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课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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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课件
第一节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
•一、经济全球化
•1、市场全球化
•2、生产和消费全球化
•3、经济全球化与地区内部的生产要素的流动
•4、经济全球化促成了经济活动中统一行为规则的出现
•二、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
•
(一)丰富了国际经济法的内容
•1、信息技术和电子网络技术的发展,使电子商务成为未来经济发展的重要形式。
•2、生物技术和基因工程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促使各国机国际社会制定相关法律,预防其可能产生的危害与灾难。
•3、金融全球化与20世纪90年代频繁发生的金融危机,使国际社会意识到加强国际金融监管的重要性。
•4、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
(二)促进了国际经济法的趋同性和多元化发展
•1、法律的趋同化发展
经济全球化促进调整国际经济领域法律规范的统一。
四个方面:
(1)促使全球多边经济贸易体制下法律和政策的协调和统一。
(2)促进区域多边经济贸易法律和政策的协调和统一。
(3)促进新的国际商业惯例的形成。
(4)各国国内法的不断完善并逐步与国际规范保持一致。
(5)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机制。
•2、法律的多元化发展
•法律多元化发展主要表现在:
•
(1)WTO促进了各国国内法的发展。
•
(2)促进两国之间或区域集团之间签订双边条约和安排以解决两国或区域集团之间共同感兴趣的问题。
•(3)和WTO多边贸易体系相呼应,许多区域性经济一体化安排在深度和广度上得到进一步发展,扩大成员、拓宽经济合作领域,促使大量的、新的国际条约出现。
•(4)促进新的国际商业惯例出现。
•三、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渊源和发展
•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
(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产生和发展
•1、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
(1)国际条约。
含国际经济(公)法条约和国际商事条约。
•
(2)国际商业惯例。
•(3)国内立法。
一国国内立法中的涉外部分。
•(4)国际组织协议。
•2、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
(1)二战后对经济控制和干预的增加。
•
(2)国际卡特尔的产生,催生国际证券交易和管理,反托拉斯法、投资方的产生。
•(3)国家之间为缓和冲突,签订大量双边协定、多边协定。
•(4)国际经济组织的建立。
•(5)社会主义国家要求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6)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环保法等的发展。
•(7)国际垄断事业的发展。
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一、国际经济法的一般主体
•
(一)自然人
•
(二)法人
•(三)国际组织
•(四)国家
•二、跨国公司
•
(一)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特征:
•
(1)经营活动具有跨国性。
•
(2)具有全球性经营战略。
•(3)跨国公司由不同实体组成。
•(4)内部实体之间具有相互联系性。
•(5)跨国公司利益与跨国公司营业地所在国利益之间的冲突性。
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
•二、经济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三、公平互利原则
第四节国际经济法体系与方法
一、国际经济法体系
二、国际经济法的研究方法
•
(一)多侧面、全方位的综合研究方法
•
(二)比较的方法
•(三)法学的研究方法和经济学的研究方法相结合
第二章国际货物贸易法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公约的适用范围
•
(1)适用公约的合同
•A.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B.依据国际私法扩大适用:
如果依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即使双方或一方营业地不在缔约国,仍适用公约。
•
(2)不适用公约的合同
•A.公约第2条规定了不适用公约的6种买卖合同。
•★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经由拍卖的销售;
•★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电力的销售。
•B.公约第3条规定:
•★由买方提供制造货物的大部分原材料的合同,如来件装配、来料加工合同等。
•★供货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合同,如咨询服务合同等。
•2、公约的适用不具有强制性
•依公约第6条的规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者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本条表明公约的适用并不是强制性的,主要表现为下列两点:
•1.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某一具体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
•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部分地适用公约,或对公约的内容进行改变。
•3、中国加入时的保留
•中国在核准公约时,提出了下列两项保留:
•
(1)对公约第11条的保留,即合同形式的保留。
该条规定:
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
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我国之所以对该条作出保留,是因为该条规定与《涉外经济合同法》不一致。
但是该条规定与后来通过的《合同法》规定一致。
但在我国没有撤销有关的保留前,该保留仍然有效,即合同仍应采用书面形式。
•
(2)扩大适用的保留。
扩大适用的保留针对的是公约第1条第
(1)款(b)项的规定。
该条允许通过国际私法的引用而使公约适用于非缔约国。
对此,我国在核准公约时也提出了保留,即我国仅同意对双方的营业地所在国均为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3.公约不涉及的法律问题
•
(1)有关销售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
(2)所有权转移问题;
•(3)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责任。
•二、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商业惯例
•
(一)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商业惯例概述
•
