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季《保险学概论》期末复习资料061讲课稿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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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自杀条款:
为了更好地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人也出于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很多人寿保险合同中都将自杀列入保险条款,但规定在保险合同生效较长的期限后被保险人自杀行为,保险人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通常是2年,以防止被保险人预谋保险金而签订保险合同。
8.人寿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死亡两种形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当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或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9.社会保险:
是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带来收入减少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
10.保险深度:
保险深度是保费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
它反映了一国的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11.保险利益:
12.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是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时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13.保险密度:
是指安全国人口计算的平均保费额。
反映一国国民受到保险保障的平均程度。
14.定值保险:
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给予载明作为保险金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载明的保险价值进行赔偿的保险。
15.受益人:
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16.保险合同: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7.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费,并以保险人的名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人。
18.履约终止:
履行而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约定的保险事故已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了给付全部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即告结束。
19.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20.被保险人:
是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1.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合同一方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表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
禁止反言是合同的一方既然已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尔后便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该种权利。
弃权与禁止反言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
22.强制保险:
法定保险又称强制保险,是以国家的有关法律为依据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它是通过法律规定强制实行的。
如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社会保险等。
23.自愿保险:
自愿保险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自愿原则基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24.保险准备金:
是保险人为履行保险责任,保证保险业务的正常经营,而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或自身的特点需要,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取的一种资金准备。
25.责任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6.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将支付保险储金方式的家庭财产保险称为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或定期还本家庭财产保险或家庭财产长效保险。
27.批单:
批单,又称背书,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立的修订或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
它是变更保险单内容的批改书。
28.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疾病、生育所致的医疗费用支出和工作能力丧失、收入减少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
29.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预定的保险金,以解决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是对社会保障不足的一种补充。
30.暂保单:
是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未出立之前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临时凭证,亦称临时保险单。
其作用是证明保险人已同意接受投保。
重点问题:
1.什么是可保风险?
其条件有哪些?
可保风险是保险人可接受承保的风险。
即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风险。
可保风险条件有:
(1)可保风险是纯粹风险,保险人可承保的风险不是投机风险。
(2)风险的发生必须具有偶然性。
(3)风险的发生是意外的。
所谓意外,是非人们的故意行为所致。
(4)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风险的损失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
2.保险的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是什么?
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给付职能。
经济补偿职能是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根据保险合同按所保标的的实际损失数额给予赔偿,这是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
保险金给付职能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这是人身保险的职能。
保险的派生职能是在基本职能的基础上产生的职能。
保险的派生职能是融资职能、防灾防损职能。
3.自愿保险与法定保险有何区别?
(看一看,要了解)
如企业财产保险、车辆损失保险等。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1)范围和约束力不同,法定保险具有强制性和全面性,凡在法令规定范围内的保险对象,不论被保险人是否愿意,都必须投保;
自愿保险的投保人是否投保则完全由投保人自愿决定。
(2)保险费和保险金额的规定标准不同,法定保险的保险费和保险金额一般由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确定;
自愿保险的则由投保人自行选定。
(3)责任产生的条件不同,法定保险的保险责任是自动产生的,凡属法令规定范围内的保险对象,不论其是否履行投保手续,其保险责任自动产生;
自愿保险的保险责任则在保险合同成立时才产生。
(4)在支付保险费和赔款的时间上,法定保险都有一定的限制;
自愿保险仅仅在赔款方面有一定的限制。
4.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时,应具备哪些条件?
(1)保险标的所遭受的风险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保险事故的发生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
(3)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
(4)保险人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
(5)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
5.保险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形式,一方面它具有合同的基本特征,同时另一方面它又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特征:
(1)射倖性(2)附合与约定并存性(3)双务性
(4)要式性(5)有偿性(6)诚信性
(7)保障性
6.有哪些原因导致保险合同终止?
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
(1)自然终止:
是指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因发生法定或约定事由导致合同的法律效力当然地发生不复存在的情况。
(2)因履约导致终止:
因保险合同得到履行而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约定的保险事故已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了给付全部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即告结束。
(3)因解除导致终止:
是在保险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7.保险理赔时应该遵循什么原则?
