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金融业考试案例分析题讲解学习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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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结合案例说明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应采取的主要对策。
答案参考:
企业信用等级分AAA、AA、A、BBB、BB、B六级,一般前三级才享有发放信用贷款资格,如是第四级要加上月均存款余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存款大户企业的条件。
资产负债表:
全面综合地了解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以分析企业的偿债能力和获利能力。
损益表:
反映企业一定时期内利润或亏损情况的报表,可从总体上了解企业经营业绩和获利水平。
现金流量表:
反映企业现金流出、流入以及净流量增减变化的财务报表,通过现金流量的分析,可衡量企业偿还债务的能力。
本案例中第一笔贷款发放的企业资不抵债,第二笔贷款发放的企业信用等级不具备资格,均存在风险。
银行应在贷款发放过程中采取以下对策:
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当前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应采取以下主要对策:
首先要树立正确的业务发展指导思想,要在追求盈利性的同时,重视安全性和流动性,防止为了片面追求高速业务增长而忽视风险防范和内控机制建设的倾向。
其次,要在制度方面狠下工夫,尽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银行内控体制和机制。
要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积极推动银行体制改革,完善的风险管理体制、审慎的会计财务制度和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
再次,要尽快建立和完善银行风险识别和评估体系,要建立和完善银行系统的稽核审计体系,完善专业监督检查制度。
注意使用外部审计力量和市场中介;
进一步发挥业务部门的专业检查作用,制定专业检查制度,加大专业检查力度。
总之贷款发放的全过程要作到“贷款三查”,即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
案例二:
金融监管之剑必须高悬-巴林银行破产事件
1.巴林银行破产事件
1995年2月17日,世界各地的新闻媒体都以最夺目的标题报道了同一事件:
巴林银行破产了。
巴林银行集团是有着232年历史的老牌英国银行,在全球拥有雇员1300多人,总资产逾94亿美元,所管理的资产高达460亿美元,在世界1000家大银行中按核心资本排名第489位,许多的英国王室显贵,包括英女王伊丽莎白二世和查尔斯王子都是它的顾客,曾被称为英国的皇室银行。
巴林银行经历了1986年伦敦金融市场解除管制的“大爆炸”,仍然屹立不倒,已成为英国金融市场体系的重要支柱。
然而,巴林银行长达两个世纪的辉煌业绩,却在1995年2月毁于一旦。
巴林银行破产的直接原因,是其新加坡分行的一名交易员——尼克·
里森的违规交易。
里森,事发时刚刚满28岁。
1992年,里森由摩根斯坦利的衍生工具部转投巴林,被派往新加坡分行。
由于工作勤奋、机敏过人,里森得到重用,升任交易员,负责巴林新加坡分行的衍生产品交易。
期货交易的成功使里森深受上司的赏识,地位节节上升,以致被允许加入由18人组成的巴林银行集团的全球衍生交易管理委员会。
里森的工作,是在日本的大阪及新加坡进行日经指数期货套利活动。
然而,里森并没有严格地按规则去做,当他认为日经指数期货将要上涨时,不惜伪造文件筹集资金,通过私设账户大量买进日经股票指数期货头寸,从事自营投机活动。
然而,日本关西大地震打破了里森的美梦,日经指数不涨反跌,里森持有的头寸损失巨大。
若此时他能当机立断斩仓,损失还是能得到控制,但过于自负的里森在1995年1月26日以后,又大幅增仓,导致损失进一步加大。
1995年2月23日,里森突然失踪,其所在的巴林新加坡分行持有的日经225股票指数期货合约超过6万张,占市场总仓量的30%以上,预计损失逾10亿美元之巨。
这项损失已完全超过巴林银行约541亿美元的全部净资产值,英格兰银行于2月26日宣告巴林银行破产。
3月6日,英国高等法院裁决,巴林银行集团由荷兰商业银行收购。
2.日本大和银行事件
1995年9月26日,日本大和银行宣布一位44岁的交易员井口俊男被指控因长期非法从事以美国国债为标的物的交易,导致11亿美元的巨额亏损。
美国联邦和纽约州银行管理当局联合下令,限令大和银行在美国的17家分行及大和信托投资公司必须在3个月内结束在美国的一切业务,撤离美国,并规定大和银行3年内不得在美国重新开展金融业务。
大和银行数年来对经营信息特别是巨额亏损秘而不宣,导致国际金融社会对日本金融业失去了信心,竞相对日本的海外金融机构的融资征收高达1%的保险费,增大了日本海外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再加上国内大藏省对金融机构自有资本率的要求越发严格。
致使日本海外金融机构纷纷从欧洲金融市场撤回。
思考题
1、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2、金融业为何要实行审慎的监管?
