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建后补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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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小型水利工程“先建后补、以奖代补”
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探索建立小型水利工程民建公助的管理新机制,充分调动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小型水利工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加强项目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按照水利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水农[2014]287号)要求,结合**市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现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小型水利工程“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是指按照计划管理和合同管理要求先行建设项目或部分工程,按照实施协议(合同)验收合格后,对所建项目或建设内容进行财政补助。
第三条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归口管理:
各镇(街、区)水利农机站负责所在地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市水利工程管理处、**市环岛江堤公路管理所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
第四条小型水利工程“先建后补、以奖代补”项目的范围包括:
由各镇(街、区)水利农机站、**市水利工程管理处、**市环岛江堤公路管理所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实施的小型水利工程项目;由农业龙头企业(含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和农业园区管委会等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实施的小型水利工程项目适宜“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建设内容。
原则上项目概算总投资不超过50万元。
经市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农业园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农业大村和经济相对薄弱的行政村(社区)为小型水利工程“先建后补、以奖代补”项目的优先补助对象。
第五条小型水利工程“先建后补、以奖代补”项目补助实行总量控制原则,即根据全市可用财力和水利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安排项目补助。
(近期补助总量控制在250万元,试点期间,补助资金在中央下达的试点经费中列支,试点结束后,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
项目具体补助资金比例:
1、江堤建筑物
(1)江堤涵洞工程财政补助90%;
(2)沿江排灌泵站工程财政补助50%;
(3)其它小型工程(江堤护坡、挡浪墙、防渗处理等)财政补助70%。
2、沿港(一级河及以上)建筑物
(1)沿港涵洞工程财政补助60%;
(2)沿港排灌泵站工程财政补助40%;
(3)其它小型配套建筑物工程财政补助40%
3、圩内(一级河以下)建筑物
(1)圩内涵洞工程财政补助50%;
(2)圩内排灌泵站工程财政补助30%;
(3)其它小型配套建筑物工程财政补助20%。
上述补助资金比例以审计部门审计或市水利农机局职能科室审核确定的结果作为基数。
第六条小型水利工程“先建后补、以奖代补”项目要在坚持小型水利工程基本建设制度的前提下,以《**市水利现代化规划》、《**市城市防洪规划》、《**市水系建设规划》、《**市农田水利规划》为依托,以财政资金为引导,以项目建设单位为投入主体,充分发挥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的主体作用,按照自愿申报、合同约定、自主建设、竣工验收、定额补助的基本要求科学化建设和精细化管理,有效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小型水利工程“先建后补、以奖代补”项目管理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引导投入原则。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具有主动、自愿地投入水利工程建设的积极性,鼓励项目建设单位加大投入,提高项目建设标准和质量。
二是计划管理原则。
建设内容应在立项和计划安排的范围内进行实施,凡不在项目区范围以及不在计划安排之列的建设内容不予补助。
三是目标控制原则。
建设内容必须符合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所规定的项目目标和建设标准,不得擅自降低工程设计标准。
四是保证质量原则。
鼓励项目建设单位采取招标方式开展建设,建设过程中市水利农机局应会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加强督查,项目要委派专业监理,确保建设质量。
五是严格管理原则。
项目应按照“自愿申报、审核审批、明确标准、合同管理、自主建设、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定额补助”的要求严格管理,规范程序。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八条“先建后补、以奖代补”项目管理程序包括项目申请、计划管理、编制实施方案、签订实施协议(合同)、项目建设监理、项目调整、竣工验收和移交管护等程序,按程序实行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
第九条项目申请。
除执行国家和省财政水利部门有关项目申报和立项的规定外,项目建设单位在补助项目申报时对自愿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要予以承诺。
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实施“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工程原则上应是技术含量低、建设难度小、易于准确计量和控制且无安全隐患的工程。
自愿申请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参与积极性高、诚实守信,申请要明确自愿投入的资金额度以及保证如期完工的承诺。
市水利农机局要重点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是否具备项目“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金自筹能力和项目建设组织能力。
对不具备“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能力的项目建设单位不予选项或批准。
第十条计划管理。
项目计划是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基础,项目计划要根据相关规划,明确项目建设主要内容、投资概算、资金筹措初步方案和预期效益。
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建设计划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各镇(街、区)项目由各所在地水利农机站收集汇总并预审,报市水利农机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编制实施方案。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批复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单位一般为具有专业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为所在地水利农机站或其他专业单位,实施方案要明确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建设内容、项目工程的建设规模和设计参数、项目设备类型和规格、投资预算、财政补助资金的建设内容、项目资金构成与筹措、项目先行建设资金保障情况和组织运行方案等。