(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00年通则保留了1990年通则的术语种类,2000年通则共规定了十三种贸易术语,这十三种贸易术语的排列顺序从卖方承担费用、风险和责任最小的工厂交货,即EXW,到卖方承担费用、风险和责任最大的目的地完税后交货,即DDP,这十三个术语分别依其特点共分为四组。
•
(一)E组(内陆交货合同)
•E组贸易术语中只有一个贸易术语,即EXW,全称是ExWorks,意为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此术语为卖方义务最小的贸易术语,卖方只要将货物在约定地点,通常是卖方所在地交给买方处置即可,此约定的地点指卖方的工厂仓库等,由于是在卖方的内陆完成交货,因此又称“内陆交货合同”。
在此术语下,货物的风险自交货时转移。
•依该术语,卖方的义务是:
(1)履行交货义务,即在其所在地(一般为工厂或仓库)将货物交买方;
(2)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的义务是:
(1)买方必须承担在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2)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本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
(二)F组(主要运费未付)(装运合同)
•F组共有三个术语,即FCA、FAS、FOB。
其共同特征是:
均为装运合同,即卖方均在货物的装运地或启运地或出口地完成其在销售合同中的交货义务,因此主要运费应是由买方来承担的,对于卖方来说则是“主要运费未付”。
•F组术语中卖方的共同义务是:
(1)履行交货义务,即在出口国承运人所在地或港口将货物交承运人;
(2)办理出口清关手续;(3)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F组术语中买方的共同义务是:
(1)办理货物的运输并为自己的利益投保;
(2)办理货物的进口手续。
•在风险和费用的划分上,三种术语是不同的,在FCA的情况下,以货交承运人的时间和地点为界线。
在FAS的情况下,以装运港船边、为界线。
在FOB的情况下,以装运港船舷为界线。
•在适用的运输方式上,FAS和FOB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而FCA则可以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
(1)FCA(FreeCarrier),意为“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
(2)FAS(FreeAlongsideShip),意为“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3)FOB(Free0nBoard),意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三)C组(主要运输已付)(装运合同)
•C组由四个术语组成,即CFR、CIF、CPT和CIP。
其共同特点是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和承担运费,因此称为“主要运费已付”,尽管卖方承担了到目的港或目的地的运费,但其交货义务仍然是在卖方一边的装运地完成的,因此C组术语仍属于装运合同。
•该组术语中有两个关键点,一个风险转移的关键点,一个是主要费用的关键点,其中CIF、CIP是13个贸易术语中除D组术语外仅有的两个需要卖方支付保险费的术语。
•C组术语在风险的划分上的区别在于,在CFR和CIF’的情况下,货物的风险在装货港船舷转移,在CPT和CIP的情况下,货物的风险在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C组术语在适用的运输方式上,CFR和CIF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而CPT和CIP则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C组术语卖方的共同义务是:
(1)办理运输的手续和承担运费,在CIF和CIP术语中,卖方还须办理投保手续和承担保险费;
(2)办理出口手续;(3)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C组术语买方的共同义务是:
(1)办理进口手续,
(2)在CFR和CPT术语下,买方为了自己的利益应当办理投保并支付保险费。
虽然投保不是买方的合同中的义务。
•
(1)CFR(CostandFreight),意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
(2)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意为“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指定目的港)”;
•(3)CPT,全称CarriagePaidto,意为“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4)CIP,(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意为“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其特点是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和承担运费,因此称为“主要运费已付”,尽管卖方承担了到目的港或目的地的运费,但其交货义务仍然是在卖方一边的装运地完成的,因此C组术语仍属于装运合同。
•(四)D组(到货合同)
•D组由五个贸易术语组成,即DAF,DES,DEQ,DDU,DDP。
其共同特点是卖方须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国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卖方是在目的地,如边境、港口、进口国内地履行交货义务,属于到货合同。
•D组术语,卖方的共同义务是:
(1)将货物运至约定地点或目的地交货;
(2)承担在目的地交货以前的风险和费用;(3)由卖方办理出口手续,在DDP的情况下,卖方不但要办理出口手续,还要办理进口手续。
•D组术语,买方的共同义务是:
•
(1)承担货物在目的地交付后的风险和费用;
•
(2)除DDP术语外,买方应办理进口手续。
D组术语,在风险的转移上,均为在交货时风险转移。
•D组术语在适用运输方式上的区别在于:
DES和DEQ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DDU和DDP适用于特种运输方式,DAF可用于陆地边界交货的各种运输方式。
•
(1)DAF,全称DeliVeredatFrontier,意为“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
(2)DES,全称DeliveredExShip,意为“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3)DEQ,全称Deliv—eredExQuay,意为“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4)DDU,全称DeliveredDutyUnpaid,意为“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5)DDP,全称DeliveredDutyPaid,意为“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其特点是卖方须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国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卖方是在目的地,如边境、港口、进口国内地履行交货义务,因此称为到货合同。
•Incoterms2000在下面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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