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_精品文档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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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由各施工企业按规定程序申报,所属监督站推荐。
第五条 评审省安全文明工地要坚持实事求是、高标准、严要求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六条 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海口、三亚地区单体建筑面积在4000㎡以上(含4000㎡)、小区建筑面积在15000㎡以上(含15000㎡)的房屋建筑和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其他市县建筑面积在3000㎡以上(含3000㎡)、小区面积在10000㎡以上(含10000㎡)的房屋建筑和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二、申报工程项目应符合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施工安全监督和施工报建手续。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的企业应在开工后一个月内向所属监督站进行申报,填写《海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明工地申报表》,所属监督站初验审查通过后,签署推荐意见报送协会。
第八条 协会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在工地大门外醒目处挂设统一设置的“创海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字牌,以便接受社会各界及群众的监督。
第四章 评审办法
第九条 评审的标准。
一、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DBJ07-2006)等所规定的内容考核施工现场。
二、考核项目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情况:
1.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指示情况;
2.执行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与落实情况、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及专职人员配备和职责履行情况;
4.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持证上岗及证书复审情况;
第十条 协会随时受理省安全文明工地的申报,协会每4月、11月组织对已申报的项目现场评审一次。
原则上一个项目只评审一次(当年评审的项目主体工程应完成40%以上)。
年终统一公布评审结果.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经批准后,所属监督站将对工程项目实施评审监管。
根据工程施工进度进行抽查,每个工地抽查次数原则上不得少于3次。
其中施工准备阶段(含基础工程)、结构施工阶段(主体封顶前)、施工装饰阶段的抽查均不得少于一次。
市政项目依此参照处理,原则上不少于二次。
每次检查后,综合评分应在80分以上。
协会评审之前,申报单位填写《海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明工地评审表》上报协会。
第十二条 协会设立海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委员会,评委会下设评审小组,负责对申报项目的检查和推荐工作。
评审小组由4~5人组成,设组长一人,评审人员应为省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专家或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专业技术知识和施工经验,熟悉规范、标准。
第十三条 评审程序
一、听取受检工程施工项目部创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汇报;
二、查看受检项目提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资料;
三、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确定的内容检查施工现场;
四、对受检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以及施工现场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检查其对施工安全知识的熟悉和掌握情况;
五、检查考核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资料要求:
施工企业除提供完整的安全资料外,还应准备以下部位数码相片:
全貌、大门、围挡、冲洗平台、五牌二图、办公区、深基坑、脚手架、脚手板、配电箱设置、生活区、大型机械设备、现场安全教育图片。
第十五条 计分办法
一、评审小组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规定内容对项目进行检查打分,该项得分占评审总分的60%;
其中文明施工专项得分率不低于80%;
二、所属监督站日常考核平均分占总分30%;
三、当地主管部门和所属监督站检查情况及整改通知单是否及时回复、整改,该项占评审总分10%。
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综合分应在80分(含)以上。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评选省安全文明工地资格:
一、评审考核综合分数低于80分的;
二、总、分包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合法、超过有效期的,项目经理、安全员不具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三、考核年度内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安全事故的;
四、在部、省、市(县)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的;
五、工地现场因存在安全隐患较多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六、在所属监督站日常监督检查中受到过两次以上(含两次)停工处罚的;
七、对事故隐瞒不报的;
八、有其他违法行为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十七条 评审小组依据评审标准,结合现场资料情况,进行评议,提出评审推荐意见。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程序:
一、汇报:
由评审小组组长向评委会汇报评审情况并提出推荐意见;
二、质询审议:
评委会委员进行质询审议;
三、公示:
审议通过的工程应通过本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备案。
在公布公示期间有投诉,且情况属实者应取消其资格;
四、公布:
协会将评审结果上报建设厅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协会对获得省安全文明工地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授予奖状和证书、奖牌。
一、授予施工总承包单位奖状、奖牌;
二、授予项目经理、安全员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 评审结果只是针对项目开工到评审时的建设行为,获奖的施工企业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继续完成项目施工,后续施工中,若出现第十六条其中之一情况的,经核实后,撤消荣誉称号,收回相应奖状、证书并报省建设厅。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在工作时间内停工待检,不得弄虚作假,接待初评检查一切从简,不得宴请和送礼。
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消其申报参评资格。
第二十二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保守机密,公平、公正,坚持高标准、严要求。
违反纪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消其参加评审工作资格。
评审人员要接受被评单位和公众监督。
对工程初评评价结果,初评小组人员不得自行对外公布。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奖牌、奖状和荣誉证书,并在评审结果未公布之前不得以获奖工程的荣誉进行宣传,否则,追究单位责任,并通报全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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