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灯室相关制度规定20140815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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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工岗位责任制
1、负责矿灯、便携式的充电、发放、回收、检查、整理、清洁等工作。
2、负责自救器的发放、回收、检查、整理、清洁等工作。
3、负责每班必须认真检查所有矿灯完好情况,不准出现失爆灯,螺丝松动,开关使用细铁丝缠绕。
4、对于便携式报警仪,必须每班检查,数字不准确,必须立即把机号报机电科,机电科责成监控组专人进行调试修理。
5、对损坏的矿灯及时告知机电二队进行维修。
6、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保对矿灯进行充电。
7、每班清理充灯房卫生,保持卫生清洁。
8、对所辖范围内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
9、严格实行人灯对号,不得随意调灯,不准给外面充灯。
每班收发做好记录。
10、实行充电人员要做到人、灯、架对号,充电架完好率达98%,保证能正常充电。
11、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不准闲杂人员进入充灯房逗留。
12、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班要交清矿灯、自救器、便携式的发放、回收、维修情况,并说明存在的问题,一定要交清、接明。
13、当班如有未交回或损坏矿灯、自救器、报警仪等应立即报调度室及机电科。
14、完成领导临时安排的工作任务。
充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操作前的准备工作
1、充电室内温度应保持15-25℃之间,并应保持干燥、通风良好、卫生,并设有安全灭火装备。
2、充电架应保持清洁,每班应擦拭一次,每半年检修一次。
4、工作人员工作时应穿工作服,操作时应戴绝缘手套,穿胶鞋等防护用品。
二.操作:
1、初充电
①新矿灯在投入前必须经过机电科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使用。
②该矿灯为先进的LED光源和锂离子蓄电池制造的一种绿色环保型矿灯。
③在出厂时蓄电池为半荷电出厂,使用前必须进行补充电,按日常方法进行补充电。
④充足电时要在充灯室进行放电试验,主光源放电时间14小时以上,否则不得使用。
⑤充放电达标后,经机电科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2、日常充电:
①把用过的矿灯对号放在充电架上,关闭主副灯开关,然后把矿灯头上的充电插到充电架的充电插头上,顺时针旋转180º
,充电螺栓接触好充电器弹片,电路接通。
指示灯亮红色,表示蓄电池才充电正常,注意充电电流不超过1.5A。
②充电架指示灯由红灯转为黄灯时,表示蓄电池电量饱和。
③每隔1小时检查充电情况是否正常充电。
④当充电过程中突然停电时应立即将灯头逆时针旋转180º
⑤矿灯使用短路保护保险,不得用其他物体代替。
3、矿灯发放
矿灯有下列缺陷不得发放使用:
①灯头、灯盖锁失效;
②充电不足;
③灯头圈松动;
④玻璃破裂、灯线破损失爆;
⑤接触不良形成“眨眼”;
⑥辅助光线缺少者。
三、注意事项:
1、出现“眨眼”矿灯和开关不灵敏时,要有专人维修不得随意更改矿灯装置。
2、矿灯在充电时发出异味、发热、变色、变形或使用过程中出现任何异常,立即将其从充电器移离,并停止使用。
3、对暂不使用的矿灯,蓄电池电量必须在50%以上状态下存放。
存放两个月进行一次充电维护。
4、矿灯电池不要随意丢弃,应放置在制定地点,妥善保存,由专业单位或矿灯生产单位回收。
充灯房值班员交接班制度
一、进入接班地点
接班人员应提前15分钟到达工作地点,在现场办理交接班手续,交班人发现不是规定的接班人员时应拒绝交班,并向领导汇报;
二、询问上班工作情况
1、详细询问上班的工作情况,充电架运行情况,事故、隐患处理情况及遗留问题;
2、查看矿灯、自求器、报警仪发放及有关记录,核对数量,对未收回的矿灯、自求器、便携式报警仪要当班汇报机电科。
三、现场检查
1、矿灯是否清洗干净,充电架是否干净卫生,透气孔是否堵塞。
2、灯锁、灯圈、玻璃、灯线等零件有无破损,灯头密封是否良好。
矿灯闭锁装置保护是否有效,灯头及电池外壳是否破裂。
3、电池是否漏液。
4、有无短路,接触不良,灯泡闪动或不亮。
5、对室内环境卫生进行检查交接。
四、问题的处理
1、对以上检查项目中的问题进行处理;
2、不能处理的问题由交班人员及时向上级汇报。
五、接班人员对检查结果无异意时,双方履行交接班手续。
六、考核办法:
1、不能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一次给予相关人员100元经济处罚。
2、出现迟到、早退一次给予相关责任人50元经济处罚。
3、交班人不能认真交待当班各种作业异常情况,一次给予交班人100元经济处罚。
4、接班人不能严格把关,造成接班不明,一次给予接班人100元经济处罚。
充灯工巡回检查制度
1、对室内所有设备,每班检查不少于3次。
2、检查充电架各部位是否正常,接触是否良好,部件是否齐全。
3、检查电流表、电压表是否正常,并做好记录。
4、对室外及周围设备每班全面检查不少于一次。
5、检查矿灯、自救器、便携式是否清洁,充电架是否干净卫生。
6、巡检中应精神集中、认真细致、主要依靠听、看、摸(拍摸外壳已接地,且人身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符合规定)等方法来发现设备保护装置等存在的缺陷和异常情况。
7、严格按照规定的巡检内容,逐台逐项认真检查。
8、巡检中如发现缺陷,尤其是威胁设备安全运行的隐患,应立即向调度室或机电科汇报。
设备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新制度
