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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立法进程完整版
劳动合同法立法进程
劳动合同法立法进程
法制网——法制日报周末201X年12月16日
第三篇:
劳动合同法立法焦点
试述我国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争议的焦点
我国从计划经济时代转化成市场经济时代,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劳动用工情况多样化,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出现了一些新型的劳动关系如非全日制工,劳动派遣工、家庭用工、工人用工等等,但是这些新型的劳动用工型式也引起了诸多的劳资纠纷,这些纠纷的出现恰恰反映出我国《劳动合同法》立法的不足或者立法缺陷。
在《劳动合同法》立法之初就出现了众多争议的焦点问题其
一、如有人主张劳动合同立法应该向弱势群体劳动者一方倾斜,也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不能偏袒劳动者,劳动者也有优势人群,(如科研人员、高素质人才)。
其
二、有人强调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认为属于社会范畴的《劳动合同法》其立法宗旨就是要向劳动者倾斜,还有人则认为对劳动者倾斜过度会导致中国劳动力成本优势的丧失等问题,主张立法的宗旨是谋求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平衡。
其
三、还有人在承认应当对劳动者进行特别关注的前提下,认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应作双保护的表达。
纵观以上争议焦点我认为我国正在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必然会引起机器化生产代替手工化生产,势必会有很大一批的工人失业,造成劳动力的过多剩余。
再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我国现在劳动力的主力军主要还是20世纪70年代的农民工,他们处在社会的底层人群,大多都是没有一技之长,只能靠出苦力维持生计,随着经济时代的机器化生产代替手工业的转型,他们势必会被淘汰,然而这些人群会不惜以低廉的工资报酬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这就会让一些企业以及一些用工单位以低廉的工资报酬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这些人群会把第二次获得的工作机会视为自己的“铁饭碗”,面对企业家们的压迫他们会忍气吐声,这就会造成更多的“血汗工厂”,他们付出的是双倍的劳动力,得到的却是单倍的劳动报酬,这些人群才是劳动市场中的弱者。
《劳动合同法》立法更应该向他们倾斜。
我之所以要倾向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因为劳动关系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等需要国家通过立法予以矫正。
劳动力拥有者与劳动力的使用者之间有一种天
然的不平等。
大多数的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都处于弱势地位,以追求是实质正义的法律应当对劳动者一方进行适度地倾斜保护,以矫正现实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地位。
有人会担心过分地强调保护劳动者一方会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会导致中国劳动力成本优势的丧失,同时也不利于外来企业来中国的投资发展等问题。
我认为在《劳动合同法》中向劳动者倾斜保护,不会造成以上问题,原因是其
一、劳动者大多数都是弱势群体,他们没有社会的最低生活保障,这些用人单位及企业可以提供更多的社会保障如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提高工资福利等更多的优惠策略来吸引劳动者。
其
二、对于外来企业他们的资金更充裕,劳动保障条件有更多的优势,这恰好比本土的企业在劳动招工中更具吸引力,这样就会提高劳动用工市场的竞争,劳动者的权益会在竞争中会更加得到保障。
需要指出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两者之间并无本质上的矛盾,“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之说并不意味着只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不保护或者排斥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只是强调在双方合法利益保护的基础上,对劳动者给予倾斜保护,不会导致劳动合同双方主体的权利失衡。
第四篇: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第二章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第一节94年劳动法颁布实施后的情况
一、劳动合同签约率低
201X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94年劳动法执法检查发现:
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签约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约率更低。
许多用人单位不愿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主要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逃避缴纳社会保险和解雇工人的法律责任。
目前,劳动力供大于求,劳动者一般不敢主动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
这种现状造成当出现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就很难主张自己的权利,在申请仲裁、提出诉讼后,由于缺乏有力的证据,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二、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
201X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94年劳动法执法检查:
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是短期劳动合同,大多是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几签。
职工对生活没有稳定的预期,经常要重新规划生活。
25岁的小吕在广告公司工作3年了,“从一进公司就是每年签约一次,担心单位明年不给续约,我压力很大,天天加班图好好表现,从不敢休探亲假。
”
事实上劳动者合同都是3到6个月的居多,一年以上都算少见,让劳动者长期处于紧张和压抑的状态。
《劳动合同法》的一大任务就是防止合同短期化和频繁签订劳动合同。
新劳动合同法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签订二次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后需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手段(规定)规制目前大量存在的短期劳动合同的现象。
三.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有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试用期满了,推说劳动者达不到录用条件,不予录用,然后再招人来以试用的方式使用。
由于劳动者再试用期内的工资待遇较低,又没有其他劳动保障,有些用人单位就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
有些用人单位拖延、克扣工人工资,不缴纳工人的社会保险,或不执行劳动定额标准,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不支付加班费,有的用人单位甚至对劳动者实行强迫劳动。
四、国内外形势的需要
这几年经济高速发展,但社会问题突出,劳工权益受损并引发的劳资矛盾和劳资冲突,已成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最主要障碍;(案例)。
