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01条工作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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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01条工作范文
合同法第101条
篇一:
20XX年10月全国自考合同法模拟试题和答案
20XX年10月全国自考合同法模拟试题和答案
(一)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目中只有一个是符号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甲欠乙10万元,丙欠甲20万元且已经到期,但甲一直未予主张,乙向丙提起了代位权诉讼
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那么()
A.由甲向乙履行清偿义务,乙与甲、甲与丙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B.由丙向乙履行清偿义务,乙与甲、甲与丙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C.由丙向乙履行清偿义务,乙与甲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甲与丙之间相应的
债权
债务关系不消灭
D.由甲向乙履行清偿义务,乙与甲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消灭,甲与丙之间的相
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答案:
B
2.某外贸公司从云南某地收购了一批出口产品,并与运输公司签订了联运合同。
合同规定货物依次由公路、水路、铁路运抵上海火车站。
外贸公司在收货时发现该货因水运方法不当,致使部分货物发霉。
对此,该公司应向谁提出索赔要求()
A.与之签订多式联运合同的多式联运经营人
B.终点阶段的铁路运输部门
C.三个运输部门中的任意一个部门的上级机关
D.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者水路运输部门
答案:
A
3.甲乙签订了买卖生猪的合同,约定由甲发送到乙处,乙方验收后付款,但是对于运输费用的承担双方没有说明,应当如何分担()
A.由接受履行方承担B.由履行义务方承担C.由双方平均分摊D.由双方按
比例分摊
答案:
B
4.甲对乙享有100万元的债权,乙对丙享有100万元的债权,现乙对丙的债权已到期,且乙怠于行使对丙的债权。
甲欲行使对丙的代位权,则甲应以谁为被告()
A.乙
B.丙
C.乙或丙
D.乙和丙
答案:
B
5.甲对乙享有100万元的合同债权,该债权具有可转让性。
甲将其债权转让与丙,则()
A.如甲未取得乙的同意,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B.如甲未通知乙,则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C.如甲未通知乙,该债权转让协议有效,但对乙不发生效力
D.如甲未通知乙,该债权转让协议有效,对甲、乙丙均发生效力
答案:
C
6.甲购买一辆汽车,在开回的路上,因刹车失灵而翻车受伤。
在此情形下,他可以请求谁承担何种责任()
A.请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
B.请求厂家同时承担违约和侵权责任
C.请求厂家承担违约责任
D.请求厂家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请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
A
解析:
本案涉及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甲从商家购得一辆汽车,甲与商家有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155条规定: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111条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商家出售的车,刹车不灵,是质量问题,违反了产品质量瑕疵担保义务,应负违约责任。
A选项正确。
又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由厂家、商家负连带赔偿责任,请求权基础是特殊侵权。
所以厂家承担侵权责任。
可以排除B选项。
再根据《合同法》第122条规定,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受害人可以选择一种请求权,如同时要求加害人承担两项责任,会使受害人得到双倍赔偿,明显有失公平。
所以D选项不对。
7.解除长期购销合同时,以下说法下正确的是
A.由于标的物不可分,出卖人仅交付部分标的物,解除有溯及力
B.若标的物可分,以前的给付又符合双方约定,合同的解除没有溯及力
C.若标的物可分,但全部给付均有瑕疵,合同解除应有溯及力
D.无论标的物是否可分,合同解除都有溯及力
答案:
D
8.汽车出卖人在交付汽车的同时,应交付产品检验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卡等,该义务为
A.附随义务
B.次给付义务
C.从给付义务
D.主给付义务
答案:
C
9.抵销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事由之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A.抵销只能在种类、品质相同的标的物间进行
B.抵销可以附条件或期限
C.抵销必须双方当事人同意
D.一方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答案:
D
10.违约一方当事人,应对非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额应当()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A.高于
B.低于
C.相当于
D.略高于
答案:
C
11.在某民政部门举办的赈灾义演会上,某公司当众宣布向该部门设立的救灾基金会赠与200万元。
事后,该公司捐赠款项迟迟未能到位。
根据《合同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赠与合同是要物合同,在款项到位之前,合同并未成立,公司无付款义务
B.公司的允诺仅具有道德拘束力
C.该赠与合同已经生效,但在权利移转前,公司可任意撤销赠与
D.该赠与合同已生效且公司不得任意撤销,救灾基金会得要求公司付款
答案:
D
12.《合同法》第329条所规定的“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是指通过合同()
A.限制他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
B.限制他方从其他渠道吸收类似技术
C.禁止他方根据市场需求充分合理地实施专利和非专利技术
D.限制他方实施专利技术的国家和地区
答案:
A
13.以下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的是()
