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制度与分级评价规定_精品文档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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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瓦斯抽采管理制度(见下抽采制度规定内容)
评分标准:
1、贵州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评分说明(见后附表2)
一级评分不低于80分,瓦斯防治能力基本达到。
二级评分不低于90分,瓦斯防治效果合格,低于90分的不合格。
一、成立一级评价机构
评价组长:
总经理
副组长:
各部门部长、公司总工工程师
成员:
各矿矿长、各矿井副矿长,各副总工程师。
负责公司下属矿井瓦斯防治能力与总体评分评级,根据评分评级考核公司各部部长与下属矿长。
二、成立二级评价机构
矿长
矿总工程师
副矿长,副总工程师、一通三防各科长
负责本矿瓦斯防治管理能力与效果评分评级,根据评分评级考核矿级领导与各科室正副职。
三、评价程序:
由矿组织先评分评级后申报公司后,由公司组织人员对矿进行瓦斯防治能力与总体评分评级。
第二部分抽采管理制度
第一条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各煤矿矿长、矿总工程师亲自抓抽采工作,建立专职抽采队伍,全面负责指导矿井瓦斯抽采工作。
第二条实行设计和计划管理。
编制瓦斯抽采设计。
在编制年、季、月采掘计划时,必须同步编制相应瓦斯抽采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
瓦斯抽采计划,包括抽采系统的建立、管路铺设、钻孔施工数量和抽采量。
第三条各矿井抽采瓦斯专职人员对抽采钻孔、瓦斯管路进行巡回检查,每天定人、定时对抽采管路排粉、放水,并作好记录。
对管路出现的跑漏气现象必须及时处理,并及时汇报。
第四条各矿井瓦斯抽采泵站必须由司机值班,实行现场交接班,司机经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做到每小时测定记录一次抽采瓦斯浓度、抽采负压和孔板压差、瓦斯流量等抽采参数,保证数据齐全,准确可靠。
第五条各矿井设置地面瓦斯抽采泵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地面泵房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必须有防雷电装置。
其距进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m,并用栅栏或围墙保护;
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
抽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应超过泵房房顶3m。
第六条建立健全瓦斯抽采管网计量装置。
各矿井瓦斯抽采系统必须根据抽采达标评价需要布置计量测点,测定抽采浓度、流量、压力、温度等参数。
(1)泵站主管、采区干管、底(顶)板抽采巷道和采掘工作面高、低负压抽采支管测点,均要安设瓦斯抽采计量自动监测系统,并且要并入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实时监控;
(2)需要单独评价的区域分支、抽采钻场、独立钻孔抽采分管测点,均要安设瓦斯抽采计量测定装置;
(3)计量装置要符合相关计量和安全标准要求,定期进行校检,确保计量准确、规范;
(4)抽采泵站要由人工对照记录抽采参数,且每天应不少于3次,参数记录要形成管理台账。
第七条各矿井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电缆悬挂在同一侧且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在巷修或运输时要有防止砸坏管路的措施。
第八条各矿井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掘进工作面大于3m3/min,采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时,应采用以巷抽巷穿层及顺层钻孔预抽为主、上隅角或高位巷采空区抽采等为辅的综合治理瓦斯措施;
突出危险掘进工作面和炮后瓦斯经常超限、有瓦斯异常涌出现象或预测突出指标超限的掘进工作面,以及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工作面,必须实施巷帮钻场深孔连续抽采措施。
第九条凡是进行瓦斯抽采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瓦斯抽采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设计内容应包括:
①工作面概况;
②工作面瓦斯赋存情况、预抽量、预抽期;
③抽采方法与抽采工艺;
④安全技术措施等。
第十条凡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必须开采保护层。
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不得留有煤(岩)柱或跳采,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或跳采时,必须经“总工程师”批准。
无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必须采用顺层孔预抽突出煤层瓦斯,否则不得回采。
第十一条抽采系统的管路应与抽采泵相匹配,抽采泵的能力满足要求;
抽采主管路直径不小于225mm。
第十二条所有抽采管路必须吊挂平直,其距地面高度不小于0.3米。
第十三条每个抽采工作面都必须建立瓦斯抽采台帐,台帐内容要包括:
抽采工程设备、管路规格、长度、抽采量、抽采时间及抽采系统图。
第十四条钻场抽采钻孔布置应均匀、合理。
从岩石面开孔,开孔间距应大于300mm;
从煤层面开孔,开孔间距应大于400mm;
岩石孔封孔长度不小于5米,煤层孔封孔长度不小于8米;
当采用穿层孔抽采时,钻孔的见煤点间距不应超过4米;
当采用顺层孔抽采时,钻孔的终孔间距不应超过3米。
第三部分瓦斯抽采防治效果评价制度
第十六条应当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价。
在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价。
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应当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价报告,并由矿井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预抽煤层瓦斯效果评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和步骤:
(一)抽采钻孔有效控制范围界定;
(二)抽采钻孔布孔均匀程度评价;
(三)抽采瓦斯效果评判指标测定;
(四)抽采效果达标评价。
第十八条预抽煤层瓦斯的抽采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当对预抽钻孔的有效控制范围进行界定,界定方法如下:
