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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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前郭县:
指前郭县所有行政区域范围及未来规划的行政区、开发区、县及城镇、乡等。
(4)特许经营权:
指甲方在其行政职权范围内授予乙方的在前郭县从事管道天然气、管道液化石油气和管道煤气的专营权。
(5)特许经营期限:
指甲方授予乙方在前郭县从事管道天然气、管道液化石油气和管道煤气特许经营权的期限。
(6)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的天然气、石油气、煤气(包括焦炉煤气和水煤气等),包括液态和气态的燃气。
(7)管道燃气,是指以管道方式输送的燃气,包括但不限于管道天然气、管道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为本协议特指的特许经营业务。
(8)管道燃气业务,在本协议规定的范围内,依照本协议价格机制规定的价格向用户提供管道燃气的经营业务。
(9)燃气管网或管道燃气设施设备,指本协议确定的特许经营范围内一切用于输送燃气的干线管道、支线管道、庭院管道、管道连接的调压站(箱)及为其配套的设备、设施。
(10)影响用户用气工程:
是指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视为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
a、造成整栋楼以上用户供气中断或供气压力显著降低,影响用户正常使用;
b、阻碍主干、次干道路车辆和行人通行;
c、影响其他公共设施使用。
(11)燃气紧急事件,涉及管道燃气需要紧急采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燃气爆炸、着火和泄漏等。
(12)恶意违约,指故意违反本协议特许经营目的与原则的行为,以及故意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实质性义务的行为。
(13)不可抗力,本协议当事人在履行本协议期间遇到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不包括因受影响方的违约或疏忽造成的事件;
(14)天然气利用工程,指利用或通过改造利用现有燃气管网向居民或单位用户提供天然气作为燃气的工程;
(15)临时接管,是指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出现本协议规定的情形时,甲方指定其他有关单位依照国家关于特许经营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暂时承担特许经营项目的经营活动,直至引发临时接管的事件终止或者甲方重新确定了新的特许经营权受让人。
第二条解释
2.1本协议任何章、条或款的小标题不应视为对协议的当然解释,本协议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和同等的重要性。
2.2在本协议中,无论何处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其书面形式。
本协议中的“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字样均应据此解释。
对于任何此类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都不应该无故扣押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
2.3与乙方为实施特许经营有关的其它合同及协议,如融资合同、设备及材料供应合同、运营维护合同等均以本合同的条款为基础,如其他合同及协议与本协议有冲突,均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二章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和收回
第三条特许经营的目的与原则
3.1甲、乙双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目的是:
为所有燃气用户和潜在用户提供经济、安全、稳定、优质和有利于环境保护和事业发展的供气、运行和服务。
3.2甲、乙双方签署、履行本协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2)遵守中国的法律;
(3)遵循城市规划及燃气专项规划;
(4)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使用户获得优质、高效、公平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
(5)有利于经济、高效地利用清洁能源;
(6)有利于燃气事业的长远发展和燃气规划的实现;
(7)有利于保障管道燃气长期、安全、稳定供应,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
第四条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4.1甲方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将前郭县管道天然气、管道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
4.2甲方按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在经营区域内具有独占性,在特许经营期间内,在授予的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将来所需的城市燃气管网和设施均由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建设和经营,各种管道燃气的输送、供应和销售也由乙方统一经营。
甲方在乙方特许经营经营区域范围内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燃气管道建设和管道燃气供应的其他企业,不在同一区域范围内授予其它企业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
4.3对于现今的焦炉煤气、管道液化气、管道天然气和压缩天然气,乙方将是特许经营范围内唯一有权向所有然气供应商购买然气以管道输送销售给工商业用户和居民用户的公司。
4.4在签署本协议时,对在前郭县已经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单位或企业,甲方不再批准其扩大经营规模,除其本身自用(非用于经营、销售)外,不得发展新用户,不得扩大经营区域,并保证协调乙方通过市场方式整合现已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
第五条特许经营权期限
5.1甲方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的期限为三十年,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除非根据本协议规定被提前终止。
5.2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前两年,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续签,如甲方无异议可续签特许经营协议。
第六条特许经营权业务范围
6.1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权的业务范围为:
(1)管道燃气的销售;
(2)与供应管道燃气相关的所有管网等基础设施的建设。
第七条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7.1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权的地域范围为前郭县辖区,指前郭县所有行政范围及未来规划的行政区、开发区及城镇、乡等。
第八条区域变化
8.1因前郭县行政规划区域扩大,需要拓展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的,特许经营权区域自动扩大。
第九条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出租和质押
9.1在特许经营期间,非经过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将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给任何第三方,但乙方因内部重组需要而转让给乙方关联公司的除外。
第三章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第十条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10.1特许经营协议在下列情况下正常终止:
