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汇总990新版Word文件下载.docx
- 文档编号:13636341
- 上传时间:2022-10-12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18.77KB
河北省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汇总990新版Word文件下载.docx
《河北省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汇总990新版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北省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汇总990新版Word文件下载.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二)审定引导基金子基金的设立方案;
(三)审定引导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定托管银行;
(五)审定引导基金专家委员会;
(六)审议批准引导基金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领导小组会议纪要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资源配置与管理处,主要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省科技投资中心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并根据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
(一)提出设立引导基金子基金方案;
(二)制定引导基金年度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三)推选和评估托管银行;
(四)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五)其他管理工作。
第九条引导基金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引导基金的子基金设立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为领导小组审核提供依据。
专家委员会由政府相关部门、行业代表和相关投资领域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一十条引导基金应在托管银行开设专户,用于引导基金的资金拨付及回收。
托管银行主要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指令进行合规性审查和动态监管。
托管银行要严格按照国家及省政府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同时定期向省科技投资中心报送引导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文件。
第三章资金来源和运作模式
第一十一条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为河北省财政专项资金以及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生的利息、投资收益等。
第一十二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与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社会资本及政府资金等合作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股子基金。
鼓励各级政府、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参与设立子基金。
第一十三条本细则所称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河北省域内注册,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科技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二)所属领域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企业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或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下;
(四)企业管理规范,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一十四条引导基金管理费根据上年的管理业绩,按截至上年年末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实际出资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具体比例由领导小组确定。
第一十五条引导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四章子基金的设立和退出
第一十六条新设立的子基金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子基金应当在河北省域内注册;
每支子基金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且以货币形式出资;
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二)引导基金不单独发起设立子基金。
引导基金对单个子基金的参股比例一般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三)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子基金对所投企业不得控股;
(四)社会出资人的资金应先于引导基金到位;
(五)子基金应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资金托管;
(六)子基金的存续期一般不超过5年。
在子基金股权资产转让或变现受限等情况下,经子基金出资人协商一致,最多可延长2年;
(七)子基金可以通过发起设立、增资扩股、股权受让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进行投资,其中投资于河北省境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80%;
第一十七条已设立的天使投资基金申请引导基金增资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已在河北省域内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
(二)基金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一般不超过35%,且不是第一大股东;
(三)引导基金增资后,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且不得控股;
(四)已在商业银行进行资金托管;
(五)已制定完善的投资管理流程和尽职调查准则;
(六)自增资工商变更之日起,存续期一般不超过5年。
在股权资产转让或变现受限等情况下,经全体出资人协商一致,最多可延长2年;
(七)承诺在引导基金增资后,基金投资于河北省境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规模的80%;
(八)全体出资人同意引导基金增资的决议;
(九)每股(每份额)增资价格按不高于被增资基金每股(每份额)净资产协商确定。
第一十八条引导基金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职责,省科技投资中心负责监督子基金合规运作。
第一十九条子基金应当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作为子基金管理人,以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子基金投资业务。
子基金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向子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用,年度管理费用的具体比例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
第二十条子基金管理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河北省境内注册,且实收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二)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投资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3个以上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成功投资案例;
(四)应参股子基金或认缴子基金份额,且出资额不得低于子基金认缴总额的1%;
(五)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二十一条引导基金鼓励子基金的非财政出资股东(出资人)或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子基金的股权或份额。
同等条件下,子基金的非财政出资股东(出资人)优先购买。
在引导基金投资之日起的三年内购买的,按照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
超过三年的,将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
当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子基金管理人以其在子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其余部分由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子基金其他出资人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子基金中的股权或份额。
第二十二条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于已上市企业(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子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二)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三)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四)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五)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以及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
(六)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五章投资程序和投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子基金管理人为引导基金申请人,应向省科技投资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子基金组建或增资方案;
(二)主要社会出资人的出资承诺书或出资证明;
(三)子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材料;
(四)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省科技投资中心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申请者补充完善;
符合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并向引导基金领导小组提交子基金设立方案。
省科技投资中心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领导小组对子基金设立方案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必要时委托专家委员会协助评审子基金设立方案。
领导小组以会议的形式对子基金设立方案进行审议,并以会议纪要形式记录审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经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子基金设立方案,报省科技厅审批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批准出资设立子基金,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子基金设立方案获得批准后,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超过一年的;
(二)引导基金向子基金账户拨付资金后,子基金未开展投资超过一年的;
(三)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政策目标的;
(四)子基金未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省科技投资中心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5个月内,向领导小组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和托管银行出具的资金保管报告。
第二十九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引导基金绩效评估和考核。
绩效评估和考核工作应遵循天使投资市场规律,重在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和子基金所投企业创新性、成长性、科技成果转化效果和科技创业人才的培养,研究建立引导基金风险容忍和尽职免责机制。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此件主动公开)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2017年7月14日印发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河北省 天使 投资 引导 基金 管理 实施细则 汇总 990 新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