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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观察内容的选择,我本着先静后动,由近及远的原则,有目的、有计划的先安排与幼儿生活接近的,能理解的观察内容。
随机观察也是不可少的,是相当有趣的,如蜻蜓、蚯蚓、毛毛虫等,孩子一边观察,一边提问,兴趣很浓。
我提供的观察对象,注意形象逼真,色彩鲜明,大小适中,引导幼儿多角度多层面地进行观察,保证每个幼儿看得到,看得清。
看得清才能说得正确。
在观察过程中指导。
我注意帮助幼儿学习正确的观察方法,即按顺序观察和抓住事物的不同特征重点观察,观察与说话相结合,在观察中积累词汇,理解词汇,如一次我抓住时机,引导幼儿观察雷雨,雷雨前天空急剧变化,乌云密布,我问幼儿乌云是什么样子的,有的孩子说:
乌云像大海的波浪。
有的孩子说“乌云跑得飞快。
”我加以肯定说“这是乌云滚滚。
”当幼儿看到闪电时,我告诉他“这叫电光闪闪。
”接着幼儿听到雷声惊叫起来,我抓住时机说:
“这就是雷声隆隆。
”一会儿下起了大雨,我问:
“雨下得怎样?
”幼儿说大极了,我就舀一盆水往下一倒,作比较观察,让幼儿掌握“倾盆大雨”这个词。
雨后,我又带幼儿观察晴朗的天空,朗诵自编的一首儿歌:
“蓝天高,白云飘,鸟儿飞,树儿摇,太阳公公咪咪笑。
”这样抓住特征见景生情,幼儿不仅印象深刻,对雷雨前后气象变化的词语学得快,记得牢,而且会应用。
我还在观察的基础上,引导幼儿联想,让他们与以往学的词语、生活经验联系起来,在发展想象力中发展语言。
如啄木鸟的嘴是长长的,尖尖的,硬硬的,像医生用的手术刀―样,给大树开刀治病。
通过联想,幼儿能够生动形象地描述观察对象。
环境对于人和生物的生存、国家经济、文化、社会、民族的发展,对于全人类都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我国古代的读书人,从上学之日起,就日诵不辍,一般在几年内就能识记几千个汉字,熟记几百篇文章,写出的诗文也是字斟句酌,琅琅上口,成为满腹经纶的文人。
为什么在现代化教学的今天,我们念了十几年书的高中毕业生甚至大学生,竟提起作文就头疼,写不出像样的文章呢?
吕叔湘先生早在1978年就尖锐地提出:
“中小学语文教学效果差,中学语文毕业生语文水平低,……十几年上课总时数是9160课时,语文是2749课时,恰好是30%,十年的时间,二千七百多课时,用来学本国语文,却是大多数不过关,岂非咄咄怪事!
”寻根究底,其主要原因就是腹中无物。
特别是写议论文,初中水平以上的学生都知道议论文的“三要素”是论点、论据、论证,也通晓议论文的基本结构:
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但真正动起笔来就犯难了。
知道“是这样”,就是讲不出“为什么”。
根本原因还是无“米”下“锅”。
于是便翻开作文集锦之类的书大段抄起来,抄人家的名言警句,抄人家的事例,不参考作文书就很难写出像样的文章。
所以,词汇贫乏、内容空洞、千篇一律便成了中学生作文的通病。
要解决这个问题,不能单在布局谋篇等写作技方面下功夫,必须认识到“死记硬背”的重要性,让学生积累足够的“米”。
为了提高各级政府、各国家机关、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人民武装部队和全体人民的国家管理职能、责任,保护人民健康、保障人类生存权、为祖国的长期发展服务,为保护区域环境和全球环境作贡献。
家庭是幼儿语言活动的重要环境,为了与家长配合做好幼儿阅读训练工作,孩子一入园就召开家长会,给家长提出早期抓好幼儿阅读的要求。
我把幼儿在园里的阅读活动及阅读情况及时传递给家长,要求孩子回家向家长朗诵儿歌,表演故事。
我和家长共同配合,一道训练,幼儿的阅读能力提高很快。
根据l992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九条和第八十四条。
本法对环境保护作出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环境包括各种自然要素与人道关系密切相关的物质要素,人的周围能影响到人们的生活、生产、存在、人的发展的因素和天然因素。
本法规定的环境保护包括维护完整、清洁的环境活动,改善环境、维护生态平衡,阻止、克服由人类的活动或天然引起的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后果,合理开发、使用、节约天然资源。
第二条
本法术语含义解释如下:
1.环境成份:
是构成环境的各种要求。
包括:
空气、水、士地、声音、光线、地下、山川、森林、河流、湖泊、海洋、生物、各生态体学、各居民区、生产区、自然保护区、自然景观,名胜古迹及其他物质形态。
2.汰质:
产生于生活、生产过程或其他活动中的废弃物,可是固态也可以是液态、气态或其他形态。
