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改制重组探讨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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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重组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涉及企业资产、业务、股权、财务、人员、机构等。
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上市前股权重组、企业上市前资产整合与规范运作、职工持股的规范、改制重组中资本运营的方式、上市前的财务分析与报表合并等等一系列问题。
企业上市是股权融资的一种方式,也是企业发展战略的需求与安排。
企业上市发行股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而改制重组是企业上市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之一。
因此,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道门槛,改制重组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到企业的上市成功与否。
一些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业绩优良的企业因为在改制重组阶段操作不规范,为日后的上市工作埋下许多隐患,甚至还贻误了上市的最佳时机。
因此,如何成为一个合格的发行主体,是改制重组阶段的重点工作。
一、企业上市前改制重组的内容
(一)企业改制重组的含义
改制是指依照《证券法》、《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设立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及设立以后,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运行机制,规范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和公司治理基础,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规范股份公司的运作。
重组是指在拟上市股份公司设立前及设立之后,通过股权重组和资产整合,将公司股权、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进行合理调整及有效组合,使其符合上市发行的规范要求,形成具有股权关系清晰,业务体系完整,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和持续发展的发行主体。
因此,改制重组是公司成为一个合格上市发行主体的第一步,也是企业上市成功与否的关键,它将公司存在的许多历史问题和上市的隐患进行调整与规范,为日后企业上市发行股票打下更为牢固的基础。
所以,拟上市企业的领导应该对此给予极大的重视,与中介机构一起协同努力,扎实有效地做好企业的改制重组工作。
(二)企业改制重组应达到的标准
无论是采用发起方式设立还是采取募集方式设立,也无论是通过整体改制还是部分改制或者是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其目的是设立一个合格规范的上市发行主体,改制重组后拟上市公司应该达到以下标准:
1.股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不存在股权纠纷隐患。
公司不允许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不允许工会、职工持股会作为拟上市公司股东,它们也不能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2.主营业务突出,通过整合主营业务形成完整的产、供、销体系,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本利用效率,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3.建立公司治理的基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规范运作。
4.形成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公司改制时将主要经营业务进入股份公司时,与其对应的土地、房产、商标及其他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必须同时进入股份公司,做到资产完整、业务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5.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会计核算符合《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法规的要求。
6.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和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三)改制方案的确定
企业改制重组方案有多种,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参考律师、券商(证券公司)以及其他中介机构的意见来决定。
主要的改制重组方案有:
(1)整体改制方案:
是指被改组企业不作资产调整,将其全部资产,包括所有经营性与非经营性资产都投入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以之为股本,再发行股票增资投股(即上市)。
这样,在办理完有关工商登记手续后,原企业随之不复存在。
但是整体改制方案的适用范围较窄,一般是新建企业或者社会负担较小的少数企业,这些企业一般条件较好,包袱不重,资产相关性也较大,非经营性资产所占比例较少或绝对值较小(而且往往有一定的盈利能力)。
(2)控股分立方案:
是指被改组企业将原资产进行分割重组,把其中一部分资产及其相关的负债和权益投入拟改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资产保留在原企业内。
这是目前我国最常见的改制重组方案。
一般是被改组企业将一部分经营性的优良资产投入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取得控股地位,再使之上市。
原企业仍保留原有地位。
当然,有时也采取设立成两个新法人,注销原企业的法人地位的方案。
这种方案一般多适用于原大型国有企业(往往大而全):
非经营性资产所占比例较高,绝对值较大,而且,盈利能力较差。
(3)非控股分立方案:
该方案同于第2方案,惟一的区别是被改组企业投入的资产无法对拟设立的股份公司形成控股。
(4)合并方案:
是指被改组企业与其他被改组企业进行合并,将所有资产进行重新组合。
这样,提高改组后企业的整体效益,形成规模经营。
合并方案从不同角度来讲,有不同的分类:
①从是否控股的角度来讲,可分为控全股合并方案与非控制合并方案。
②从合并的资产占原企业的资产比例来讲,可分为全部资产进行合并(即消灭原企业)和部分资产进行合并即拿出一部分资产进行合并。
实际中的企业改制与重组方案有时也同时采取上述一个以上方案。
企业通过改制重组,使改制重组后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各项有关数据要求(资产、股本等)以及其他结构性要求符合有关上市的要求。
这样,才有可能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企业才能成功上市发行股票。
(四)企业改制重组的主要内容
1.关于主体资格
通过改制重组,发行主体成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股东用于出资的资产权属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资产权益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在改制重组中,对主体资格应该重点关注在股份制改造后业绩是否可以连续计算,要达到业绩连续计算,有限责任公司就要按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公司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
另外,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公司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如果在改制重组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使其业绩不能连续计算业绩时,要想上市需等上3年。
案例1:
公司高管人员在报告期内变化大
2007年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中未通过的一家企业,其主要问题是:
该企业在报告期内管理层重要成员发生变化,在申请上市的2年前,企业核心技术的创始研发人被免去总裁职务,财务负责人也发生变化,发行人在报告期内还发生了多人次的董事、副总裁变动情况。
作为技术主导型企业,在报告期内发生管理层主要成员变化对发行人未来的经营活动、技术研发及发展战略的实施存在重大影响,而申报材料未反映该管理层变化后对发行人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程度,进而致使公司经营存在重大变化的风险。
2.关于公司独立性
在企业上市前通过资产重组、业务重组使发行主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股份制改造中,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资产应该完整地进入股份公司,如土地、公司在建工程、商标等无形资产等都要进入拟上市公司。
另外,发行主体的人员独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公司的财务独立,公司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的机构独立,公司建立了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
属于生产经营企业的,应具备独立的研发、生产、销售系统,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必须遵循市场公正、公平的原则。
企业与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不应存在同业竞争,如果存在同业竞争问题,可以考虑以吸收合并或股权收购及资产收购的方式置入拟上市公司,也可以通过出售企业股权、清算注销等方式予以解决。
案例2:
公司关联交易违背公允性
有一家拟上市企业,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的采购、销售行为主要依赖于包括股东单位、与实际控制人关系最为密切的单位,尤其是发行人对关联股东的销售价格明显高于与其他非股东单位的销售价格,发行人对关联股东的采购价格明显低于与其他非关联企业的采购价格,发行人对该等情形既未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完整、准确地作出信息披露,也未对其合理性作出有依据的充分说明。
中国证监会发审委经审核认为,发行人缺乏直接面向市场的独立经营能力,关联交易违背公允性,因此否决了该企业的上市申请。
3.关于规范运行
公司要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
公司的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下达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使上市主体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2)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担保行为要规范,对外担保事项应按照公司章程实施,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公司要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例如:
某企业2007年申请上市发行股票,但该企业2005年为某上市公司提供最高额为7000万元的担保。
2006年某高级人民法院就该上市公司涉及贷款及担保纠纷诉讼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拟上市企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该企业在上市申请中没有提供足够证据支持企业董事就该担保事项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
因此,中国证监会发审委经审核认为,该企业管理层存在尽责不够的问题,从而否决了企业的上市申请。
4.关于财务与会计
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要求,上市主体应该符合以下财务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如果是创业板上市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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