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优惠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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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优惠政策
新能源汽车优惠政策
一、章程
▪ 暂行办法• • • • • • • • • • • • • 2
▪ 对象方式• • • • • • • • • • • • • 2
▪ 支持条件• • • • • • • • • • • • • 2
▪ 标准规模• • • • • • • • • • • • • 3
▪ 申报下达• • • • • • • • • • • • • 3
▪ 监督管理• • • • • • • • • • • • • 4
▪ 附则
二、补贴标准• • • • • • • • • • •
•4
▪ 2013 年前国家级补贴标准
•••••••••••••••••••4
▪ 2013 年-2015 年国家级补贴
标准• • • • • • • • • • • • • • •5
三、 编制提纲
1 章程
▪ 基本情况• • • • • • • • • • • • • 5
▪ 总体目标• • • • • • • • • • • • • 5
▪ 工作计划• • • • • • • • • • • • • 6
▪ 保障措施• • • • • • • • • • • • • 6
四、通知• • • • • • • • • • • • • • •
6
五、最新资讯• • • • • • • • • • •
7
六、最新消息• • • • • • • • • • •
7
▪ 政策普及• • • • • • • • • • • • • 7
▪ 新能源• • • • • • • • • • • • • • •
9
▪ 达成共识• • • • • • • • • • • • • 9
七、催化剂• • • • • • • • • • • • •
9
暂行办法
[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部署和要
求,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
为加强私人购买新
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主要指插电式(plug-in)混合动力乘用车和纯电动乘用车。
第三条 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对象方式
第四条 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私人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补
助,对动力电池、充电站等基础设施的标准化建设给予适当补助,并安排一定工作经费,
用于目录审查、检查检测等工作。
第五条 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包括私人直接购买、整车租赁和电池租赁三种形
式。
(一)直接购买:
中央财政对汽车生产企业给予补助,汽车生产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
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私人用户。
(二)整车租赁:
中央财政对汽车生产企业给予补助,汽车生产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
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租赁企业。
(三)电池租赁:
中央财政对电池租赁企业给予补助,电池租赁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
格向私人用户出租新能源汽车电池,并提供电池维护、保养、更换等服务。
第六条地方财政安排一定资金,重点对充电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新能源汽车购置
和电池回购等给予支持。
支持条件
第七条 试点城市政府是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须满足以
下条件:
(一)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并建设与应用规模相适应的基础设施。
(二)确定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营模式,至少建立一种新能源汽车或电池租赁模式。
(三)制定地方财政补助、电价优惠、设置专用停车位等配套政策措施。
(四)注重动力电池和充电站等基础设施相关技术标准的统一,充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
要与正在制订的国家相关标准相衔接。
(五)建立和完善新能源汽车及电池的报废及回收体系。
(六)建立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开放市场环境,不得对补助车辆实施品牌、车型、产地、
经销商等限制。
(七)做好与公共服务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的衔接。
第八条 申请补助的汽车生产企业及其新能源汽车产品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新能源汽车产品纳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企
业保证销售汽车与目录产品的一致性。
(二)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组能量不低于 15 千瓦时,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动力电
池组能量不低于 10 千瓦时(纯电动模式下续驶里程不低于 50km)。
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
池。
(三)汽车整车和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具备一定的产能规模和完善的售后服
务体系,对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 5 年或 10 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并
承诺对整车和动力电池按一定的折旧率进行回收。
(四)汽车企业销售新能源汽车应向消费者提供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测定
的产品性能参数保证:
在纯电动模式下行使的汽车 30 分钟最高车速、插电式混合动力汽
车的最高时速、0-50 公里/小时加速时间、最大爬坡度、百公里耗电量(工况法)、续驶里程
(工况法),电机类型和功率、动力电池类型及总储电量、充电(快充、慢充)方式和时间、车
载充电机的功率和输入电压等。
标准规模
第九条 补助标准根据动力电池组能量确定。
对满足支持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按 3000
元/千瓦时给予补助。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最高补助 5 万元/辆;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助
6 万元/辆。
第十条 财政补助采取退坡机制。
试点期内(2010-2012 年),每家企业销售的插电式混
合动力和纯电动乘用车分别达到 5 万辆的规模后,中央财政将适当降低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根据试点城市私人购买数量和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采用电池租
赁方式的企业,补助数量按其服务的新能源汽车数量确定。
申报下达
第十二条 根据试点城市论证通过的实施方案和资金申请,财政部通过省级财政部门
将补助资金预拨给试点城市。
第十三条 试点城市财政部门根据私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情况,据实拨付补助资
金,并在月度终了后 10 日内将月度拨付情况上报财政部。
