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长顺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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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层面不良(失信)行为信用分最多扣10分。
企业层面不良(失信)行为主要包括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
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
恶意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在招投标过程中围标串标;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重大安全隐患提出的整改要求,企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等。
二、企业项目信用分
企业项目信用分由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承接所有单项项目信用分的平均分构成。
单项项目信用分评定(见附表2-5)。
(一)单项项目良好行为信用分。
良好行为信用分60分,由建筑市场(含招投标)行为(20分)、质量行为(20分)、安全文明施工(20分)构成。
(二)单项项目不良(失信)行为信用分。
失信行为信用分60分,由建筑市场(含招投标)行为(20分)、质量行为(20分)、安全文明施工(20分)构成。
(三)单项项目信用分评定。
1、单项项目良好建筑市场(含招投标)行为、质量行为、安全文明施工行为信用分分别按实际发生累加计算;
每部分行为信用分不超过20分上限值。
2、单项项目不良(失信)建筑市场(含招投标)行为、质量行为、安全文明施工行为信用分。
按如下公式计算:
单项项目市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不良(失信)信用分值=(实际所检查项目的信用得分总和/实际所检查项目的应得信用分总和)×
20。
3、单项项目信用分为单项项目良好行为信用分与单项项目不良(失信)行为信用分之和。
项目实施分包,分包企业发生良好行为或不良(失信)行为的,除按本标准对分包企业信用分进行记分外,同时对总承包企业按照该良好行为或不良(失信)行为标准的30%进行加分或扣分。
三、相关说明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建筑市场行为评价实施监督指导,负责省外入黔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录入和相关内容评价。
具体工作由厅建筑业管理处负责。
(二)市(州)、贵安新区、县(市、区、特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在省工商局注册的本省建筑业企业由贵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信用评价。
按规定及时审核相关信息、录入评价数据和结果;
按规定运用信用评价结果。
(三)建筑业企业评价周期为3个月。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每季度前10日发布上季度本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
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发布前,评价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
(四)市(州)、贵安新区、县(市、区、特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因企业原因造成质量安全、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投诉或集体性事件的,应及时予以评价扣分。
(五)企业自知晓或应当知晓奖励、处罚信息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主动向负责信用评价的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完成信息申报。
超过规定时限申报的奖励信息,不予评价。
企业主动申报处罚信息的,按评价标准减半评分;
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处罚信息的,按照评价标准1.5倍扣分;
经责令仍不申报的,按照评价标准双倍扣分,但不重复评价。
(六)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施工现场行为评价,可以采用差别化管理,视项目管理情况和具体实施情况,加大或减少评价次数;
可以一次对全部内容进行评分,也可结合实际情况对部分内容进行评分,但一个周期不得对同一项目进行多次扣分或加分。
企业现场行为信用评价不代替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七)企业在一个评价周期内,单项项目未受到主管部门检查的,项目信用分按照动态平均分计算。
动态平均分是指被评价建筑业企业在一个周期内全省同类别企业所得项目信用分的平均值。
上个周期的分数不参与本周期及其他周期的评价。
对于扣分超过设定的分值时,该子项得分为0分。
(八)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动态分中:
企业税收是指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接项目缴纳上一年度缴纳的增值税或营业税;
企业科技创新、社会贡献、表彰、奖励是指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接的项目所获得的各类表彰、奖励。
(九)本评价标准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附表:
l.贵州省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评分内容和记分标准
2.建筑业企业单个项目良好行为评分内容和评分标
3.
准(建筑市场含招投标、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
4.建筑业企业单个项目不良(失信)行为评分内容
5.
和评分标准(建筑市场含招投标)
6.建筑业企业单个项目不良(失信)行为评分内容
7.
和评分标准(质量)
8.建筑业企业单个项目不良(失信)行为评分内容
9.
和评分标准(质量)(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0.建筑业企业单个项目不良(失信)行为评分内容
11.