A.买卖合同
B.借用合同
C.赠与合同
D.保证合同
答案:
A
14.由于油价上升,同时为了出行方便,大城市许多居民小区新近出现了“顺风车”,即乘客交纳少量费用或免费乘坐顺路私家车,司机事先与乘客约定“发生事故概不负责”,该条款()
A.无效
B.有效
C.效力待定
D.可撤销
答案:
A
15.合同的解释应坚持的原则是()
A.主观主义原则
B.客观主义原则
C.主观主义为主,客观主义为辅
D.客观主义为主,主观主义为辅
答案:
D
16.甲乙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甲签字后邮寄乙签字盖章,那么,该合同成立时间是()
A.甲乙口头协商一致时
B.甲签字时
C.甲邮寄出自己签字的合同时
D.乙签字盖章时
答案:
D
17.黄某将其结婚礼服借给乔某使用,乔某却以自己的名义将该礼服卖给摄影楼。
摄影楼老板知道该礼服是黄某的,就找到黄某要求其承认,黄某大怒,多次向乔某索要,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摄影楼与乔某之间买卖礼服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是正确的()
A.无效
B.有效
C.效力待定
D.得变更或撤销
答案:
A
解析:
《合同法》第51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这种合同,又称为效力未定合同,意指:
从未生效可以转化为有效。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是有权利瑕疵的合同,这种权利瑕疵,通过权利人的追认,可以消除,因此有权利瑕疵的合同,是可以追认的合同。
但黄某拒绝追认,合同不处于效力未定这一状态,而因侵权归于无效。
18.由于乙方原因,甲方主张了不安抗辩权,下列不正确的有()
A.甲中止履行后,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B.乙方提供适当担保后,应当及时恢复履行
C.甲中止履行后,不得解除合同
D.甲方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
C
19.甲乙签订了买卖500公斤西瓜的合同,甲送来西瓜后,乙不知去向,甲只得变卖西瓜后将所得价款提存,那么甲乙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何时终止()
A.提存机关公告
B.提存有效成立
C.乙知道提存
D.甲提出提存申请
答案:
B
20.甲公司欲购买一批货物,委托乙提供媒介服务。
甲公司和有关当事人对乙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承担问题没有约定,后又不能协商确定。
在此情况下,对乙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应按下列哪个选项确定()
A.甲公司应当向乙预付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
B.在乙促成合同成立时,甲公司应当承担其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
C.在乙未促成合同成立时,应当由乙自己承担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
D.在乙促成合同成立时,应当由乙自己承担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
答案:
D
21.债权让与后债权人须履行登记手续的债权为()
A.转让火车票
B.票据背书
C.转让电影票
D.记名股票转让
答案:
D
22.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为一个公司,公司名称仍为甲公司。
乙公司对丁公司的债权和戊公司的债务由甲公司承受,这种债的变更在法律上被称为()
A.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B.债务移转
C.混同
D.债权让与
答案:
A
23.某日,甲在路上遇见乙,问乙是否愿意以3000元购买其饲养的一头耕牛,乙未答复。
次日,乙打电话给甲表示同意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此时甲告知该牛已以相同价钱卖于丙。
问次日乙在电话中表示愿意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该耕牛的意思表示为()
A.承诺
B.要约
C.要约邀请
D.确认买卖合同
答案:
B
24.邮政局在路边设置邮箱,人们将贴好邮票的信件放入合同就可以成立,该合同的成立形式是()
A.口头形式
B.推定形式
C.书面形式
D.默示形式
答案:
B
25.甲乙订立委托开发技术合同,约定由甲为乙方进行研究。
实验室失火,所有器材和资料都被毁灭,甲方无法按期履约。
合同期满,甲方告知乙方此事。
那么()
篇二: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之适用——《物权法》第101条的解释...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之适用——《物权法》第101条的解释与完善关键词:
《物权法》第101条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解释与完善内容提要:
我国《物权法》第101条关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规定过于简约,存在诸多适用上的争议。
作为制度分析的起点,应将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形成权,从而以避免理论上的缺陷。
从解释论的立场出发,可通过民法解释学的方法阐明《物权法》第101条前段的“转让”和“份额”的含义。
在《物权法》第101条相关规定阙如的情形下,应通过比较法和规范意旨之分析,明确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行使的效力和权利冲突等具体问题。
我国《物权法》第101条规定: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
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这两条规定,确立了我国的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
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涉及许多细节问题,而上述条文的规定却过于简约,如不作进一步的解释,在下列情形下将产生适用上的争议:
第一,根据《物权法》第101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其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那么,该条文规定的“转让”应包括哪些情形由于《物权法》并未规定“转让”的含义,那么可否参照上述《民法通则》
第78条第3款后段,将其解释为“出卖”此外,该“转让”是否包括在执行法院判决、破产、法人合并、实现担保物权过程中产生的按份共有人向第三人转让其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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