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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芸,供职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中图分类号:
F830.9文献标识码:
A
收购的总体分析
本文所称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
2004年深市上市公司共发生收购42起,其中,制造业公司所占比例最大,综合类、信息技术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次之。
由此可见,收购的行业特征比较明显,而且比较符合当前的经济热点和行业情况,如:
制造业、综合类、零售业、纺织业公司目前经营状况都不太好,因此进行收购的比较多;
而交通运输、房地产、电力煤气等由于盈利能力较好或者比较稳定,也颇受青睐。
从地区来看,2004年上市公司收购比较集中的省份有广东、四川、湖北、北京、福建,其他地区相对较少,呈现出一定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关联的地区特征。
从收购的种类来看,协议转让占主体,共15家,国有股无偿划拨6家,司法拍卖和强制执行各3家。
一、收购主体
1.收购人为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无偿划拨的受让方主体均为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协议转让中仅有小部分股权受让人为国有机构。
如钱江摩托的股权受让方为温岭钱江投资经营有限公司,*ST通金的收购方为通化市二道江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2.收购人为信托投资机构。
协议转让的收购人多为信托投资机构,如大亚科技的收购方为丹阳市意博瑞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罗牛山的收购方为海口罗牛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3.境外公司也成为收购人。
美国新桥投资集团公司收购深发展17.89%的股权,成为外资收购的典型范例。
4.出现上市公司大股东主动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现象。
例如,华侨城集团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增持不超过华侨城总股本3%的股份,以表达对华侨城未来发展的信心。
二、收购目的分析
1.国有企业战略调整。
中国重汽分别以现金收购中信信托持有的小鸭电器国有法人股4141万股和小鸭集团持有的小鸭电器国家股12059万股,合计占小鸭电器总股本的63.78%。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上述原小鸭集团持有股份的国家股性质变为国有法人股。
此次收购的目的是中国重汽通过上市公司这一平台,将中国重汽目前的主营业务与资本市场嫁接,做大做强中国重汽的重型汽车业务,实现中国重汽的持续快速发展。
2.国有企业改制,引入民营企业和MBO。
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调整,民营和管理层收购上市公司原国有股股权大量涌现,例如:
大亚科技原实际控制人丹阳市财政局先后将持有的大亚集团100%的股份转让给三家民营企业和两家投资公司,管理层出资设立的意博瑞特投资公司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3.避免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TCL集团吸收合并TCL通讯,公司最终实现整体上市,重新调整产业结构,从而有效避免了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一系列制约上市公司发展的问题。
4.取得融资平台,进入资本市场。
部分民营企业通过收购上市公司,间接进入资本市场,从经营实业逐步扩展到资本运作。
如美锦能源有限公司和山西明坤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从许继集团收购了天宇电气的控制权。
三、2004年收购的特点
1.控制权转让市场活跃度有所下降。
2004年深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让共有42家,2003年为61家,上市公司控制权市场活跃度有所下降,这可能与二级市场的活跃度下降有关。
2.市场创新活跃。
在2004年度创新政策的鼓励下,上市公司收购不断涌现各种创新方式,如TCL集团在对社会公众进行首次公开发行流通股新股的同时,对TCL通讯的全体流通股股东发行流通股新股,进行换股发行,以实现对TCL通讯的吸收合并。
吸收合并不再限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而是为了调整公司行业布局和产业结构,以为公司持续发展铺筑道路。
3.民营、MBO收购增多,外资收购效果明显。
民营和MBO收购明显增加,国有企业民营化的趋势明显。
外资收购数量不多,但收购效果明显,新桥投资入住深发展后,引进金融机构管理经验,进行一系列调整和改革,引起市场普遍关注。
4.挽救财务危机的收购与重组相结合。
对于面临财务危机的公司,新股东的入主往往与重组和挽救财务危机的方案相结合。
2004年,这类收购与重组相结合的公司有*ST戈德、深万山等等。
四、收购中存在的问题
1.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在民营企业收购中,特别是存在多层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多层控制关系(特别在持股比例差别不大的情况下)容易掩盖真实的实际控制人。
在信托机构收购中,由于信托机构不披露最终的投资主体,给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带来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不排除为收购提供资金的“影子股东”,这类股东在背后操纵上市公司,使公司股权和控制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2.一致行动人的认定。
在存在多个收购人的情况下,收购人需披露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但部分收购人将一致行动关系非一致化,以达到规避要约收购义务或掩盖实际控制人的目的,且目前一致行动人的取证和认定也存在难度。
3.MBO中存在的问题。
MBO模式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即管理层利用信息优势操纵上市公司利润,影响收购的定价,并且在收购完成后,通过上市公司高派现弥补收购付出的代价。
此外,管理层收购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也存在疑问,目前披露的管理层收购中,收购资金多来源于自己积蓄或借贷,但不排除政府财政资金转借、职工工资节余资金、以上市公司股权作质押融资等途经取得资金的问题,这些方式缺乏法律依据或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但证明和认定收购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也是监管中的一个难点。
4.民营企业收购人的实力存在疑问,收购资金来源不明。
虽然收购人需要披露收购资金来源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但部分收购人披露收购资金仅披露至自有资金,而实际资金可能来源于借贷或其他途径,并不能真实反映收购人实力。