和评分标准(安全文明施工行为)
附表1
贵州省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评分内容和记分标准
评价指标
计分标准
评价
有效期
评价内容
子项
指标
分值
企业基本信用分
1、企业初始分
20分
满足《贵州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八条相关要求
一年
2、企业动态分
1、生产经营情况
4分
企业年完成产值10亿元以上,得4分;
企业年完成产值5亿元—10亿元,得3分;
企业年完成产值1亿元—5亿元,得2分;
企业年完成产值5000万—1亿元,得1分;
企业年完成产值1000万—5000万元,得0.5分;
最高得4分。
企业完成产值以上一年度注册地统计部门入库数据为准。
2、企业税收
6分
年缴纳建筑业增值税或营业税2000万元以上,得6分;
年缴纳建筑业增值税或营业税1000万元—2000万元,得5分;
年缴纳建筑业增值税或营业税700万元—1000万元,得4分;
年缴纳建筑业增值税或营业税500万元—700万元,得3分;
年缴纳建筑业增值税或营业税300万元—500万元,得2分;
年缴纳建筑业增值税或营业税300万元以下,得1分。
以上一年度缴纳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为准。
3、科技创新
5分
1.工程建设相关的科技进步奖(最高加4分)
(1)国家级科技进步奖:
一等奖每项加4分,二等奖每项加2分,三等奖每项加1分;
(2)省、部级科技进步奖:
一、一、三等奖每项分别加2分、1分、0.5分。
2.工程建设相关的专利(最高加2分)
企业发明专利,每项加0.5分。
3.企业工法编制(最高加2分).
(1)国家级工法每项加2分;
(2)省(部)级工法每项加0.5分。
4.科技示范工程(最高加1.5分)
1国家部委科技示范工程,每验收合格一项加1分;
(2)省级科技示范工程,每验收合格一项加0.5分。
5.工程建设标准制定(最高加2分)
(1)国家或行业标准制定,每参编一项加1分;
(2)省地方标准制定,每主编一项加1分。
1.专利有效期3年。
若3年后该专利仍有效可重新申报。
2.科技进步奖有效期5年。
3.工法有效期3年。
若3年后该工法仍有效可重新申报。
4.科技示范工程有效期2年。
5.标准制定有效期2年。
4、外省市场开拓
2分
本省企业在省外完成建筑业增值税或营业税500万元以上,得2分;
本省企业在省外完成建筑业增值税或营业税500万元-300万元,得1.5分;
本省企业在省外完成建筑业增值税或营业税300万元-200万元,得1分;
本省企业在省外完成建筑业增值税或营业税200万元以下,得0.5分。
5、成长性企业
从本市(州)建筑业上一年度总产值前30名、产值增幅前10名、诚实守信的企业中选择5家,每家得2分。
全省100个建筑业骨干企业,每家2分。
以上企业不能重复进入。
3.企业层面突出良好行为信用分(加分)
1.社会贡献
获得组织的抢险救灾、救济贫困等公益事业等国家、省、市(州)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励,分别得2分、1分、0.5分。
最高加2分。
三年
2.奖励
获鲁班奖加5分;
获国家优质工程银质奖、詹天佑奖、全国市政金杯及其他国家部委的奖项、黄果树杯奖加4分;
优质结构奖加3分;
获市(州)级质量奖加2分;
获国家、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分别加2分、1分。
最高加5分。
3.表彰
受到国务院表彰加4分,受到省委、省政府及国家部委表彰一次加3分,受到市级党委、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门表彰一次加2分。
受到县级党委、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表彰一次加1分。
最高加4分。
4企业层面不良(失信)行为信用分(扣分)
10分
D1-1-0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扣8分;
D1-1-0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扣10分;
D1-1-0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扣8分;
D1-1-04,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扣8分;
D1-1-05,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的,扣8分;
D1-1-06,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扣3分;
D1-2-01,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扣8分;
D1-2-02,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扣8分;
D1-2-0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扣8分;
D1-2-04,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扣5分;
D1-2-05,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扣8分;
D1-3-01,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示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扣5分;
D1-3-02,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扣3分;
D1-3-03,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扣3分;
D1-3-04,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扣3分;
D1-3-05,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扣5分;
D1-4-01,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之后或者逃匿的;
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扣10分;
D1-4-02,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扣5分;
D1-4-03,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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