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晓勇拐卖妇女二审刑事判决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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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晓勇、苏直枝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一)1994年3月间,唐明顺(已处决)、唐明银(已处决)等人以购衣服为名,先后将被害人洪某某、陈某某、胡某某拐骗至山西省,通过被告人苏直枝将洪某某以4600元卖给王某某为妻,将胡某某以4500元卖给马某某为妻,将陈某某以4230元卖给王某学为妻。
(二)1994年3月14日,唐明顺(已处决)伙同刘世界(已判刑)等人以做生意为名,将被害人向某某、胡某荣拐骗至山西省,通过被告人苏直枝将向某某以3800元卖给马某文为妻。
(三)1994年3月30日,被告人黄开平伙同唐明顺(已处决)等人以找工作为名,将王某菊、赵徳红、赵某琴、马某凤骗至山西省,通过被告人苏直枝将王某菊以4500元卖给王某斌为妻,将赵某红以4500元卖给张某某为妻,将赵某琴以4650元卖给郭某某为妻,将马某凤以4300元买给孙某山为妻。
(四)1994年4月,唐明银(已处决)以购买服饰为名,将李某某拐骗至山西省,通过被告人苏直枝以4600元卖给王某厚为妻,李某某生活二十余天后逃跑,后包能记(在逃)伙同唐明银将拐骗到山西的被害人陈某通过苏直枝抵给王某厚为妻,王某厚另外补差价1300元。
(五)1994年4月12日,被告人黄开平伙同唐明银等人以购衣服为名,将被害人何某某、王某霞骗至山西省,通过被告人苏直枝,将何某某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郭某祥为妻,将王某霞以4200元价格卖给苑某为妻。
(六)1994年6月18日,唐明顺(已处决)等人以购服饰为名将被害人彭某某、彭某芝拐骗至山西省,通过被告人苏直枝,将彭某某以5000元卖给周某某为妻,将彭某芝以4500元卖给吴某某为妻。
(七)1994年6月18日,刘世界(已判刑)等人以购服装为名,将被害人艾某某、顾某某拐骗至山西省,通过被告人苏直枝将艾某某以5000元卖给史某某为妻,将顾某某以5800元卖给胡某亮为妻。
(八)1994年7月2日,被告人黄开平伙同唐明银(已处决)以购服饰为名,将被害人汪某某、汪某会拐骗至山西省,通过被告人苏直枝,将汪某某以330元卖给李某为妻,将汪某会以4300元卖给冯某为妻。
(九)1994年11月7日,被告人黄开平伙同唐明银(已处决)等人以购服饰为名,将被害人丁某某、王某会拐骗至山西省,通过赵先龙(在逃)将丁某某以2000元卖给赵某元为妻,将王某会以2500元卖给赵某田为妻,后因王某会哭闹,赵先龙将其赎回为妻。
(十)1997年9月22日,被告人黄开平伙同唐明顺(已处决)等人以购服饰为名,将被害人潘某某、刘某某、高某某拐骗至山西省,通过崔某明将潘某某以8000元卖给武某某为妻,将高某侠以9000元卖给张某全为妻,将刘某某以8000元卖给王某为妻。
在拐卖途中,被告人黄开平将刘某某奸淫。
依据上述事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晓勇(黄开平)以出卖为目的,拐骗、贩卖妇女13人,其中奸淫被拐卖妇女1人;
被告人苏直枝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妇女18人,二人的行为均构成拐卖妇女罪,情节严重,且属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二人所起作用相当,均属主犯。
黄晓勇(黄开平)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三年内又犯本案指控的拐卖潘某某、刘某某、高某某的犯罪行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综上,依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ー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三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第
