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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主要内容:
(一)风险点查找
1.准确把握查找对象。
风险点又称危险因素、危险源,是指本身具有危险性,或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危险性,存在着导致人身伤害、健康损害或财产损失风险的场所、部位、状态和活动。
2.科学建立查找依据。
市、县区政府、开发区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辖区、行业领域风险点的查找工作,要分行业、领域和场所(各行业领域和场所分类见附件1)科学制定《安全生产风险点查找指导手册》(参考格式见附件2),作为基层单位具体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点查找的依据。
3.合理划分网格单元。
各县区、开发区(含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等,下同)、单位要根据各自实际,以网格化、全覆盖的方式,合理划分风险点查找的最小单元(地理区域、单位、设备设施、作业或活动场所、某项活动等),明确每个单元的范围和风险点查找工作的责任单位、责任人,落实查找责任。
4.动态查找风险点。
(1)考虑外部动态变化。
风险点查找的范围应覆盖所有区域,所有设施和场所,覆盖所有人员的活动;
在实施查找时,应充分考虑外部情况变化对风险点的影响,认真分析平时条件、特殊时段、特殊自然条件下不同风险点的出现;
以及同一风险点在不同外部条件下,出现不同的风险,充分识别各种潜在风险。
(2)考虑内部动态变化。
各县区、开发区、各行业、单位应根据自身发展变化特点,合理制定工作周期,反复开展风险点查找工作。
原则上各层级、各单位应结合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面的风险点查找工作,并对风险点清单进行同步更新。
当环境、设施、组织、人员、活动等发生变更时,要随时对相关风险点开展重新查找工作。
在策划、筹备可能涉及群体性安全的活动或进行重大的设施、环境变更前,应提前开展风险点查找工作。
(3)社会联动查找风险。
查找风险点工作要依据《安全风险点查找指导手册》,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层层组织发动基层群众和单位员工,自下而上全面开展;
同时鼓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并通过网络、移动通信等多种方式,建立稳定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及时接收社会公众提供的风险点信息。
(4)规范填报查找结果。
各层级对下级提交的风险点信息,经筛选、确认、分类汇总,填报风险点清单。
清单要全面动态反映各地区、行业、单位内风险点的部位、状态等,清楚描述每个风险点的产生条件、表现特征,初步判定风险类型和等级,以及在风险一旦失控的情况下可能导致的后果等。
(5)规范精准录入信息。
各县区、开发区、各行业、单位要将确认后的风险点清单,录入风险点管理信息系统(风险点信息采集、审核、报送流程图详见附件3)。
根据风险点的变化情况,做好动态实时更新,为后续开展风险研判,进而有效管控各类风险提供基础。
(二)风险研判
各县区、开发区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
对风险点查找阶段发现的风险应进行分类、分级,实时调整风险等级,逐级核定风险级别,并及时公告风险信息,提高风险研判的科学性、准确性和高效性,以便对各风险点采取针对性的管理措施。
1.合理进行风险分类。
对于查找阶段提交的风险清单,按照《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分类标准,分行业、领域和场所(见附件1)对风险进行分类。
2.科学实施风险分级。
(1)对于风险点查找阶段发现的风险,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以及事故发生后果的严重性,将风险点按其风险大小由高到低分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四个等级(见附件4)。
每个风险点分级结果录入风险点管理信息系统,并对红色、橙色等级风险点专门建档。
(2)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分级工作由本单位组织实施,其他场所的风险分级工作由所在市、县区、开发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协助实施。
(3)各县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核定风险级别,形成清单报上一级部门和单位。
3.实时调整风险等级。
各级政府、行业、单位针对风险点的动态变化,须及时调整风险等级,实施动态评估分级。
(1)风险点自身发生变化;
(2)风险点周边环境发生变化;
(3)组织管理形式发生变化;
(4)同类型风险点或相关行业发生较大影响的事故灾害;
(5)国家、地方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发生变化;
(6)其他情况。
4.及时公告风险信息。
各县区、开发区及有关部门应在风险点管理信息系统上,结合风险分类、分级结果,形成安全风险点空间分布图,在信息化平台上及时公告。
(三)风险预警
对于风险研判阶段确定的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四个等级的风险点,加强预测预警,强化监测监控,做到早预警、早干预,及时督促整治,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
1.科学进行风险预警分级。
风险预警由高到低分为四级:
Ⅰ级预警(特别严重)、Ⅱ级预警(严重)、Ⅲ级预警(较重)、Ⅳ级预警(一般),预警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四种颜色表示(见附件5)。
2.及时发布风险预警信息。
(1)各县区、开发区、行业、单位的责任部门,结合各自情况,确定各级预警信息发布的具体条件。
各级政府应急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以下统称预警发布单位)确定相应的预警级别、发布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采取的措施、预警时效等。
市、县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授权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机构在接收预警发布单位送发的预警信息后,按照指定的范围和时间,通过网站、广播、电视、微博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2)各县区、行业、单位采用监测预警、巡查预警、综合预警等方式进行预警。
鼓励采用监测系统进行监测预警。
监测预警由各县区、开发区、行业、单位采用安全风险预警系统对关键参数进行实时监测,达到预警条件时,预警系统自动报警并上传数据,自动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巡查预警由各县区、开发区、行业、单位对风险点进行现场巡查,预估风险状况,逐级上报,并由预警发布单位发布巡查预警信息。
