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长沙市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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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按月支付制度
通过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名册、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见附件1)、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建设工地设置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宣传栏等措施,实现建设领域农民工用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从而实现企业按月核算农民工
工作量、出勤天数、计算农民工应发工资,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因用工管理不规范而引发的劳动纠纷和群体性突发事件。
各区、县(市)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力推进辖区内建设领域按月支付制度、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7月份牵头对辖区内建设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开展排查,按照“四表一册”建立治欠台帐。
对排查中发现的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隐患项目和已发生拖欠行为的,要按照属地原则处理,重大案件及时报送同级政府部门和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做好防控措施,及时化解纠纷。
对排查建档的建筑业企业要集中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按月支付制度、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制度的宣传工作,按照“排查一户、落实一户”的原则,督促建筑业企业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制度机制,反复多次抽查企业按月公示、实名制花名册、支付工资银行凭证等资料,确保按月支付制度在我市全面推开。
三、完善建立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严格落实《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办法》,督促企业按时足额交存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
从2017年起,所有建设项目都要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
对未缴清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仍在施工的建设项目,责令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限期缴清;
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按照我市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办法实施减免措施。
四、建立联合惩戒、依法公示、定期通报机制
各级各部门加强执法合作,完善联席会议、定期会商通报、联合行政约谈等工作制度。
采取联合检查、联合办案、联合督查等方式,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办效能。
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查,对于在工作中措施不得力、配合不到位的要给予通报,对因未依法履责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较大舆情的部门和个人要依法追责;
公安机关要加大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立案处置力度,要提早介入,依法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快推进我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管理工作,实行企业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将农民工工资支付、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作为企业诚信等级评价的重要依据。
同时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公安机关立案处理的以及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企业要纳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见附件2),严重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要报送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信用信息系统,通过“信用长沙”、新闻媒体等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
发改委、财政、人行长沙中心支行对于已经向社会公示的“黑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履约担保、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住建、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信用等级评定依据,落实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应用到企业资质评定和建设项目招投标等环节,对已经人社部门公示的“黑名单”企业依法清除出我市建筑市场,从重打击违法失信行为;
工商部门对于人社部门报送的已经公示的“黑名单”,应当及时将行政处罚、失信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更新公示,并在“重合同守信用”评选中予以限制。
五、建立各级政府牵头、部门协同合作的工作机制
市人民政府成立主管副市长任组长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人行长沙中心支行、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总工会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县(市)政府成立对应的组织机构,并将组织机构成立情况报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级领导小组建立信息互联互通,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召开调度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联动”的原则。
各级政府落实属地责任,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和问责制度,对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对政府投资项目要分包到户,涉及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负责坚决解决,并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督查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
住建、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办因建筑业企业管理问题造成的欠薪案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
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精准履职,标本兼治,严格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联动”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深入推进我市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
附件:
1、《长沙市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管细则》
2、《长沙市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
3、《长沙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2017年5月22日
附件1:
长沙市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管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督管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66号)《长沙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法》(长政办发[2016]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监管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开设的专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账户。
第四条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第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本行政区内企业设立专用账户和通过专用账户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部门负责审查本行政区内企业专用账户的设立,督促企业安装农民工工资管理系统所需软硬件。
第六条开户银行研发农民工工资实名制发放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根据与企业签订工资代发协议,配合企业设立专用账户。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在开工前由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任意选择一家开户银行签订工资代发协议,设立专用账户,委托开户银行通过专用账户为该项目的农民工发放工资。
企业开设专用账户时应和开户银行约定工资代发日。
第八条开户银行应在企业设立专用账户后为该账户项目注册分配一个管理系统注册账号,配合企业安装管理系统,发放身份证阅读器和考勤终端。
第九条企业应安装管理系统所需软硬件,并配备劳资管理员,做好专用账户管理所需数据的采集、管理、申报等工作。
第十条企业负责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立信息采集点,通过读取身份证,使用管理系统采集首次进行个人信息采集的农民工实名信息。
农民工实名信息包括:
姓名、性别、工作岗位、出生年月、住址、民族、身份证号码、电子照片、联系电话等。
农民工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3日内通过管理系统更新。
第十一条企业应在完成个人信息采集的5个工作日后到开户银行领取工资卡并发放给农民工。
企业应制作农民工工资卡领取表并保存两年备查,农民工应在领取表上签字确认领取。
第十二条农民工进场后10日内,企业应使用项目的注册账号从管理系统上下载农民工信息分配到项目,登记农民工所在工地、用人单位、从事工种岗位、工资标准、进场日期、劳动合同、工资卡号等务工信息。
农民工退场时,企业应为其办理退场登记,填报登记退场日期和用工评价。
第十三条企业应通过考勤终端对农民工进行务工考勤。
考勤终端与管理系统联通,实时传输数据。
第十四条农民工每日出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使用考勤设备进行务工考勤。
第十五条施工企业应当根据考勤信息编制工资表,经农民工签字确认后,由企业使用管理系统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开户银行通过其设立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的工资卡。
第十六条开户银行以完成资金代发、监管任务为前提,保证代发、监管质量,在业务范畴内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部门完成对专用账户的登记工作,每月将新开的专用账户信息反馈至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部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开户银行应对专用账户资金履行监管义务,发现专用账户未在每月工资代发日进行工资代发的、月发放工资额与当月管理系统工资额相差10%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银行异常情形通知后,应该在5个工作日内对专用账户异常项目进行调查。
企业存在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且不改正的,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将该企业移交给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立案调查。
第十九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部门应在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审查该项目施工企业的专用账户设立情况,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未设立专用账户的企业及项目名称告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将未设立专用账户的企业分配至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设立专用账户。
第二十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将管理系统软硬件的安装情况列入日常重要工作内容,做好管理系统的宣传和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人员信息采集、进退场登记、考勤、工资支付等实名制管理实施情况的检查。
未按本细则设立信息采集点,配备身份证阅读器、考勤设备等管理系统所需软硬件的项目,应督促安装到位。
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应对按本办法设立专用账户并安装管理系统的企业及项目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检查。
对工作到位、工作效果好的参建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给予诚信加分,在评奖评优中给予优先。
第二十二条企业因未设立专用账户、未安装管理系统、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行为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后受到处理处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该违法企业信息告知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部门。
同级住房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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