1、矿灯应保持完好,每班交回的矿灯应检查电缆有无破损、亮度够不够、灯锁是否失效、灯头密封是否严密、灯头圈是否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
2、应经常检查自救器,一般每隔一季度要检查氧气瓶压力,正、负压气密性、排气压力、定量供氧、自动补给供氧和手动补给供氧等6项指标。
(1)正、负压气密校验:
组装完后要对呼吸系统进行气密校验。
在正压980pa或负压﹣784pa时,1min内水柱变化不超过50pa为合格。
(2)排气压力校验:
向自救器充气,当气囊内气体压力处于(150-300)Pa范围内气囊鼓起并开始排气。
(3)定量供氧校验:
在高压系统建立压力为(20-18)Mpa和(5-3)Mpa时,用专用工具将减压器的定量供氧输出与校验仪转子流量计连接,流量应≥1.2L/min。
(4)自动补给供氧和手动补给供氧校验:
在高压系统建立压力为(20-18)Mpa和(5-3)Mpa时,用专用工具将减压器的自动补给供氧和手动补给供氧输出与校验仪转子流量计连接,启动自动补给供氧和手动补给供氧阀,流量应≥6.0L/min。
3、每十天对便携式报警仪进行校验。
4、矿灯每月必须进行一次“均衡充电”即按日常充电的方法充电24小时。
5、整流器上的电压表,每月须用标准表校验一次。
6、对于超过500个循环的矿灯应予以更新。
7、对因质量或使用及维护不当造成矿灯未达到额定充电循环的,又无维修价值的矿灯予以更新。
8、报废的矿灯、自救器应向机电科汇报,并记录台账。
山西新超煤业有限公司
关于矿灯管理的规定
为规范我矿矿灯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望相关人员遵照执行。
一、管理机构及职责
主管领导:
机电副矿长
直管领导:
机电二队队长
直接责任人:
充灯工
主管领导职责:
负责矿灯的全面管理工作。
直管领导职责:
负责矿灯的维修、报废工作。
直接责任人职责:
负责发放、回收、充电以及登记台账等工作负。
二、矿灯领用程序及规定
1、新工人上岗前领灯时,由办公室出具手续到机电科,手续上要有队组负责人和办公室负责人的签字。
2、机电科负责人收到手续后,向充灯室下“矿灯发放通知单”。
3、充灯室值班员收到机电科下发的通知单后,给予办理矿灯发放手续,并进行编号管理,同时将定位卡与矿灯进行绑定。
4、充灯室未收到机电科的通知时,严禁给工人发放矿灯。
三、矿灯交接程序及规定
1、作业人员离岗辞职时必须到机电科办理“矿灯、定位卡交接手续”,机电科负责人派专人核实后签字。
2、队组负责人接到机电科开具的“矿灯、定位卡交接手续”后给予办理辞退手续。
3、“矿灯、定位卡交接手续”由各队组进行保管以备查,机电科进行登记备案。
4、队组负责人未见到机电科开具的“矿灯、定位卡交接手续”时严禁给予办理辞退手续。
四、矿灯的使用规定
1、矿灯实行“专人专灯”管理,并与人员定位卡进行捆绑,每盏矿灯均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有专灯、专卡。
2、严格实行人、灯、定位卡对号,不得随意调灯,不准给外面充灯。
3、充灯工要做好记录台帐,对完好数、报废数、总数及时进行记录。
4、矿灯出现故障时,充灯工要及时告知机电二队,机电二队派专人进行维修。
不能维修的,机电二队申请机电科进行报废处理。
5、充灯工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并对下列内容交接清楚:
①交清矿灯收发数量。
②矿灯的损坏数、检修数及总数。
③矿灯的充电情况。
④超过时间未交灯人员。
6、充灯工对矿灯每班进行不少于3次巡查:
①矿灯是否清洁,充电架是否干净卫生。
②灯锁、灯圈、玻璃、灯线等零件有无破损,灯头密封是否良好,矿灯闭锁装置保护是否有效,灯头及电池外壳是否破裂。
③有无短路,接触不良,灯泡闪动或不亮。
7、矿灯使用人员应爱护矿灯,严禁拆开、敲打、撞击矿灯,出井后立即将矿灯交还充灯房。
如工作需要,超过工作两小时时间,应该更换备用矿灯。
8、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
9、每月底机电二队对矿灯使用情况、材料消耗情况提出书面总结交机电科。
10、下井人员在领灯时出具调度室开具的入井作业单,充灯工确认无误后,方可允许领灯,否则,一律不得随意乱发。
11、临时下井检查和外来人员由矿调度室开领灯条,交矿充灯房领取备用矿灯。
12、充灯工发灯时要进行检查,确保发出的灯完好,且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不少于11h。
13、充灯工对发出的灯要及时登记台账,并做到人、灯、定位卡三对口。
14、领灯人在领灯后,对矿灯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有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头松动、灯体破损、玻璃破裂等情况时,要求进行检修,不能检修时,要求进行更换。
充灯工对更换的灯要进行记录,并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改。
15、下井人员出井后,及时进行交灯。
交灯时,要与充灯工共同进行检查,查看是否有损坏现象。
若出现损坏现象,充灯工要及时记录,并让当事人签字确认。
16、下井人员矿灯出现使用时间短、红灯以及其它故障时,要与充灯工说明,充灯工及时进行记录。
17、充灯工要核对还灯人数是否与领灯人数相吻合,发现超过2小时(以每班9小时为准)未交灯人员时,立即报调度室。
五、矿灯赔偿规定及考核办法
1、人为造成矿灯损坏的,若通过修复某一部位不影响正常使用的,给予当事人100元的经济处罚;
若造成报废的,给予当事人200元的经济处罚。
2、矿灯使用人员因不慎造成矿灯丢失的,当事人照价赔偿。
3、私拆矿灯予以“三违”论处,并给予当事人500元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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