(1)按照本协议的规定,特许经营期限届满且乙方不愿意再延续;
(2)甲乙双方就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达成协议;
10.2如有下列事项中的一项或几项发生,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取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
(1)乙方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将对正常供气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
(2)乙方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和安全;
(3)乙方因经营管理不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而导致破产,无法提供正常服务;
(4)乙方因违法经营而被吊销营业执照;
(5)法律、法规和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10.3如一方恶意违约,并且在另一方发出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起三十日内没有改正其行为,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发出终止本协议的书面申请,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由此所造成的损失。
10.4如果乙方申请终止本协议,在甲方书面同意且甲方或新的经营者接管前,乙方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和服务,并履行对设施的看守职责。
第十一条特许经营权终止的补偿
11.1如果甲乙双方就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达成协议,补偿问题按双方达成的合同执行。
如果甲方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单方面终止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或者乙方按照本协议第38.3款的规定申请终止本协议并获得甲方同意,则乙方有权获得补偿。
甲乙双方可根据已执行的合同年数等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商定具体补偿金额。
第四章燃气设施建设、维护和更新改造
第十二条管道燃气设施的投资建设
12.1在特许经营期限内,乙方负责投资建设为满足用户需要而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
12.2乙方投资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的质量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证按工程设计规定的年限使用。
12.3甲方积极支持乙方燃气管网及设施的建设,并给予如下政策支持:
12.3.1对于燃气设施建设的道路占用,免征乙方输气管网施工道路占用费。
对于涉及其他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建设工程行政性收费给予免收,国家规定不能减免收的按最低标准收取。
12.3.2对于燃气设施建设的道路挖掘和修复,同意乙方应按规范执行修复因铺设管网损坏的道路(包括绿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但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由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若乙方不能进行修复,或修复没有达到规范要求且在限期内没有整改的,有关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罚。
12.3.3对于乙方因兴建天然气门站、调度中心大楼等燃气配套的相关设施需要征用土地的,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向乙方收取相关征地费用。
乙方燃气管网如需通过农村土地,原则上采取临时用地的办法处理,如确需征地,在地方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优惠。
第十三条管道燃气设施的维护和更新改造
13.1在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及相关规定制订并实施管道燃气设施的检修、维护、更新计划和大修计划。
13.2管道燃气设施延长使用期限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网安全评估和论证,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居民用户共用管道燃气设施的延长使用须经有关监管部门批准。
13.3乙方检修燃气设施时,应提前通知可能受影响的用户。
13.4在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及相关规定,并应在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中明确维修和更换的具体情况、时间等内容,燃气设施的维护管理和更新改造所需费用按照“谁所有、谁负担”的原则落实。
13.5乙方在进行管道燃气设施维护或更新改造时,如果有影响用户用气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政府有关政策处理。
第五章燃气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第十四条管道燃气设施的权属
14.1乙方依法拥有作为企业法人资产的所有权,包括管道燃气设施的所有权。
第十五条管道燃气设施的征用及补偿
15.1政府有关部门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确保安全正常供气的前提下可依法征用管道燃气设施,乙方应予配合,并获得甲方给予的本合同第22.2款规定的补偿。
15.2政府有关部门征用乙方特许经营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向乙方补偿下列费用:
(1)乙方为保持或恢复征用前整个管道燃气网络所能提供的供气服务能力而需要新增的投资;
(2)因征用而造成的乙方的经济损失;
(3)乙方因政府有关部门征用而给付燃气用户的补偿或赔偿;
(4)其他依法应该补偿的费用。
第十六条管道燃气设施的处置
16.1特许经营期满后,如乙方未能获得下一期特许经营权的,则乙方应将其所有的管道燃气设施以及不动产以市场价格转让给甲方授权的有关单位;
乙方的现金等流动资产不进行移交,由乙方处置,乙方原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16.2乙方转让设施的行为如将影响到正常供气,则必须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十七条担保限制
17.1未经甲方的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将特许经营权对外设定各种形式的担保或质押。
第六章供气安全
第十八条燃气安全要求
18.1乙方承诺燃气供应、运行、安全、服务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依法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的管道燃气供气安全、公共安全和安全使用宣传负责。
第十九条燃气安全制度
19.1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障燃气安全和稳定供应、运行和服务,防止责任事故发生;
19.2乙方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
乙方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燃气事故或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抢险。
19.3对出现燃气事故和在事故期间,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用户和社会公众的影响,同时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19.4乙方要加强燃气安全巡检,消除安全隐患,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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