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条整理912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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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
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四、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六、关于罪名的适用问题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七、其他问题
本意见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本意见所称“层级”和“级”,系指组织者、领导者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之间的上下线关系层次,而非组织者、领导者在传销组织中的身份等级。
对传销组织内部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以及对组织者、领导者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及其本层级在内。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安 部
2013年11月14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违法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粵公通字〔2012〕277号)
各市、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管理局:
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违法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层报上级机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2年12月12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违法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严厉惩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违法犯罪案件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打击对象为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行为。
以下线的推销业绩为依据提取报酬的传销行为不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打击范围。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对传销活动进行查处和认定。
对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治安案件应由公安机关及时查处;
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应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传销案件,应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
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的传销案件,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不予立案,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公安机关对于移送或自侦的传销案件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执行。
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三十人是指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直接发展或间接发展的传销人员总数,含组织者、领导者本人;
三级是指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人所在层级),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在案件查处中发现符合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诈骗、非法拘禁、绑架犯罪等立案条件的,应及时立案追诉。
四、组织、领导传销罪的主体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组织、领导者既可能直接出面设立和领导传销组织的活动,也可能在幕后策划、指使,不直接在传销组织中担任具体职务,而由其代理人出面领导传销组织进行活动。
行为人要有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为名,引诱、胁迫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行为。
五、组织、领导传销案件应重点收集以下证据:
(一)言词类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二)物证、书证,包括销售的实物、授课资料、身份证明、传销网络图、入会缴纳凭证、手机短信、宣传资料、业绩单、工资条、银行记录、个人账目、网络传销所使用的电脑等;
(三)勘验、检查笔录包括讲课现场的勘查、物品销售现场的勘查、居住场所等地的勘查;
(四)鉴定意见包括对传销物品的价值鉴定、文件、证件鉴定:
网络数据分析等鉴定;
(五)网络传销的电子证据包括电子邮箱收发内容、网上转账记录、网络聊天记录、服务器地址、传销网站、微博、论坛以及电子存储设备内的信息资料等;
(六)视听资料包括公安部门现场处置的录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场查处的录像(但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证据规则要求)、犯罪嫌疑人审讯同步录音录像(侦查阶段第一次讯问尤为重要)等。
六、对于组织、领导的传销人员数量多、层级多、具有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情节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七、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机关在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中要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加强沟通,统一标准,依法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过程中可以邀请同级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对案件的定性、取证方向、证据要求进行指导;
重大、疑难、敏感案件可以及时提请党委政法委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予以沟通协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涉及传销或者变相传销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年7月10日)
为依法惩处以非法传销、变相传销方式实施的犯罪活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确保社会稳定,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对办理传销或者变相传销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实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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