综合预警由预警发布单位,依据风险预警的监测数据、现场巡查信息及现场风险状况,同时参考相关单位提出的综合预警建议,进行综合判定,由预警发布单位发布综合预警信息。
3.快速响应风险预警。
(1)红色预警:
要立即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实施预警处理,加强监测、巡查和跟踪,同时在规定时限内逐级上报至省政府应急办及有关部门。
(2)橙色预警:
要立即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实施预警处理,加强监测、巡查和跟踪,同时逐级上报至市政府应急办及有关部门。
(3)黄色预警:
要立即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实施预警处理,加强监测、巡查和跟踪,同时逐级上报至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急办及有关部门。
(4)蓝色预警:
须随时关注预警的风险状况,加强监测、巡查和跟踪。
4.实时调整风险预警级别。
预警发布单位在发布预警信息后,需要密切关注风险的发展趋势,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时调整风险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调整后的预警信息。
5.适时解除风险预警信号。
各县区、开发区、行业、单位采用技术与管理措施后,导致发生预警的因素已得到妥善处置或消失,具备预警解除条件时,由预警发布单位及时解除预警信号。
6.分析触发风险预警原因。
预警发布单位要对触发预警的原因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改进风险防范的措施和建议,督促完善防范措施,持续改进完善预警机制,提高风险管控能力。
(四)风险防范
各县区、行业、单位根据风险研判结果,依据国家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制定、完善风险防范措施,并严格组织落实,实现风险可控。
1.认真组织制定防范措施。
(1)企业或单位是风险防范的主体,要实行安全风险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
应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制定并落实相应风险级别的具体风险防范措施,通过隔离风险点、实施个体防护、设置监控设施等手段,达到消除、降低风险的目的。
在风险点醒目位置设置安全风险告知卡,标明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的事故隐患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
(2)各级政府和部门按照“分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制度、标准、技术、经济、管理等措施,依法督促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风险防范和技术保障措施,降低和消除事故风险。
2.强化风险源头管理。
(1)制定重大政策、实施重大工程、举办重大活动时,要先期开展专项安全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2)项目审批部门在项目审批时,要抄送同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各个阶段的监督和审查责任;
(3)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城乡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实施风险评估,对重大风险项目“一票否决”。
(4)持续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通过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夯实安全基础。
(5)科学合理确定企业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
要紧密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危产业转型升级。
3.突出高风险重点管控。
加大高风险等级风险点检查频率和监管力度,红色、橙色等级的风险点要建立专门档案,强化风险防范技术、制度、管理措施,其中红色等级风险点每3年要组织第三方进行1次全面分析、评估,确保高等级风险点安全可控。
4.加强防范措施落实检查。
(1)结合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并根据风险点查找和研判结果组织制定安全隐患排查清单。
(2)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厂(公司)、车间、班组级巡回检查、例行检查、综合检查和专业检查,及时掌握管理范围内各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对红色、橙色等级风险点每班至少检查1次,黄色等级风险点每周至少检查1次,蓝色等级风险点每半月至少检查1次,其他风险点每月至少检查1次。
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行政村(居委会、社区)参照组织检查。
(3)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通过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检查、执法检查、专家会诊、区域性评估等方式,按照执法计划或工作计划,定期对较高风险等级风险点的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综合检查或专项检查。
(4)对排查出的所有安全隐患,要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的要求,制定并严格落实隐患治理方案,确保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红色、橙色等级风险点安全隐患排查记录、治理方案和销案台账应纳入专门档案管理。
5.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执法。
对高风险且无法有效管控降低风险的单位、企业,要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供电和查封扣押、关闭、取缔等措施,按规定给予上限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一时无法关闭、取缔的重大风险点,要结合实际划定禁区,尽可能把风险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围内。
要严格实施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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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建 机制 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