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办事指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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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00(冬时)
【办理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铁街25号。
具体地点见下述具体业务。
【办理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
【办理材料】见下述具体业务。
【设定依据】见下述具体业务。
【办理时限】见下述具体业务。
【联系电话】见下述具体业务。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办事指南
一、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办事指南
(一)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办理流程图
(二)企业名录管理
1.名录登记
事项名称:
名录登记
办理流程:
(1)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名录登记比照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办理。
(2)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需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3)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为企业登记名录,并办理监测系统网上业务开户。
(4)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名录信息。
办理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办理备案登记、变更业务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无需
提交);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包括《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9号)[包括《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外汇局版)(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的通知》(汇发[201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
办理部门:
经常项目管理处
办理地点:
南昌市铁街25号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前楼西大厅
联系电话:
2、86616102
业务表格:
《办理备案登记、变更业务申请书》(详见附件之表一)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详见附件之表二)
2.名录变更
名录变更
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书》或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3)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仅法定代表人变更提供);
(5)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仅法定代表人变更提供)。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包括《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9号)[包括《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外汇局版)(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3.名录注销
名录注销
a.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30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1)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
(2)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3)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b.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即强制注销名录):
(1)企业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
(3)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4)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5)外汇局对企业实施现场核查时,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6)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c.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注销企业名录,并撤销该企业网上业务开户。
1.对于企业主动申请注销名录的,需根据注销原因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注销申请书和下列任意一种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企业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的证明材料、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材料、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证明材料。
2.对于外汇局强制注销企业名录的,企业无需提供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包括《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9号)[包括《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外汇局版)(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
(三)系统初始密码获取与重置
系统初始密码获取与重置
企业用户通过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应用服务平台),
进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办理业务,应用服务平台的互联网网址为:
。
企业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的同时,由外汇局为其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业务管理员(ba)的初始密码。
企业用户在开通监测系统的第二天可以凭本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业务管理员代码(ba)和初始密码登录应用服务平台添加业务操作员、分配权限并进行浏览器设置等工作,具体操作方法详见应用服务平台主页“常用下载”栏目中的《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访问设置手册》。
企业用户忘记业务管理员(ba)密码的,可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重置密码。
重置密码将在第二天生效。
对于办理重置密码的,企业需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
(四)企业报告管理
1.企业报告
贸易信贷业务报告
(1)对于A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B类和C类企业在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企业应当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出口或进口日期、预计出口或进口对应的预收或预付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
(2)对于A类企业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B类和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企业应当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收款或付款日期、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对应的报关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
(3)对于上述
(1)、
(2)规定应当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未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
(4)对于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
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可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5)注意事项:
①B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如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可经外汇局事前逐笔登记后办理此项业务。
②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及托收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③区内企业的保税和非保税业务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贸易信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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