实践证明,实力不强的收购人入主上市公司后,不但不能增加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反而可能将上市公司变成自己的提款机,变相掏空上市公司或占用公司资金。
五、关于收购监管的建议
1.目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中已规定了一致行动人的定义,但实践中,一致行动关系的披露,往往依赖上市公司能否主动如实披露,如公司虚假披露,监管机关认定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是非常困难的,因为通常情况下监管机构无法取得公司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的直接证据,而仅能根据表面证据(如关联关系、自然人间亲属关系等)认定,但目前法规规定较原则,没有明确而具体的认定标准,也未形成完善的认定机制和程序,实践中操作性不强。
建议明确规定一致行动人的认定标准,加强规则的可操作性,并尽早建立相应的认定机制和程序。
2.目前处于上市公司风险爆发的高峰期,而且越来越多的是系类公司出现的风险。
系类公司的风险范围更大,影响面更广,对市场造成了的冲击也更强烈。
但目前大部分系类关系的发现,并不是公司主动披露的,而是通过媒体报道或出现问题后追查出来的,不利于风险的控制,也违反了信息披露及时、真实性原则。
《收购办法》出台后,已大大加强了对实际控制人的披露要求,规定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中必须披露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但在未发生股权收购的上市公司中,我们无法及时得知上述情况,因此建议在定期报告中也要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披露其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以便及时了解系类公司演变情况,及早防范系类公司风险。
3.由于30%以上股份收购需履行要约收购义务,而执行司法裁决是《收购办法》规定的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形之一。
实践中,部分上市公司存在利用司法途径规避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形,建议加强与司法部门沟通和协调,防止利用司法途径规避对收购的监管。
4.由于信托机构的特殊性,在披露实际控制人时不能直接揭示信托背后的委托人,客观上容易隐藏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留下信息披露和监管的真空地带。
随着信托机构收购的日益增多,建议与有关方面协调,在立法时考虑加强委托人情况和收购资金来源情况的披露,以避免出现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信托规避监管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防止隐藏系类公司风险或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5.建议建立实际控制人的诚信档案和市场禁入制度,及时记录和跟踪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对于在证券市场有违法违规记录的法人或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受证监会或交易所处罚的),当违法违规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时,对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防止违规者进一步扰乱市场秩序,并对其他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产生威慑作用。
资产重组总体分析
本文的资产重组是指进行购买资产、出售资产或进行资产置换的行为。
从统计数据来看,2004年深市共有252家公司有资产收购、出售或置换行为,其中:
149家公司有购买资产行为,涉及资产金额约150亿元;
共175家有出售资产行为,涉及资产金额约为133亿元。
上市公司资产收购、出售行为与2003相比略有下降,但从总体数据上看仍然比较频繁。
从行业看,在2004年进行购买、出售资产的上市公司中,制造业、综合类、信息技术业、批发零售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交通运输业公司所占的比重较大。
上市公司收购与重组显示出相同的行业特征,即分处行业两极,大部分均发生在综合类、制造业、零售业等经营状况不太好的行业,或交通运输、房地产、电力煤气等由于盈利能力较好或者比较稳定的行业。
从地区上看,2004年上市公司进行购买、出售资产比较集中的省份有广东、北京、山东、四川、湖南、黑龙江、福建、辽宁等地区,其他地区相对较少,也呈现初一定的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关联的地区特征。
一、重组交易对方
1.交易对手方为关联方。
从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手方分析,大额的出售资产(交易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中,交易对手方仍以上市公司关联方居多,如深圳华强收购东莞华强三洋电子有限公司48.67%的股权,收购价格为11801万元,东莞华强公司为大股东华强集团的控股子公司;
蓝星清洗收购大股东蓝星集团持有的蓝星化工39.39%的股权,标的金额为15027万元。
2.交易对手方为自然人。
如华天酒店收购自然人吴莉萍持有的长沙华盾实业有限公司20%的股权。
此类收购标的金额一般较小,通常是上市公司为了巩固对控股、参股子公司的控制权而进行的收购。
3.交易对手方为境外公司。
境外公司越来越多地介入到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中,比如:
新中基收购法国SCATV合作社持有的法国普罗旺斯食品有限公司股权,收购价格为7000万元;
秦川发展收购美国UAI公司及其子公司部分股权,标的金额为1616万元;
中科三环收购爱普生(中国)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爱普生磁性器件有限公司24%的股份,收购价格为4140万元。
4.交易对手方出现广播电视局等特殊单位。
如电广传媒收购邵阳市广播电视局持有的邵阳电广宽带信息网络有限公司16%的股权,收购价格为1149万元。
二、重组交易目的
1.增加资产收益,避免或改变亏损。
ST和*ST公司为了挽救财务危机,通常都采用购买或置换资产方法改善公司盈利能力,而且一般立竿见影,效果明显。
比如深万山在实际控制人改变后,以公司整体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置换惠州市德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75%股权、惠州市德赛电池有限公司75%股权和惠州市蓝微电子有限公司75%的股权,使公司盈利状况得到显著改善,在连续两年亏损后,2004年实现净利润290万元。
2.处理问题资产或盈利能力不强资产。
如ST英特置出前次重大资产置换时遗留的印染业附属资产;
同人华塑置出合计4168万元的短期投资和应收账款以及控股子公司成都天族金网科技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2020万元。
3.出售资产低偿债务,解决流动资金缺口。
如京西旅游将其拥有的锡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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