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_精品文档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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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与建筑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作为不可竞争的专用款项,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作为整个工程施工期间包括所有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须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承包企业(以下统称“总承包单位”),以建设项目和本企业的名称将此专用款存入银行账户。
总承包单位负责为施工现场从事作业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第四条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将整个工程施工期间的所有承包企业、劳务企业应当缴纳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到工伤保险费征收机构,以保证参保资金的落实。
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应与总承包单位签订代缴工伤保险费协议。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其直接发包的各建筑施工企业及时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五条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标准按照工程项目类别、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工伤保险费费率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为:
房屋建筑施工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
1.8‰;
安装工程、修缮工程、装饰工程和其他工程作业等其他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
1.5‰。
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费费率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工伤发生率和基金收支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总承包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当持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和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申报缴费手续,并至地税部门缴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在确认缴费到账后,为其出具《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农民工实行实名制参保。
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10日内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申报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名册和农民工花名册;
施工过程中农民工有增减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市社保中心申报农民工增减名册。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加盖印章的《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不提交的,市建设行政部门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规定限额以下不需要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工程,建设单位也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拨付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由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第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组织施工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按剩余的工期比例折算出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拨付给总承包企业,总承包企业在收到工伤保险费3个工作日内为建设项目所使用的农民工补办工伤保险。
第九条建筑企业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期限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期限为准,即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
如果建设工程项目延长工期、追加工程造价的,总承包单位应于原合同到期前30天内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市社保中心经审核后,对追加工程造价的项目还需办理工伤保险费补缴手续。
第十条建筑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为所有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在施工现场公布“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告知书”,告知书上须标明参保项目、参保人员花名册、参保日期和投诉、举报的渠道等内容。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告知书”应设置在施工现场显要位置,接受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有关各方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参保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以及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确定建筑企业职工本人工资,采取与农民工职业技术资格等级挂钩办法,初级工(含普工、杂工)、中级工和高级工的月工资分别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90%、100%计算,作为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享受工伤待遇的本人工资。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在审核工伤保险待遇时应当严格核对工伤职工的职业技术等级证书原件,按其持有的职业技术资格等级计算其本人工资,计发工伤保险待遇。
对未取得职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的工伤职工,其本人工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计算。
第十三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筑企业的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并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企业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建筑企业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农民工可以到工程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举报信息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协助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建筑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和上岗培训,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标准和规程,积极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积极探索建立农民工工伤预防机制,每年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5%,作为农民工工伤预防、宣传、培训经费,主要用于:
(一)安全施工和工伤保险宣传教育;
(二)农民工工伤预防的培训;
(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予以调剂使用。
工伤预防资金列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按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并入基金。
第十七条农民工工伤预防、宣传、培训经费每年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编制使用预算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列入下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
使用时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提出支出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生支出时据实列支。
第十八条建筑企业招用非农村户籍人员,也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其缴费基数和费率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外地注册在铜生产经营的建筑企业招聘外地城镇户籍从业人员,注册地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在铜施工期间发生工伤后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建筑企业中除农民工及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职工,仍按原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九条本市交通、水利、电力、园林等其他各类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为本企业农民工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督促指导,以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本办法实施后,如国家、省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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