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企业优惠政策汇总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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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新区企业优惠政策汇总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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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商标每件1000元补贴、国际商标每件4500元补贴
每年新获得普通商标注册超过30件的企业
10万元补贴
主导制定并已公布的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每项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获得采标证书的企业或组织
2万元补贴
新创中国政府质量奖、四川省政府质量奖、成都市政府质量奖、天府质量奖的企业
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获得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认可
3万元补贴
获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0)认可
获得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22000)认可
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认可
获得CMMI(CapabilityMaturityModelIntegration,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等级认证的企业
给予不超过认证费7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
通过GMP(GoodManufacturingPractices,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际或国家级认证的企业
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补贴
人才引进
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及相同层次的国外科学院(工程院)院士等国内外著名科学家创办的企业
给予200—500万元一次性项目启动补贴,并按2∶3∶5的比例分三年兑现
已入驻直管区的科技型企业新引进或原有科研人员每入选国家、省、市重点人才计划一名
按国家、省、市标准,给予企业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参与成都市与在蓉高校及企业联合培养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在职(硕)博士的直管区企业人才
获得成都市在职(硕)博士学费补贴后,再给予10%的学费补贴
创新创业载体
纳入创业服务支持体系的创业咖啡馆、创客空间及创业工场等创新型孵化器
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补贴
直管区内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创新创业载体
分别给予其运营机构6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实收注册资本在500万元及以上且成立后1年内用工人数达到50人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租用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及其下属单位建设的载体或管委会认可的相关产业专业载体
按评估等级,给予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办公研发用房3年房租补贴,第1年按每月不超过45元/平方米,第2、3年按每月不超过25元/平方米标准执行
经评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驻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与直管区区域外、成都市区域内的国家或省级大学科技园共建预孵化基地
按照实际使用面积给予不超过200平方米办公研发用房3年50%的房租补贴,补贴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经评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直管区区域外、成都市区域内经认定的创新创业载体租用小试、中试场地
给予不超过1000平方米、每月不超过20元/平方米的2年50%房租补贴,补贴金额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在直管区租赁办公研发场所2年(含)以上、年营业收入300万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评估其持续两年年总收入增长率高于20%
购买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下属单位修建的创新创业载体内的办公研发场所,其购房款可以2年平摊缴纳
科技金融融合
担保机构优先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融资担保额度在300万元(含)以内
给予全额担保费补贴
融资担保额度在300万元以上的部分
给予50%的担保费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担保费补贴不超过10万元
鼓励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融资
对融资成本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0%给予补贴,连续补贴三年,每家企业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具有重大商业模式或技术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重大产业化项目,经认定符合天府新区高端新兴产业引导基金投资管理要求
可通过股权投资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科技服务体系
经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评估认可、运转良好的直管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按服务费用的20%,给予运营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贴
每年评选5家在支持创新创业方面成效显著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人才服务中介机构
10万元奖励
主办或承办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安排的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创业论坛、成果展会、创业大讲堂等各类创业活动的直管区内企业、社会机构
按照其举办创业活动实际支出的20%给予补贴,单个机构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承办跨地区跨领域的全国性、国际性的重大创业服务活动
根据活动的影响力、规模、效果及实际支出等情况,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企业参加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统一安排组织的全国性、国际性展会,开展各类技术经济交流、创新创业交流活动
按照参展费的7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各类创业服务主体按要求针对创业生态系统、新兴产业创业发展趋势、创业发展规律等开展研究
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
以上政策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设在天府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在70%以上的企业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天府新区范围内节能服务公司
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天府新区范围内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
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以上政策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工商登记政策支持
除省政府明确保留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审批)事项外,一律实行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再办理相关许可(审批)的登记制度
除国务院规定必须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企业外,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取消年度检验验照制度,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即企业每年通过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不再年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允许同一地址申请登记为两家以上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允许企业在住所外设立多个经营场所
以“成都天府新区”作为名称行政区划的企业,允许其将行政区划置于字号之后、行业或组织形式之前。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一律取消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首次出资比例限制、货币出资金额比例限制、缴足出资的期限限制
对企业申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企业公章,实行“三证一章”一站式办理服务
管委会确定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符合《鼓励发展产业目录》的企业;
税源型企业、总部型企业;
其他各类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外资不低于100万美元,且实缴资本不低于50%的企业(含初创企业);
入驻直管区产业发展载体的企业
企业登记时提供“VIP直通车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帮助登记、申办相关许可(审批)事项等服务等
金融服务类支持政策
成功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短期债券等债务融资工作的企业
按票面利息的50%给予贴息,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对符合《鼓励发展产业目录》的企业
累计给予贷款贴息最高200万元,累计给予担保费补助最高50万元
符合《鼓励发展产业目录》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获得在直管区注册的创投机构投资的
给予每次所获投资额20%、最高200万元的创业风险补助。
上市融资募集资金用于直管区项目投入的上市企业给予分阶段补贴
企业完成股份制公司工商注册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企业递交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企业完成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重要证券市场上市(上柜)的给予每户总额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企业在股份转让报价系统成功挂牌的
每户最高16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企业进入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和融资板成功转让的
每户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直管区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变更到直管区的
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符合《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其改制过程中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补缴、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金转增为股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
待企业改制或变更完成后,按标准给予企业股份制改造专项资金支持
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为符合《鼓励发展产业目录》或入驻直管区产业发展载体的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对提供担保的融资担保公司给予年度担保余额5‰的奖励;
对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50万元以下的年度贷款余额2%的奖励
产业资金支持政策
符合《鼓励发展产业目录》A档的企业
“特惠级”政策支持:
前2年支持金额不超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10%;
第3—5年支持金额不超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8%;
第6—10年支持金额不超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4%
符合《鼓励发展产业目录》B档的企业
“优惠级”政策支持:
前2年支持金额不超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8%;
第3—5年支持金额不超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6%
符合《鼓励发展产业目录》C档的企业
“促进级”产业资金支持政策:
前5年支持金额不超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6%
符合《鼓励发展产业目录》A、B、C档并在直管区范围内从事产业建设的项目
分别按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直管区留成部分的60%、50%、40%的标准减免。
符合《鼓励发展产业目录》D档并在直管区范围内从事产业建设的项目
其中特别重大、新区急需的,另行研究制定减免办法
直管区注册或迁入直管区的总部型企业
自在直管区注册成立之日起,按标准连续3年给予不超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7%的产业资金支持
从直管区外迁入的税源型企业(建筑业企业除外)
自在直管区注册成立之日起,按标准连续3年给予不超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的产业资金支持
直管区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农产品加工(含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重点项目
优先支持申报成都市农产品加工重大项目用地价格补助。
被评为市农产品加工重大项目后,最高可获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费用与工业用地指导价的差额部分的全额补助
直管区投资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含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总投资额(不含土地款)1亿元以上的企业
项目建成投产并经验收合格后,按该项目实际发生贷款金额,给予一年期基准利率贴息
直管区新建气调库或冷藏库
建成投产后,经验收合格,依照申请可按气调库60元/立方米、冷藏库40元/立方米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单个经济实体建库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直管区内成功引进特色优势产业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应用面积达500亩以上,经济效益显著的龙头企业
按200元/亩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科研院所开展农业技术创新或研发转化应用,在直管区推广应用面积达500亩以上,
科技成果获得市级(含)以上奖励资金的科研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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