(一)对顺层钻孔,钻孔有效控制范围按钻孔长度方向的控制边缘线、最边缘2个钻孔及钻孔开孔位置连线确定。
钻孔长度方向的控制边缘线为钻孔有效孔深点连线,相邻有效钻孔中较短孔的终孔点作为相邻钻孔有效孔深点。
(二)对穿层钻孔,钻孔有效控制范围取相邻有效边缘孔的见煤点之间的连线所圈定的范围。
第十九条预抽煤层瓦斯的抽采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当对预抽钻孔在有效控制范围内均匀程度进行评价。
预抽钻孔间距不得大于设计间距。
第二十条将钻孔间距基本相同和预抽时间基本一致的区域划为一个评价单元。
对同一评价单元预抽瓦斯效果评价时,首先应根据抽采计量等参数计算抽采后的残余瓦斯含量或残余瓦斯压力,计算可解吸瓦斯量,当其满足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预期达标指标要求后,再进行现场实测预抽瓦斯效果指标。
按《煤层瓦斯含量井下直接测定方法》(GB/T23250,以下简称《含量测定方法》)现场测定煤层的残余瓦斯含量,按《煤矿井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方法》(AQ/T1047,以下简称《压力测定方法》)现场测定煤层的残余瓦斯压力,依据现场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含量和煤层可解吸瓦斯量。
第二十一条预抽煤层瓦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钻孔有效控制范围应当满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
布孔均匀程度满足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要求;
(二)预抽瓦斯效果应当满足如下标准:
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开采层的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内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满足表1规定的,判定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瓦斯抽采效果达标。
表1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应达到的指标
工作面日产量(t)
可解吸瓦斯量(m3/t)
≤100
≤0.8
101~250
≤0.7
251~400
≤0.6
401~600
≤0.55
601~800
≤0.5
第二十二条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邻近层或围岩的采煤工作面,计算的瓦斯抽采率满足表2规定时,其瓦斯抽采效果判定为达标。
表2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
工作面瓦斯抽采率(%)
5≤Q<10
≥20
10≤Q<20
≥30
20≤Q<40
≥40
40≤Q<70
≥50
70≤Q<100
≥60
100≤Q
≥70
第二十三条采掘工作面同时满足风速不超过4m/s、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时,判定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达标。
第二十四条矿井瓦斯抽采率满足表3规定时,判定矿井瓦斯抽采率达标。
表3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
矿井瓦斯抽采率(%)
Q<20
≥25
≥35
40≤Q<80
80≤Q<160
≥45
160≤Q<300
300≤Q<500
≥55
500≤Q
附表1、2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与评分表
13
贵州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标准及评分表
序号
基本标准
分值
评分规定
评分结果
一
从业经历
15
(一)
煤矿企业具有3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炭生产年限,或5年以上瓦斯矿井的煤炭生产年限。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
达不到要求,即认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二)
煤矿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至少1人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工作经历,或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管理工作经历。
(三)
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经历。
5
不具备相应从业经历的不得分。
(四)
煤矿企业通风副总工程师、地质测量副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关业务工作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相关业务工作经历。
不符合条件的每人扣2.5分,扣完为止。
(五)
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所属矿井)矿长、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经历。
二
机构和人员
20
煤矿企业应有职能部门负责通风、地质测量、安全监控(有应抽采矿井的增加抽采,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增加防突)等工作。
3
任一专业没有职能部门负责扣1.5分,扣完为止。
所属矿井有专门机构负责通风、抽采、地质测量、安全监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增加防突)等瓦斯防治工作。
只有一个矿井的煤矿企业二
(一)项分值合并计算.
所属矿井两个及以上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职能部门从事通风、抽采、地质测量、防突、安全监控等业务的技术人员(具有煤矿主体专业技术职称)配备不低于表1要求,并应满足企业瓦斯防治需要。
8
煤矿企业从事通风、抽采、地质测量、防突、安全监控等业务技术人员,1个专业达不到标准扣2分,扣完为止。
只有一个矿井的煤矿企业,可与所属矿井合并设立瓦斯防治专门机构,从事通风、抽采、地质测量、防突、监控等业务的技术人员(具有煤矿主体专业技术职称)配备不低于表2要求,并应满足企业瓦斯防治需要。
所属矿井组建通风瓦检、安全监控等专业队伍。
应抽采矿井组建抽采打钻专业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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