(二)项第(三)项之规定,以被告人黄晓勇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苏直枝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并处罚金2000元。
黄晓勇上诉提出,本案仅有言词证据,一审判决认定其拐卖妇女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998年至1999年的辨认笔录程序违法,所用辨认对象影集不符合同类混杂辨认规则,用近照辨认二十几年前的人违反常识及规定,辨认笔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请求依法判决其无罪。
辩护人提出与上诉人黄晓勇上诉理由相同的辩护意见外,还提出黄晓勇有重大立功表现,建议二审法院对黄晓勇减轻处罚。
苏直枝上诉提出,一审判决认定其参与拐卖18名妇女的犯罪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他是出于好心给村里人介绍对象,有些事情他不知道;
他没有打骂胁迫被害人;
有投案自首情节;
量刑过重。
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苏直枝拐卖妇女犯罪的部分事实不清;
苏直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
苏直枝出于为相邻帮忙介绍婚姻的目的,并非为谋取不当利益;
没有对被拐卖妇女实施摧残、虐待行为;
有自首情节;
建议二审发回重审或对苏直枝从轻处罚。
指定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苏直枝拐卖18名妇女的事实存疑;
苏直枝只是实施了协助其他被告人借介绍婚姻索取钱财的违法行为;
苏直枝有自首情节。
建议二审对苏直枝酌情考虑。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黄晓勇、苏直枝拐卖妇女犯罪的事实清楚、正确。
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苏直枝拐卖洪某某、陈某某、胡某某犯罪
1994年3月间,唐明顺(已处决)、唐明银(已处决)等人以购衣服为名,先后将被害人洪某某、陈某某、胡某某(胡某某)拐骗至山西省,通过被告人苏直枝将洪某某以4600元卖给王某某为妻,将胡某某(胡某某)以4500元卖给马某某为妻,将陈某某以4230元卖给王某学为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安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1994年3月4日,被告人唐明顺、唐明银伙同冯茂彦以购衣服为名,将洪某某、陈某某、胡某某拐骗到山阴县,通过苏直枝将洪某某卖给王某某为妻,获款4600元,将胡某某卖给马某某为妻,获款4500元,将陈某某卖给王某学为妻,获款4230元。
唐明银将洪某某奸淫。
2、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陕刑一终字第467号刑事裁定书证实,[1999]安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清楚、正确。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证人王某柱(收买人王某学之兄)证明,1994年农历2月,听他们村的人说,本乡苏庄苏直枝家来了几个姑娘,因他兄弟20多岁还没媳妇,他就同他兄弟去苏直枝家去看了人,苏当时要4500元,还价后4300元,过后他把钱直接给苏直枝,只给了4230元,钱给后把人就接回来了。
姑娘叫陈某某。
领她来的人贩子他没有见过,不知是哪里人,她是跟本村的王某凯家儿媳妇一块来的,那个媳妇后来跑了。
4、证人王某凯(收买人王某某之父)证明,1994年正月二十九日下午,苏庄村苏直枝的兄弟(喜如)到他村王某成家说谁家娶外地媳妇,他听到后就到王某成家见了喜如,问喜如来了几个外地女的,喜如说两个,他说给他儿说一个,他就跟上喜如去苏庄,到了喜如家,见到喜如家有两个外地女的,三个外地男的,花了4500元娶的,钱给的苏直枝,在苏庄村苏直枝家交的款。
另外一个女的给了他村王某厚,也是苏直枝来,听说花了4000多元。