补助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由试
点城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 年度终了后 30 日内,试点城市要认真总结全年推广情况,编制补助资金清
算报告,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地方上报情况和专项核查结果对
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新能源汽车技术水平和运行效果进行
评估。
第十六条 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一致性负责。
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
能指标没达到要求,以及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将视情节轻重对申请企业给予
追缴补助资金、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等处罚。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
对
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规定,依
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 补贴标准
2013 年前国家级补贴标准
1、1.6L 以下、排放达国 IV、满足第三阶段《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的乘用车和非
插入式混合动力车 补贴 3000 元;
2、插入式(PlugIn)混合动力车 补贴 4000-50000 元;
3、电动车 补贴 60000 元。
2013 年-2015 年国家级补贴标准
按照《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
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 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纯电动乘用车、插电
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专用车、燃料电池汽车 2014 和 2015 年度的补助
标准将在 2013 年标准基础上下降 10%和 20%。
现将上述车型的补贴标准调整为:
2014
年在 2013 年标准基础上下降 5%,2015 年在 2013 年标准基础上下降 10%,从 2014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
补助标准依据新能源汽车与同类传统汽车的基础差价确定。
其中纯电动乘用车、插电
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都以纯电行驶里程(R)为标准。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R≥50 公里每车补贴 3.5 万元,纯电动乘用车
80≤R<150 公里每车 3.5 万、150≤R<250 公里每车 5 万、250 公里≤R 每车 6 万元。
对于纯电动客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按其车长划分,纯电动客车每
辆补助标准为 30 万至 50 万元,混合动力客车每辆则补助 25 万元。
(超级电容、钛酸锂
快充纯电动客车定额补贴 15 万元。
)
3 编制提纲
基本情况
内容包括:
城市规模与经济发展情况,特别是当地财政状况和居民购买力水平;机动
车发展情况,特别是私人领域乘用车保有情况;新能源汽车研发能力、产业基础及推广应
用现状等。
总体目标
内容包括:
在私人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的总体思路;试点工作目标(2010-2012 年),
涉及车辆规模、充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商业模式创新、消费和使用环境、节能减排效果
及对新能源汽车产业拉动等。
工作计划
按年度制订工作计划。
内容包括:
各种商业模式的车辆推广规模;财政预算及使用计
划;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推动商业模式创新、鼓励租赁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安排;日常监
督检查计划等。
保障措施
内容包括:
明确地方政府领导牵头、相关政府部门参加的试点工作组织协调机构并落
实职责;明确负责日常组织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明确鼓励政策的体系框架;明确车辆使用
及充电站等基础设施运行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规模及用途;明确充电站
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及资金来源,并说明拟采用的技术标准;明确新能源汽车租赁、售
后服务保障及回收、报废等责任主体、职责及监督管理措施;科普宣传措施等。
4 通知
财建[2010]230 号
有关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科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 91 次常务会议有关决定,加快汽车产业技术进步,着力培育战
略性新兴产业,推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扩大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
的请示》(财建[2010]41 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开展
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工作。
根据汽车产业基础、居民购买力等情况和有关要求,
四部委选择 5 个城市编制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实施方案,并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
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启动试点。
试点补助资金管理按照《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
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执行。
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试点城市及所在省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
改革等主管部门要依据本通知及有关文件规定,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依靠科技,突出自主
创新,切实抓好试点工作。
要跟踪新能源汽车试点运行情况,及时将试点效果、补助资金
安排使用情况以及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函告四部委。
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科委)、工业和信
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大气污染治理,报经国务院批准同
意,2013 年至 2015 年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
现将有关补贴政策通知如下:
一、依托城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
(一)继续依托城市尤其是特大城市推广应用新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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