通过赔偿处理,可以发现防灾防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作为加强和改进防灾防损工作的依据。
理赔工作的质量好坏还关系到保险公司的声誉,从而影响到展业。
因此,理赔工作中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贯彻“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八字方针。
其中,主动、迅速是指保险公司接到被保险人的报告后主动了解受灾受损情况,理赔工作人员及时赶赴现场查勘并迅速赔偿损失,热情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
准确、合理是指在理赔时要分清责任,准确定损,赔款合情合理。
这就要求理赔工作人员保险专业知识丰富,对各类保险标的相当熟悉,以及掌握查明损失原因和估算损失的方法。
(2)重合同、守信用。
即保险人在处理赔案时,要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条款,尊重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3)实事求是。
这是保险理赔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与要求。
这一原则要求理赔人员在分析案情、处理赔偿或给付案件时,一切从事实和证据出发,判断保险事故的原因和性质,不得主观臆断。
经调查与审核,一旦确认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就应依照合同从实理赔。
8.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保险资金运用是保险公司经营上的重要课题,而各国政府都把它列为保险业管理的重要部分。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基本原则是:
(1)安全性。
安全性是保险资金运用的第一原则,安全性的具体含义包括两个基本方面:
一是尽可能避免风险大的投资项目,二是进行组合投资。
(2)收益性。
收益性是指保险资金运用的使用效果。
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是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最主要动机。
(3)流动性。
流动性是指资产的变现能力。
保险公司在对保险资金运用时要考虑到有一部分资产能够随时变现,保证支付保险赔款和给付保险金的需要,关键点在于资产业务与负债业务的期限匹配。
上述保险资金运用的基本原则中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三者之间存在一致性,但也存在一定的矛盾。
9.保险经营具有哪些主要特征?
保险业是风险管理行业,保险经营具有以下特征:
(1)保险经营活动是一种具有经济保障性质的特殊的劳务活动,保险以经济补偿与给付为基本功能。
(2)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
保险经营的资产中,自有资本所占的比重很小,绝大部分来自于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向保险企业缴纳的保险费、保险储金等。
(3)保险经营成本具有不确定性。
首先,保险费率是根据过去的统计资料计算出来的,与未来的情况有偏差;
其次,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
最后,就每一保单而言,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事故发生的越早,成本越大,如果保险事故在保险期限内未发生,就基本上不存在保险成本。
(4)保险企业的利润计算具有特殊性。
保险人的利润在以当年收入减去当年支出的基础上,还要调整年度的业务准备金,调整数额的大小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
从直观的角度看,寿险企业的利润基本上来自于利差收益、死差收益与费差收益。
(5)保险投资是现代保险企业稳健经营的基石。
保险经营中会形成一笔闲置资金,为了保证赔偿或给付,并形成与增加经营利润,必须运用好闲置资金,并要追求比较好的投资实绩。
(6)保险经营具有分散性和广泛性。
保险企业承保的风险范围广,经营险种多,囊括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领域,影响面广泛。
10.保险经营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保险经营除贯彻一般商品经营原则,如经济核算原则、随行就市原则、薄利多销原则等,还应遵循一些特殊的经营原则:
(1)风险大量原则。
风险大量原则是在可保风险的范围内,保险人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努力承保大量的具有同类性质与同类价值的风险与标的。
这是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
(2)风险分散原则。
风险分散原则是保险人为了保证经营稳定性,应使风险分散的范围尽可能扩大。
若保险人承保的风险过于集中,则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就可能产生责任累积,使保险人无力承担保险风险。
分散风险的方法有:
按地理范围分散;
多种经营补偿分散,跨时间的风险分散。
(3)风险选择原则。
风险选择原则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投保的风险种类、风险程度和保险金额等应有充分和准确的认识与评估,并根据判断作出选择。
风险选择分为两种形式有:
事先选择和事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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