请举例说明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3、巴林银行的倒闭是由于金融监管不到位还是内部监控机制欠缺导致的?
为什么?
1、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由于经济、法律、历史、传统乃至体制的不同,各国在金融监管的诸多具体方面存在着不少差异。
但有些一般性的基本原则却贯穿于各国金融监管的各个环节与整个过程。
依法管理原则
合理、适度竞争原则
自我约束和外部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四)安全稳定与经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必须实行审慎的监管,主要得到了如下启示:
1.金融市场主体面临着越来越广泛的风险
上述两个案例表明:
第一,近20年来,金融市场主体虽然面临着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多得多的机遇,但同时也面临着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多得多的风险。
第二,金融风险并不是小金融机构的专利,一些大金融机构同样也存在着巨大的金融风险。
第三,金融风险的成因日趋复杂,信贷风险与市场风险正呈现相互渗透的趋势。
第四,不要过于迷信专家和数学模型。
2.健全的内控机制是防范金融市场风险的关键
巴林银行破产和日本大和银行事件不是偶然的,要想防止这类事件再度发生:
一是要完善市场参与者内部风险防范机制。
二是要堵塞监管的漏洞。
三是要抑制过度从事期货投机交易。
这有几重含义:
一是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必须有法律、法规为据;
二是金融机构对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监管要求必须接受,不能有例外;
三是金融管理当局实施监管必须依法行事。
只有如此,才能保持监管的权威性、严肃性、强制性和一贯性,才能保证监管的有效性。
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金融监管对于维护金融稳健、金融安全,防范金融危机具有以下必要性:
(1)金融监管有利于克服市场失灵,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
(2)金融监管有利于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及社会公共利益
(3)金融监管有利于促进竞争,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
(4)金融监管有利于促进稳健的金融深化与金融开放
主要是由于内部监控机制欠缺导致的。
(结合案例说明)
案例三:
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有代位求偿权吗?
(下文中,原告为被保险人,被告为某保险公司)
2003年7月8日原告所在单位向被告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被告同意承保并出具团体人身保险单,保险期限自2003年7月8日起至2004年7月7日止,保单所付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规定: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被告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原告为该保险项下的被保险人,其所享受的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险的保险金额为25000元。
2003年9月11日原告与他人发生纠纷被打伤,原告就医共发生医疗费32015元。
2004年1月经派出所调解,致害人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后期医疗补偿费、误工费共计18000元。
随后原告向被告提出保险金申请。
2004年1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拒赔通知书,以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之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
保险条款中“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被告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
原告在已经获得第三致害人的赔偿的前提下,其损害已得到全部弥补。
“无损害即无保险”,依照保险法不得不当得利的原理和保险条款的规定,原告无权再从被告处获得保险赔偿。
法院判定: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思考
1.代位求偿权的内涵是什么?
代位求偿的要件有哪些?
2.物上代位和权利代位相同吗?
如果不同,区别是什么?
答案参考
代位求偿权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条件为:
(1)保险标的所遭受的风险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保险事故的发生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
(3)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
(4)保险人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
(5)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
坚持代位求偿原则的目的在于:
既防止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产生不当得利,又维护补偿原则,有利于被保险人迅速得到保险赔偿;
同时也有利于维护保险人自身的合法利益;
也可使有关责任方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该案例应该说明的是:
代位求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因为财产保险的保险价值是可以确定的,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合同。
按照损失补偿原则,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只能得到补偿,而不能获得双重赔偿。
而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保险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保险价值无法衡量,只存在保险金的给付。
(2分)
在本案中,保险条款中“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被告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
(8分)
在保险实务中,通常存在物上代位和权利代位两种形式。
从严格意义上讲,物上代位不能称为真正意义上的代位,因为在在保险代位法律关系中存在债权人、债务人和保险人三方当事人。
代位求偿权的的实质保险人站在被保险人的地位上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索赔的权利。
而物上代位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作出赔偿后,如果赔偿金额达到受损标的的金额,即标的残值的所有权即应归于保险人。
在物上代位条件下,只有两方当事人,没有第三者,显然与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大相径庭。
故而,物上代位不宜作为代位求偿研究,只有权利代位才是真正意义的代位求偿。
案例四:
人民币的汇率改革的进程
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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