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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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学生处负责人
学生处资助干事、各教学系辅导员代表1名(辅导员代表由各教学系推荐)
主要职责:
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度。
(二)学院评审工作体系
1.学院评审工作小组
学生处资助干事
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制定认定工作方案;
汇总各教学系认定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2.教学系评审工作小组
组长:
教学系党总支书记
成员:
教学系辅导员、教学系学生资助工作人员。
组织开展教学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制定本教学系认定工作方案;
审核本教学系各班级评议结果和学生申请材料;
向学院提出本教学系认定意见。
3.班级评议工作小组
辅导员
班级学生代表。
学生代表为学生民主推荐,原则上提交了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的学生不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所在班级总人数的20%。
若班级人数较少,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人数应控制在3-5人范围内。
评议工作小组成立后,应在参评范围内公示并报教学系评审工作小组备案。
审核本班级学生申请材料,开展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报教学系评审工作小组审核。
第三章认定办法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采取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以区域经济差异、家庭成员组成、经济来源渠道、多子女在学、家人长期患病、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和日常消费情况作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认定指标。
以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成绩为依据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一)第一步:
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
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利用《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指标体系表》(详见附件1)对申请人填写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3)和提交的相关家庭经济证明材料进行量化测评,得出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分值,分值越大,表示家庭越困难。
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分值50分以下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第二步:
班级民主评议。
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利用《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民主评议表》(附件2)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结合学生在校日常消费情况作出民主评议。
(三)第三步:
困难档次划分。
对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分值大于等于50分且通过班级民主评议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困难档次划分。
划分详情如下:
1.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分≥90:
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2.80≤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分<90:
家庭经济困难;
3.50≤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分<80: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因休学未在学校学习生活者;
(二)购买并使用高档娱乐电器或通讯工具、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生活铺张浪费、奢侈者;
(三)在外租房住宿者;
(四)经常出入网吧、酒吧、餐厅等娱乐场所消费者;
(五)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者;
(六)家庭因购(建)房、购车、投资等欠下债务者;
(七)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者。
第四章认定时间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教学系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每年9月开学后一周内,启动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章认定程序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请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4),并提交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定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其他相关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
如有其它证明(如低保户证明、残疾证等证明)应一并提交。
(二)班级评议
1.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4)、《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其他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依照《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测评指标体系表》和《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测评表》认真进行评议。
2.评议结束后,当场统计并宣布结果。
3.将班级评议小组评议结果在班级内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汇总报教学系认定工作组。
(三)教学系认定
1.教学系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
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根据班级民主评议结果确定教学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次。
2.教学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教学系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
教学系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对教学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
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若反应情况属实,应当及时做出调整,并公开调整决定;
如反映情况不实,应及时做好解释工作。
(四)学院审定
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复核各教学系审核通过的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并报请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建档管理
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的各教学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协调各教学系共同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档案信息记载应全面、真实、准确,并统一存档。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应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档案资料,动态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变动情况及在校期间受资助的情况。
第十一条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实地走访、电话、一卡通消费情况(消费次数及金额)等形式进行核实。
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并收回资助资金。
情节严重者,学院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将不良信用记录记入该生档案。
第十二条教学系党总支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
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教学系要及时做好调整并报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将作为学生申请国家
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节假日慰问等各类资助的重要依据。
教学系党总支要高度重视家庭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真实性,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处的监督和检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院系和个人,学院将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
第十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认定结果及认定结果的运用要公开透明,认定资料归档要及时、规范、齐全,接受全院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管理办法》(渝水职院学〔2017〕18号)同时予以废止。
附件:
1.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指标体系表
2.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民主评议表
3.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附件1
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指标体系表
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主要观测点
参考权重
得分
备注
1.特殊家庭(100分)
1.1孤残学生
□孤儿
90
可多选,每多选一项则在参考权重基础上加2分。
最高分不超过100
□残疾学生(伤残等级1-4级)
□残疾学生(伤残等级5-10级)
80
1.2烈士或优抚家庭子女
□烈士子女
□优抚家庭子女
1.3家庭遭遇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
□家庭主要成员遭遇重大疾病(包括不能确诊的恶性疾病)
□家庭主要成员遭遇重大车祸
□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如:
地震、泥石流、洪灾、雪灾、旱灾等,造成重大损失)
□家庭遭遇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1.4建卡家庭
□重庆籍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外省籍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1.5城乡低保、特困救助、城镇零就业
□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城镇零就业家庭学生
2.普通家庭(100分)
2.1双亲及其工作能力(60分)
□父(母)亲为公司股东或高管,私营业主
1.纯农户是指家庭除农业收入外,没有其他的收入来源;
2.若为单亲家庭符合所列选项的,按照所列分值单亲(因父母离异)+10分,单亲(因一方亡故)+20,但最高分不得超出60分。
□父母双方均在企业及事业单位工作,工作稳定
15
□父母一方在企业及事业单位工作,工作稳定,另一方待业
30
□父母双方均有工作,但收入低于当地最低收入标准
46
□纯农户,父母一方务农,另一方在外务工,或双方均在外务工,收入低于当地最低收入标准
48
□纯农户,父母双方均务农,收入低于当地最低收入标准
52
□纯农户,父母双方均务农,自然环境恶劣,收入极其有限
58
□父母一方无固定工作,无稳定收入来源,另一方收入低于当地最低收入标准
□父母双方无固定工作,无稳定收入来源,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
56
□父母一方劳动能力差(残疾、年迈等),另一方收入低于当地最低收入标准
□父母一方无劳动能力(残疾、年迈等),另一方收入低于当地最低收入标准
□父母双方均劳动能力差(残疾、年迈等)
□父母双方均无劳动能力(残疾、年迈等)
60
□其他特殊情况
0-30
2.2家庭主要成员及健康状况(最高分不超过20分)
□家庭主要成员身体健康
父母以外的其他主要家庭成员长期患病(慢性病),按照所列分值+8(年医疗费5000元以上),+6(年医疗费3000元左),+4(2000元左右8分),但最高分不超出20分
□单亲家庭(因父母离异),监护人长期患病(慢性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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