编号,并主持双方当事人用电脑随机抽取相同数量的专家编号,最后一个专家由医学会随机抽取。
(七)双方当事人还应当按照上款规定的方法各自随机抽取一个专家作为候补。
(八)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随机抽取一名法医参加鉴定组。
(九)随机抽取结束后,医学会当场向双方当事人公布所抽取的专家鉴定组成员和候补成员的编号并记录在案。
(十)现有专家库成员不能满足鉴定工作需要时,医学会应当向双方当事人说明,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医学会专家库中抽取相关学科专业组的专家参加专家鉴定组;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专家库成员不能满足鉴定工作需要时,可以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专家库中抽取相关学科专业组的专家参加专家鉴定组。
(十一)从其它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无法到场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以函件的方式提出鉴定意见。
(十二)专家鉴定组成员确定后,在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由医学会对封存的病历资料启封。
▲四、鉴定会召开前鉴定办和专家组的工作
(一)鉴定办应在专家鉴定组成员确定后的三日内将专家入选通知和病历资料复印件寄、送专家。
(二)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妥善保管鉴定材料,保护患者的隐私,保守有关秘密。
发现材料不足,专家组应书面通知鉴定办进行调查取证。
(三)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组织、个人进行调查取证,进行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
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人员和调查对象应当在有关文书上签字。
如调查对象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四)医学会应及时将调查取证所获得的材料寄、送专家组。
(五)在专家组确认鉴定所需材料基本齐全可以鉴定以后,医学会应确定鉴定会的具体日期、时间、地址和要求。
(六)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日的7日前,将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要求参加鉴定。
(七)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日的7日前书面通知专家鉴定组成员。
专家鉴定组成员接到医学会通知后认为自己应当回避的,应当于接到通知时及时提出书面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因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于接到通知时及时书面告知医学会。
(八)专家鉴定组成员因回避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学会应当通知相关学科专业组候补成员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九)专家鉴定组成员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及时告知医学会不能参加鉴定或虽告知但医学会无法按规定组成专家鉴定组的,医学会鉴定办应书面通知各方人员延期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
(一)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二)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超过3人。
(三)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的,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四)鉴定会由医学会组织召开。
(五)医学会在鉴定专家、双方当事人到会后,首先核对专家编号无误,然后宣布会场纪律和鉴定程序。
医学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的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鉴定会过程和专家的意见。
(六)由专家鉴定组成员推选产生专家鉴定组组长。
也可以由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主要学科专家中具有最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担任鉴定组组长。
(七)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凑找韵鲁绦蚪校?
1.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
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方;
2.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
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3.双方当事人退场;
4.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5.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
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
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八)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根据鉴定结论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要求;
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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