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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一: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但不禁止扩大解释。
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区别原则:
解释后含义与否大大超过国民预测也许性。
如果是,则属于类推解释。
传播淫秽物品中“物品”,“裸聊”。
注意二:
罪刑法定原则不禁止有助于被告人类推解释。
注意三:
禁止类推解释,既针对司法机关,也针对立法机关,也就是说立法机关立法解释也不能进行类推解释。
第二讲罪刑法定
重要考点:
1.法律主义。
这是指只有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才有权规定犯罪和刑罚,行政机关制定法规无权规定犯罪和刑罚,也即罪刑法定“法”不涉及行政法规。
2.禁止习惯法。
虽然习惯法符合民主主义,但违背了预测也许性原理。
3.禁止事后法,也即禁止溯及既往,由于违背了预测也许性原理。
但是不禁止有助于被告人溯及既往。
4.禁止类推解释,由于既违背了民主主义,又违背了预测也许性原理。
但是不禁止有助于被告人类推解释。
5.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由于违背了预测也许性原理。
绝对不定刑,譬如只规定“犯……罪,判处刑罚”。
绝对不定期刑,譬如只规定“犯……罪,判处有期徒刑”。
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反过来,没有法定明确刑罚就
6.禁止惩罚不当罚行为。
这是刑法谦抑性、补充性规定。
7.禁止不均衡、残虐刑罚。
这表白广义罪刑法定原则可以包括罪刑均衡原则。
8.明确性原则。
这规定罪刑规范具备明确性。
注意一,简朴罪状不违背明确性原则。
简朴罪状,是指仅写出罪名,没有详细描述犯罪特性。
例如,232条只规定“故意杀人”。
注意二,明确性原则规定,虽然无法完全消除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但应尽量减少使用。
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是指需要法官通过价值判断才干拟定要素,例如“淫秽物品”、“猥亵”等。
必要阐明:
犯罪构成
1.四要件:
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客观方面
2.三层次:
行为主体
危害行为
第一层次:
构成要件符合性:
危害成果
因果关系
合法防卫
第二层次:
违法性:
违法性阻却事由紧急避险
被害人承诺
第三层次:
有责性:
犯罪故意责任年龄
主观要件犯罪过错———主观有责性阻却事由责任能力
无罪过事件违法性结识也许性
期待也许性
3.两层次:
行为主体
危害行为合法防卫
Ⅰ:
客观要件危害成果———客观违法性阻却事由紧急避险
因果关系被害人承诺等
Ⅱ:
第三讲单位犯罪
一、主体资格
◆单位犯罪要件:
(1)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
(2)为了单位利益、以单位名义、由单位职工实行。
职
工不与单位构成共犯。
◆注意不构成单位犯罪:
(1)无法人资格独资、私营、合伙公司犯罪;
思考:
如果是有法人资格独资、私营、合伙公司犯罪呢?
如果是无法人资格国有单位犯罪呢?
(2)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单位实行犯罪;
(3)单位设立后,以实行犯罪为重要活动;
(4)盗用单位名义实行犯罪,违法所得由实行犯罪个人私分。
◆单位犯罪惩罚,普通采用双罚制,但有例外。
对单位犯罪负责人,可不区别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作用判处刑罚。
对于实践中发生单位实行不能构成单位犯罪案件应当如何解决,并无一种统一做法。
当前比较明确有如下四个罪解决:
(1)单位实行盗窃、抗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
不能追究单位刑事责任,只能按自然人犯罪追究自然人刑事责任。
(2)单位实行贷款诈骗行为:
以合同诈骗罪定罪惩罚。
二、单位与成员关系
1.单位犯罪是单位自身犯罪,不是各个成员共同犯罪,也不是单位与成员共同犯罪。
2.单位直接负责人员之间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解决结论:
单位构成犯罪,直接负责人员也构成该罪共同犯罪。
3.单位与单位之间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单位与自然人之间也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但是单位与其成员之间不能构成共同犯罪,除非该成员已经不属于单位成员。
4.刑法规定某些罪名不能由单位构成,但是单位实行了,可以直接追究直接负责人自然人犯罪。
5.单位涉嫌犯罪后,若被其主管部门、上级机构等吊销营业执照、宣布破产,此时,直接追究直接负责人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三、主观要件
1.单位犯罪犯罪意志不是内部某个成员意志,而是单位整体意志。
整体意志是由单位决策机构按照决策程序形成。
2.单位犯罪既可以是故意犯罪,也可以是过错犯罪。
四、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单位犯罪,规定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1.为单位谋取合法利益,不构成犯罪。
2.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视为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如果仅为单位少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成立自然人犯罪。
3.为单位谋取利益,体现为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但是将违法所得以各种理由分派给全体或多数成员,也视为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如果违法所得仅归少数人所有,成立自然人犯罪。
五、分类
1.纯正单位犯罪法硕联盟论坛祝您成功,