5、证人马某某证明,他认识胡某某,她是陕西安康市人,1994年正月具体日子他忘记了,通过引荐,在后所乡苏庄村苏直枝家见的面,是安康两个人贩子带过来的,他花了4500元,他是在苏直枝家给的钱,当时苏直枝、安康两个人贩子在场,他将4500元交给安康二个人贩子其中一个留分头的,叫啥他不知道,后就带胡某某回家同居。
当时就是胡某某一个人。
6、被害人胡某某(胡某某)陈述,她是1994年二月份从山阴县后所乡苏庄村苏直枝家到马某某家的,从陕西老家出来的时候一同有个叫李自强的人,另一个姓王,具体名字不清楚。
当时到安康城门市后他们说让她们到西安进货给看
货,把她们骗到山西,和她一块的还有一个叫刘某芳的,现在代县不知什么地方,当时她被卖了4500元,钱是那两个人和苏庄村的那个人拿走的。
李自强同姓王的给她和刘某芳说现在没有钱了,要她们二人找对象骗钱,一人骗一千元,她们开始没有同意,他们说骗到钱当天就接她们出来,她们就同意了。
后二人就带她和刘某芳乘坐汽车到了山阴县从代岳到鲁庄,找一个姓赵的给她们找对象,因姓赵的和别人打架住院,就在鲁庄姓赵的那住一夜。
第二夜姓赵的爱人将她们带到苏庄交给苏老大苏直枝,到苏直枝家第二天,刘某芳被人领走了,卖了多少钱她不知道,后听苏直枝说被卖到代县杨明堡村,第三天她被马某某带回家,等到天亮李自强和姓王的也没有去接她,天亮后她就到苏直枝家,苏说李自强和姓王的将钱带走了,她被马某某家去的人将她追回家,她不在那待,马说她是4500元钱买的,还他4500元叫她走,没法当晚就和马某某同居了,后来马家将她看守着不得脱身,后来1996年农历10月9日从马某某家回家。
她看过影集,其中1号右(唐明顺)就是在天龙商场后租房的那个姓王的,他带着刘某芳给他带小娃,也是他同李自强(胡子)将她同刘某芳卖到山西的。
2号中(唐明银)就是李自强的同伙,1994年正月23日从安康乘坐火车到西安,他带恒口一女娃(洪某某)到山西卖了。
4号左(王花)就是1号右的第二个妻子,是李自强于94年正月22日带她去王花家见到的,5号左(洪某某)就是2号中的那小子他带5号左这个恒口女娃同她从安康乘坐一个火车,但没有坐一个车厢,后在苏直枝家见到她。
1994年农历正月二十日,她从老家进城,看望在二院住院的父亲,在城区天龙宾馆遇到一个自称李自强的男青年,问她找工作不,她当即和李自强聊,李自强说明天到西安进衣服,他是开服装店的,让她跟着一路去进货,回来卖衣服。
当时给她说的工资高,她就同意了。
第二天,李自强用摩托车载她到天龙宾馆,吃饭的时候好像还有四五个人,记不清了,有一个长脸男青年带了一个恒口姓赵的女子。
当天李自强带着她,长脸男子带着赵姓女子上了火车,到西安后,在西安火车站开了房,李自强想强奸她,她就拉开窗户大喊,未得逞。
过了一会儿,李自强带她,长脸男子带赵姓女子从西安到山西太原下车,她就意识到她被骗了,可是当时没出过门,她也没办法只能跟着他们。
到了太原后坐车到山阴,到苏庄苏直枝家,李自强他们就说要给她们在这里找对象,他们拿到钱了就会来接她们回安康,她们被逼无奈就答应了,第二天她就被南辛寨一个叫马某某的买了。
卖了4500元。
当时一到晚上她就盼着李自强来接她们,每天都有人时刻守着,要是敢跑,抓回来就被打一顿。
7、被害人洪某某陈述,她是在1994年3月4日被陈宝军、王鹏、李自强等人以到西安进服装为由,把她从安康骗到西安,再骗到山西省山阴县后所乡苏庄村,他们把她交给山阴县人贩子苏直枝,然后由苏直枝以4600元卖给山阴县后所乡王某凯的大儿子王某某为妻。
3月6日,王鹏、李自强说钱给丢了,山西那有他的朋友原来做生意欠的有钱,现在要到山西要钱还要做一笔生意,3月6日下午坐七点多的火车从西安走,在太原下车又转车,到3月7日晚上到朔州火车站,在朔州火车站住了一晚上。
3月9日,李自强领来一个男的,王鹏、李自强说一块到他朋友那,就坐汽车到山阴县,然后包了一辆三轮车到苏庄村那个男的家,她发现桌上有一个信封写着苏直枝。
中午12点左右,苏让她在他兄弟家待着,到了第二天中午他们就说现在没有钱了,只有在这里给她找对象弄点钱,以后再想办法把她弄出去,就说她是陈宝军的妹子,陈宝军改名陈小军,她改名陈小红,然后兄妹相称就说是自愿找对象的,她当时不同意,他们就说她想跑也跑不掉,只有这样。
她只好按他们说的做,按农历算她是2月3日被苏卖到王某凯家的。
过了几天,王某某说他们给了苏直枝4600元钱。
她被卖到王某某家,她不愿在他家,王某凯把苏直枝叫到他家威胁说她不愿意在这,就把她卖到其他地方,她要告他,山阴县公安局有他的老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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