3.引起污染物:
是给环境带来危害的因素。
4.环境污染:
使环境改变;违反环保标准。
5.环境衰退:
环境成份的质量和数量发生改变,给自然和人类生活带来不利影响。
6.环境事故:
由自然或人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灾难,造成严重的使环境衰退,环境事故发生的原因有:
(1)台风、山洪、水灾、干旱、地震、塌方、地陷、火山、酸雨、陨石、气候变化及其他自然灾害。
(2)火灾、森林火灾、生产、经营、经济工程、科学技术、文化、礼会、国际安全等活动中给环境带来危害的技术事故。
(3)寻找、勘探、开发和运输、矿产、油气中的事故、井下倒塌、井喷、油气溢出、油气管道毁损、船只沉没、炼油工业事故、其他工业事故。
(4)核反应堆、核电、核燃料、核废料、放射物等引起的事故。
7.环境标准。
是指规定的指标、尺度、界限等作为环境管理的根据。
8.清洁工艺:
是指最大限度的减少污染的工艺规程和技术办法。
9.生态学:
在一个固定的环境中,彼此相关连的相互依存的生物群体系统。
10.多种生物学:
关于生物起源、物种、生物与自下而上的科学。
11.环境评价:
是为促进环境保护在关于生产、经营基础、经济工程、科学技术、医药、文化、社会国防安全和其他工程等问题的预案、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的分析、评价、预报的过程。
第三条
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对环境保护进行统一管理。
建立环境保护规划,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环境保护体系。
国家制定投资政策,鼓励国内外组织以多种形式利用先进科学技术对环境保护事业进行投资,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
第四条
国家有责任在环境保护方面组织实施教育、培训、科研的工作,普及环境保护方面的科技知识和法律。
单位、个人有责任参加本条所述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
国家保护资源和环境方面的国家利益。
越南扩大与世界各国及外国组织、个人在环境保护领域内的合作关系。
第六条
保护环境是全民的事业、组织、个人有责任保护环境、执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有权、有责任发现并控告。
在越南活动的外国组织、个人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法。
第七条
在有必要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环境成份时必须缴纳环境保护费。
本条所规定的环境保护费用的缴纳标准、方式等由政府规定。
由于自己的活动给环境造成损害的组织、个人必须依法进行赔偿。
第八条
国会、地方人民议会,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及其在地方的成员组织有责任检查环境保护法的实施。
中央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法。
第九条
严禁一切造成环境衰退、环境污染、环境事故的行为。
第二章防止环境衰退、环境污染、环境事故
第十条
各国家机关在各自的职能、任务范围内有责任组织对环境现状的调查、研究和评价,定期向国会报告环境情况。
确定环境污染区并向人民通报,制定防止环境衰退、环境污染、环境事故的计划。
组织、个人有责任防止环境衰退、环境污染、环境事故。
第十一条
国家对合理开发使用环境成份、运用先进技术、清洁工艺对汰质进行利用、节约原料,在科研、生产和消费中使用再生能源、生物制品组织和个人给予鼓励并为其创造条件。
第十二条
组织、个人有责任保护各种物种、野生动植物、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森林、海洋及各种生态体系。
开发生物资源必须按一定的季节时令和规定的地点、方法、工具设备进行,以保证生物种类的密度的恢复,使生态平衡不被破坏。
森林的开发必须按照森林保护法的规定和开发规划进行,国家制定计划并组织单位、个人进行林木种植,以扩大森林面积,以保护水源。
第十三条
开发、使用自然保护区,天然景观必须有关部门的管理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机关的批准,并向受权管理上述自然保护区、天然景观的地方人民议会登记。
第十四条