这是指只能由单位构成而不能由自然人构成犯罪。
2.不纯正单位犯罪。
3.纯正自然人犯罪
这是指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不能由单位构成犯罪。
六、惩罚
1.双罚制。
2.例外单罚,只惩罚直接负责人员,不惩罚单位。
第四讲不作为犯成立条件
公式:
应为→能为→而不为→具备等价性。
一、负有作为义务(应为)
作为义务来源重要有:
(1)法律明文规定义务。
(2)职务或业务上规定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义务。
(5)对危险物管理义务。
(6)对她人危险行为监控义务。
二、具备履行能力(能为)
这是指具备作为也许性。
与否具备履行能力判断原则:
从行为人自身能力和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判断。
三、不履行导致危害成果(而不为)
1.前提条件:
成果避免也许性。
这便规定危害成果发生和不履行义务具备因果关系。
2.履行限度
四、成立不作为犯综合原则
上述三条件是成立不作为犯定性规定,除此尚有个量上规定,也即:
要与相相应作为犯具备等价性。
第五讲合法防卫
一.起因条件:
必要存在现实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性和现实性)
(一)不法侵害性
1.状态上,不法侵害要具备攻打性、破坏性、急迫性特点。
2.来源上
(1)只能来自自然人不法侵害。
单位犯罪时,不能对单位自身进行合法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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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未达责任年龄、不具备责任能力人不法侵害,可以进行合法防卫。
由于这些人虽然在主观上没有侵害意图,但是在客观上具备不法侵害。
(3)动物侵害问题
(4)种类上
A.不法侵害既涉及故意不法侵害,也涉及过错不法侵害。
B.不法侵害既涉及作为不法侵害,也涉及不作为不法侵害。
(二)现实性
对于假想防卫解决。
二、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必要正在进行(适时性和急迫性)
1.不法侵害开始时间:
着手时。
判断着手原则:
行为对法益与否导致现实而又急迫危险。
2.不法侵害结束时间:
法益不再处在急迫、现实侵害、威胁之中。
财产犯罪特例。
设立防卫装置问题。
防卫不适时分为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对此解决办法:
第一,故意为之,成立故意犯罪。
第二,过错为之,成立过错犯罪。
第三,无端意过错,成立意外事件。
三、意思条件:
具备防卫意识
所谓防卫意识,是指防卫人意识到自己是在正对不正(即合法行为制止不法侵害)。
1.防卫挑拨
2.互相斗殴
3.偶尔防卫
四、对象条件:
必要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这里本人涉及共同犯罪人,但是必要是正在进行不法侵害共犯人。
也即,该共犯人不法侵害应具备急迫性。
五、限度条件:
必要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导致重大损害(必要性和相称性)
1.注意是明显超过而非普通超过,是导致重大损害而非普通损害。
2.防卫手段也要有最低限度,即相称于实行行为限度,否则就不算是合法防卫。
3.防卫过当
第一,防卫过当罪过形式是过错。
防卫过当致人重伤或死亡,定过错致人重伤罪或过错致人死亡罪。
第二,不能把事后防卫视为防卫过当。
第六讲罪过区别
(一)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区别
1.在结识因素上,直接故意是明知必然发生或也许发生;
间接故意是明知也许发生。
如果明知必然发生,法硕联盟论坛祝您成功,
就只能是直接故意。
2.在乎志因素上,直接故意是但愿发生,积极直接追求;
间接故意是放任发生,听之任之。
行为人如果明知危害成果必然发生,但是又“放任”,仍是直接故意。
3.在对象结识错误场合,行为人是直接故意而非间接故意。
(二)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错区别
1.相似点:
两者都已经预见到成果也许发生。
2.区别原则:
(1)主观上,间接故意,行为人持放任态度,成果发生不违背行为人意志;
过于自信过错,行为人持谨慎态度,成果发生违背行为人意愿。
(在对待成果发生态度上,可以总结:
直接故意投了赞成票,过于自信过错投了反对票,间接故意投了弃权票)。
1
(2)客观上,间接故意,行为人没有采用避免办法;
过于自信过错,行为人采用了避免办法。
(三)疏忽大意过错和过于自信过错区别
1.区别原则:
(1)在主观结识上,与否已经预见。
疏忽大意过错,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危害成果也许发生。
过于自信过错,已经预见危害成果也许发生。
(2)在客观行为上,与否采用了避免办法。
疏忽大意过错,由于没有预见,因此没有采用避免办法。
过于自信过错,由于已经预见,因此采用了避免办法。
2.容易混淆之处:
误将应当预见等同于已经预见。
应当预见,只表白行为人有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不表白行为人已经预见。
反过来,行为人虽然预见能力很高,只表白应当预见,并不能推导出已经预见。
应当预见是应然状态,已经预见是实然状态。
应当预见是疏忽大意过错,已经预见是过于自信过错。
3.判断办法
(1)如何判断“应当预见”?
重要是判断有无预见也许性:
一看行为人主观结识能力和预见能力,二看客观结识条件和环境。
(2)如何判断“已经预见”?
一看行为人主观上对于与否发生危害成果有无判断思考,与否持有谨慎注意态度。
如果有,就表白已经预见危害成果也许发生。
二看行为人客观上有无采用避免办法。
(四)疏忽大意过错与意外事件区别
两者都没有预见危害成果也许发生。
2.区别点:
疏忽大意过错,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意外事件,是无法预见而没有预见。
判断核心点在于与否具备成果预见也许性。
判断原则:
一是看行为人主观上结识和预见能力,二是看客观上结识条件和环境。
(五)过于自信过错与不可抗力区别
两者都已经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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