长期以来我国以低劳动成本作为主要的竞争手段,但现在这已不适应时代的要求了,劳动者也不认可了;中国加入to后,低成本引发大量反倾销案,以及对中国产品质量的质疑,这些问题的解决直接涉及劳工标准和劳工待遇问题。
因此必须通过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来提高竞争力。
五、维权成本过高
讨薪千元,成本至少三千11《中国经济时报》201X、
9、27徐谷明文
从201X年12月开始,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调查了北京、陕西、重庆、广东、黑龙江、山西、河北和湖北等8个省、直辖市,共发放农民工维权状况调查问卷8000份,在201X年5月完成了万多字的《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
该报告显示,为了索要不足1000元的工资,完成所有程序,农民工维权需要直接支付至少920元的各种花费,花费时间至少11-12天,折合误工损失550-1050元,国家支付政府工作人员、法官、书记员等人员工资至少是1950-3750元。
综合成本在3420-5720元之间。
从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到诉讼,农民工要付出巨大的经济成本、时间成本,还有政府成本和法律援助成本。
一般情况下,讨薪1000元需要付出综合成本至少3000元。
这还是保守的计算,依据调查的典型农民工案件,每个案例的维权综合成本都超过1万元。
根据全国总工会不完全统计,到201X年11月中旬,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约有1000亿元。
由此可以看出,为了索要农民工的1000亿欠薪,整个社会至少要付出3000亿的成本。
1、201X年12月颁布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是为了减少讨薪成本,一裁终局。
2、律师费应当由败诉方承担。
四、行政监管不到位
第二节劳动合同法的意义和重要性
制定《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完善法律体系的需要,是建立
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
我国的经济发展不能一味依靠廉价劳动力,适当提高劳动成本是保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经济进一步融入世界的需要。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部法律颁布施行,是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巩固和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劳动用工机制,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增强就业的稳定性和提高就业质量,推动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节《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区别和关系
有人将《劳动合同法》简称为“新”《劳动法》。
第五篇:
201X年:
劳动立法进程将进一步加快
XX:
.n
2004年:
劳动立法进程将进一步加快作者:
骆潇
来源:
《职业》201X年第01期
近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201X年的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将有重大举措。
首先,《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技术工种职业资格条例》的立法步伐加快。
劳动法学研究会会长郑东亮先生认为,在《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应该更多地考虑到就业格局的变化,多种灵活就业形式的发展,对口头合同等方面有更详细的规定。
为限制企业的随意裁员行为,还要从解除合同的程序上,对劳动者进行更有效的“解雇保护”。
郑东亮会长还透露,《就业促进法》草案也正在紧锣密鼓的起草中,预计在201X年上半年将完成起草工作。
该法研究起草的重要任务是要实现促进就业政策的制度化,包括明确政府在促进就业方面的职责,同时也对劳动力市场进行进一步规范,对反就业歧视有更细化的规定。
同时,劳动保障部相关部门表示,201X年劳动监察和专项执法检查力度将进一步加大。
针对目前争议颇多的劳动仲裁制度,相关部门也正在考虑修改《仲裁员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修订《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并加强对劳动争议仲裁员的专业培训。
如果这些立法计划能够在明年年内顺利实施,无疑对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但郑东亮指出,根据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目标,我国劳动保障立法步伐还应加快,我国的劳动保障法制环境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
目前,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比较突出的难点有四个,即就业格局变化引起劳动关系多样化,出现了法律调整的真空;劳动监察力量太薄弱,制度建设不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弊病较多,要改变这种状况,恐怕需要在制度上有根本的变化;地方立法不平衡,如何进行衔接和统一的问题比较突出。
此外,明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十周年,要利用这个机会加强普法宣传和研究工作。
郑东亮会长强调,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劳动保障执法难。
出现这个问题,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地方政府的短视,认为对企业的宽容就是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二是劳动力市场一直处于供过于求的状态,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不够强烈;三是缺乏诚信的社会环境。
所以,加快《劳动监察条例》的立法进程尤其关键。
链接
201X年,除新《工伤保险条例》以及4部部颁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工伤认定办法》《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出台外,共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13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201X年1~10月份,有30个省(区、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因劳动保障问题引发的百人以上大规模群体性事件496起,比上年同期增长20.1%,参与人数
XX:
.n
1
1.1万人,比上年同期下降3
4.7%。
而201X年前三季度,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
5.3万件,涉及劳动者当事人4
8.6万人;其中集体劳动争议0.8万件,涉及2
6.7万人,结案率为87%。
与上年同期相比,劳动争议案件上升了15%,涉及的劳动者人数增长18%,结案率下降了6%。
在劳动法学研究会201X年年会暨完善劳动保障法律制度研讨会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王东进在讲话中指出,根据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进程,至少以下问题需认真研究和总结:
一是如何设计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框架;二是如何界定政府部门在就业促进中的职责;三是如何适应劳动关系新变化,完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四是如何妥善处理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五是如何健全劳动争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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