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须符合相关规定。
实施方案要经市水利农机局审核批准,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签订实施协议(合同)。
签订实施协议(合同)是项目顺利建设的法律保障。
市水利农机局和项目建设单位要根据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及时按照相关标准,组织招投标,落实具体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备供应商,并签订项目实施协议(合同),协议(合同)要细化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项目全部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质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资金筹措方案、验收办法、财政资金补助额度及其支付条件和方式、争议处理、违约责任等。
市水利农机局加强与项目建设单位的合同监督管理,确保合同签订合法、合理。
第十三条项目监理。
对小型水利工程“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建设内容,由市水利农机局统一组织项目监理招标,选定监理单位,派出监理人员,并严格按照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做好监理工作。
市水利农机局要加强对“先建后补”项目的督查和指导,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项目调整、变更和终止。
项目调整、变更和终止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小型水利工程“先建后补、以奖代补”项目建设内容实施方案一经批复,原则上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变更,必须履行报批手续,调整建设内容相应的资金额不能超过项目资金规模的10%,并在上报项目实施方案时,需做出调整原因说明,并明确调整部分的筹资方案。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实施协议(合同)自行组织安排项目建设,项目竣工后,及时编制竣工资料和决算,书面申请市水利农机局组织审计和验收。
市水利农机局委托审计部门对项目决算进行审计(也可由局只能科室进行审核),对项目投资额度进行核定。
对审计或核定认定项目投资规模达不到计划和协议(合同)要求的不予验收。
对审计认定项目投资规模符合计划和协议(合同)要求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书面申请市水利农机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对项目建设质量和数量不符合实施协议(合同)约定的,不予通过验收。
对于通过验收的项目,市水利农机局要在验收报告上明确给予财政补助资金报账支付的意见。
第十六条移交管护。
项目建设单位作为项目管护主体,要按照扬办发[2014]73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明确项目管护责任,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小型水利项目工程建成后,移交建设主体使用、管理,在建设主体流转期间,无须缴纳使用费。
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为工程所在地集体所有,在流转期满后,移交当地集体。
建设主体自筹资金建设的工程或购置的设备,产权为建设主体所有,共同建设的原则上按比例分割。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严格按照小型水利工程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要按规定范围使用资金,对于劳务工资、办公用房购建、土地购置及租赁、青苗补偿、施工机械购置等费用不予补助;要按实施协议(合同)约定的补助比例支付财政资金,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实施协议(合同)约定的要求。
第十八条申请补助。
已办理竣工决算的项目,在市水利农机局组织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并验收合格后,方可向市水利农机局提出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
第十九条申请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填报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书,附上项目竣工决算报告、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的原始凭证及复印件,向市水利农机局申请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审核拨付。
市水利农机局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补助申请15个工作日内,依据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合同、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和项目验收报告,完成申报材料审核工作。
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按程序审批后,将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项目建设单位;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补齐材料,在审核材料完备后,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对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不予支付项目财政补助资金。
对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可给予30日的整改期限,对经过整改仍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将取消该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市水利农机局要强化对项目“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尊重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的法人地位和主体作用,充分调动项目建设单位投入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二十二条市水利农机局管理“先建后补、以奖代补”项目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2.组织项目评审工作;
3.组织项目计划的编制;
4.审核项目计划调整及项目建设内容调整;
5.组织项目实施协议(合同)的签订工作,并作为甲方与项目建设单位(乙方)签订协议;
6.组织对小型水利工程“先建后补、以奖代补”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7.负责组织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
8.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9.审核项目实施方案及权限规定的项目建设内容调整;
10.负责审核项目报账资料及财政补助资金报账支付;
11.负责指导、服务和督查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先建后补”项目建设。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局管理“先建后补、以奖代补”项目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小型水利工程“先建后补、以奖代补”项目资金支付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适用全部由本市财政、各镇(街、区)级财政以及工程受益筹资建设的项目,由镇江市级财政及以上资金补助的项目适用于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水利农机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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