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联章程章程规章制度doc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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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本会会员由企业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组成。
(一)、企业会员包括以商业经营为主的企业单位,本会企业会员应是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商德商风好,诚信经商、讲信誉、重信义的企业。
(二)、团体会员包括商业行业中的社会团体和研究机构。
(三)、个人会员包括企业的经营者和投资者,具有代表性的个体工商户,行业专业人员以及与本会有联系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六条本会实行入会资格审查制度,凡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自愿交纳会费的企业、团体和个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经会员推荐,商会对申请者进行资质审查,符合条件并经会长会议审批后,方可成为本会会员。
经常委会批准,可以聘请关心和支持商业行业发展的知名人士为本会会员或授予名誉职务。
本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并同时允许会员参加其他行业组织。
第七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商贸信息、简报等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五)、有提请本会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第八条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并协助本会办好本组织的商品交易、贸易洽谈和其他本会委托的事项。
(三)、按时交纳会费。
(四)、按时提供本会需要的各种资料。
第九条本会会员违反本会章程,教育无效的或受到国家法律制裁的,经常委会讨论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年无故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章组织
第十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本会会员大会或委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委员;
(二)、审议和批准执委会报告;
(三)、审议和批准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工作任务和重事项。
(六)、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和本会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会的执行机构是执行委员会。
执委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过半数选举和更换。
执委每届任期两年,执行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五条执行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并审查各项工作执行情况。
(四)、制定本会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五)、其他需要执委决定的事项或本会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十六条本会设常务委员会。
常委由执行委员会成员超过60%票数选举产生、更换。
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执行委员会职权。
常务委员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七条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
会长、副会长人选必须报巴州工商联批准,由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
秘书长由会长提名,会长会议通过后聘任,并报巴州工商联备案。
第十八条会长主持会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的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
第四章经费
第十九条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和捐赠;
(三)、有偿服务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经费的使用
(一)、为实现本会宗旨而召开的各种会议和举办的各项活动支出;
(二)、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召开的商贸洽谈、信息交流及新闻发布会等费用;
(三)、办会及本会外事活动的费用;
(四)、其它正当支出。
第二十一条经费开支要建帐立册和审批制度,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常务理事会的审查监督。
经费收支情况每年须报巴州工商联(商会)备案。
第五章本会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会员大会决定解散;
(二)、本会因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撤消;
第二十三条本会解散时,在解散前要依法成立清算组对本会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按合理比例清偿债务或返还给各会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有抵触或按法律、法规要求未规定的其他事项,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巴州工商联(商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篇:
南宁市工商联总商会钦州商会章程草案11
2、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各项议案。
3、选举产生理事会,审议本会的经费收支情况。
4、选举和罢免理事。
5、决定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和领导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具体工作计划安排。
2、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5、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6、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依章程规定批准吸收、除名会员。
10、必要时根据需要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1、3、6、7、8、9、10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监督机构。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1、主要向会员大会负责。
2、对理事会确定的重大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3、检查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分类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工作计划、重大活动的落实情况。
4、监督和检查本会财务运行情况。
5、对本会的资产、社会捐赠、资助和会费收支等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从理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所涉及的工商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为三年。
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改选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任期三年。
会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副会长和各部门职责: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领导分管部门认真执行会长办公会议精神,抓好日常各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会设立名誉会长、顾问。
名誉会长、顾问由会员大会决定产生,人数不限。
第三十二条名誉会长、顾问的职责是:
协调关系、宏观策划和指导,为本会的壮大和可持续发展出谋划策、运筹帷幄。
第三十三条未经本会批准或授权,本会成员外出的活动不代表本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
如对本会造成名誉损害,本会将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
第五章会费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收入。
2、有偿服务收入。
3、捐赠收入。
4、利息收入。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会费的收取,为保证本会的生存和发展需要,本会需要收取一定会费。
会费三年收取一次,会员900元,理事8000元,常务理事2万元,副会长5万元,常务副会长6万元,会长10万元。
会员单位和会员自愿超额交纳会费或赞助的不设限,并张榜公布。
第三十六条会费使用:
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会费主要使用范围:
1、本会开展各项活动的必要开支。
2、本会常设机构办公场所的租金、水电费。
3、本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新酬。
4、本会常设机构办公及相关费用。
5、编印信息资料所需要费用和订购有关资料等开支。
6、本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差旅费。
7、本会常设机构的通讯费。
8、上缴上级主管单位的团体会费。
9、其它必要开支。
第三十七条会费管理: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详见《商会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1、本会银行帐户设在南宁市工商联(总商会),由工商联(总商会)代管。
2、本会会费开支遵循由会长一支笔审批,日常开支由常设机构各部门列单报秘书长审核,会长审批。
3、本会设会计1名(由会长或副会长单位会计兼任),设出纳1名,由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兼任。
会计和出纳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4、本会会费收支必须确保公正、公开、公平,接受本会会员和理事会的监督。
各项收
入和开支每季度由监事和副会长单位轮流派出的会计人员审计后以传真的方式向会员公布;
每年由监事和副会长单位轮流派出的会计人员审计后以传真的方式向会员公布;
每三年由监事和副会长单位轮流派出的会计人员审计后以书面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并审议。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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