农业土地、林业土地、畜牧、水产及养殖所用土地的开发必须遵循土地使用规划和土地改造计划,以保护生态平衡,使用化学物品、化肥、植物保护药品及其他生化制品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在生产经营、工程建设中必须采取各种措施限制、防止水土流失、倒塌、陷落、土地碱化、盐化、酸化、石风化、泥泞化、沙漠化。
第十五条
组织、个人必须遵守保护水源、洪水系统、排水系统、绿化系统、卫生设施、执行都市、农村、居民区、旅游区、生产区的公共卫生规定。
第十六条
组织、个人在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中必须采取保护环境卫生的办法,必须有处理汰质(废物)的技术设备,保障环境标准,防止环境衰退、环境污染、环境事故。
政府规定环境标准的名目、逐级颁布,并检查实施。
第十七条
本法颁布前已开展活动的经济、科学、技术、医药、文化、社会、国防安全的基层组织、个人,必须将本基层的环境情况作出评价报告以便国家环境保护管理机关审定。
在不能保证环境标准时,组织、个人必须根据国家环境保护管理机关的规定在一定的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超过规定的时间及其采取的措施未能达到要求时,环境保护机关得向上级环境保护机关报告以决定停止共活动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第十八条
组织、个人在建设、改造生产区、居民区、经济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医疗卫生设施、文化社会设施、国防安全设施时,外国投资者或联营者及其他社会经济发展投资预案业主必须建立环境情况评价报告呈国家环境保护管理机关审定。
环境情况评价报告的审定结果是有管辖权的机关作为是否批准实施预案的根据之一。
政府规定建立、审定环境情况评价报告的细则,对于本条和第十七条所述的国防安全特别设施则另行规定。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预案由国会审阅、决定。
这类投资预案的名目由国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
工艺技术、机械设备、生化制品有毒物质、放射物质、各类动植物、微生物等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进出口事项须经国家有关管理机关和环境保护管理机关批准。
政府规定本条所述各领域、各类事项的名目。
第二十条
组织个人在寻找、勘探、开发、运输、加工贮存各类矿产及制品,包括地下水的使用必须符合技术标准,采取环保措施,保障环境标准。
第二十一条
组织、个人在寻找、勘探、开发、运输、加工、贮存
油、气时必须符合技术要求,采取措施保护环境,制定方案防止渗漏事故及火灾事故、装备各种设施以便能够及时处理事故。
在寻找、勘探、开发和加工油、气过程中使用有毒化学物质必须有技术证书,并接受国家环保管理机关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
拥有水上、空中、公路、铁路等方面的交通工具的组
织、个人必须遵守环保标准并接受有关管理机关和环保管机关定期环保检查。
已经规定的不能保证环保标准的交通工具不得使用。
第二十三条
生产、运输、买卖、使用、贮藏或销毁有毒物质、易燃物质、易爆物质必须遵守保护人、生物安全的规定,不得引起环境衰退、环境污染、环境事故。
政府规定本条所述各类有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的名目。
第二十四条
核工业、核反应堆、核研究设施工厂的地址选定、设
计、建设、运行,放射物质、放射物废料的生产、运输、使用、贮存必须遵守有关核子辐射的安全法律规定和环保管理机关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使用电子辐射、核辐射及其他有害辐射的机械、设备的组织、个人必须遵守有关辐射安全的法律,并经常进行检查和环境评估,同时定期向环保管理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
垃圾、环境污染物的集中点、贮运场地、处理场地的各种活动及运输活动必须遵守环保管理机关和地方政府的规定。
对于有害的、引起疾病、易燃易爆、废水、垃圾和不能销毁的废物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国家环境管理机关规定本条所述废水、堆放的名目及监察处理过程。
第二十七条
安葬、停灵、墓藏、埋葬、火葬、尸骨转移必须采用先进办法并遵守人民健康保护法的规定以保障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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