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设工程质量青岛杯奖申报资料_精品文档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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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省建管局、省建筑业协会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青岛市建筑业协会2008年4月7日印发
建设工程质量“青岛杯”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的方针,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建设单位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增强质量意识,争创精品工程,不断提高全市工程质量水平,根据《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办法》(鲁建管发(2007)1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岛市建设工程质量“青岛杯”奖(以下简称“青岛杯”奖)是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青岛杯”奖的获奖单位为获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主要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
第三条“青岛杯”奖由建筑施工企业申报,建设单位、监理企业自愿参与申报,经各区、市建筑业协会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工程质量应达到我市先进水平。
第四条“青岛杯”奖每年评选一次。
评选工作由青岛市建设委员会、青岛市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并颁发证书、奖杯。
申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和“泰山杯奖”将从“青岛杯”奖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五条申报“青岛杯”奖的工程必须是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列入国家、省、市、县(市、区)建设计划,正式立项批准、核准或备案,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使用功能的新建或改建工程项目,主要包括:
一、公共建筑工程
1、1.5万座以上的体育场;
2、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3、1500座以上的游泳馆、影剧院、礼堂;
4、150间以上客房的宾馆、饭店;
5、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楼、教学楼、候车(机)楼、铁路站房、图书馆等;
6、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仿古建筑及历史遗迹重建工程等。
二、住宅工程
1、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含)以上的配套城市住宅小区;
2、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小区组团;
3、1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村庄及集镇住宅小区,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集镇市场建筑群;
4、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单体住宅工程。
三、工业建设项目
1、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厂房工程;
2、投资额在5千万元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四、交通工程
1、长度在30千米以上的高速公路和100千米以上的一级公路;
2、全长在1千米以上的独立公路、铁路大桥;
3、1千吨级、长80米以上的沿海港口、码头;
4、长度在1千米以上的隧道。
五、市政、园林绿化工程
1、投资额在5千万元以上的城市给排水、煤气供热、防洪工程;
2、日污水处理能力2万吨以上的城市污水处理厂;
3、长度在3千米以上的城市桥梁;
4、新建路面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道路;
5、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并有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建筑工程。
六、其它工程
上述五款范围内,未具体列出规模标准的工程,其建筑安装工作量应在5千万元以上。
第六条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节能和环保方面(获得科技进步、节能环保等奖项)突出并有创新的工程,对发展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的工程,工程规模可适当放宽,但工程质量必须特别领先,社会反响良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不能列入评选范围:
一、我市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境外工程。
二、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或保密的工程。
三、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工程。
四、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使用原因造成工程结构、使用功能存在质量隐患或造成质量投诉的工程。
五、在原工程基础上进行改造的工程。
六、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未获得青岛市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奖的工程。
七、虽已通过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包括初装修工程)的工程。
八、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过四级(含四级)以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
九、已参加过“青岛杯”奖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报“青岛杯”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项目必须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行业管理的政策,执行有关行业管理规定。
二、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城市规划、国家和部颁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符合当时节能环保设计标准。
有市级或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设计先进证明。
三、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符合国家颁布的施工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
四、按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施工,经验收符合质量验收标准要求。
五、工程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技术标准,通过了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节能建筑认定。
六、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获青岛市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奖。
七、工程项目已全部完成,建设单位在当地质监机构的现场监督下组织了竣工验收,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八、工程竣工后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检验,没有发现质量问题或隐患,无质量投诉。
九、工业工程的生产能力已经达到设计要求,各项技术指标和经济效益指标达到本专业领先水平。
十、住宅小区、小区组团工程除符合本条一至八款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住宅小区总体设计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要求,小区内公建、道路、生活设施配套齐全、合理,庭院绿化符合要求,小区管理良好到位,所有单位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参与住宅小区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不超过三家;
2、小区组团所在小区的建筑面积必须在6万平方米(含)以上,组团内所有单位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参与小区组团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不超过两家。
十一、住宅工程应达到入住条件,且入住率在60%以上。
十二、工程建设过程中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制定有系统、科学、经济的质量管理目标和创优计划;
有环保要求的工程在正常投产后须达到设计的环保指标和国家相应的环保标准。
十三、工程无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没有因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行为。
第九条申报“青岛杯”奖的主承建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工程中,完成了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表的安装;
在土建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工程中,完成了主厂房和其他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施工。
二、企业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完成了主体结构和部分装饰装修的施工。
三、企业在交通、水利、市政和园林工程中,完成了主体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
第十条两家企业联合承包一个工程,可以联合申报“青岛杯”奖。
第十一条为鼓励参与工程施工的其他企业共同创优,一个工程一般允许有两家建筑施工企业申请作为“青岛杯”奖的主要参建单位。
主要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总承包企业签订了专业分包合同或承接了建设单位按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与建设单位签订了承包合同。
二、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量或投资额的15%以上。
三、完成的工程量、数额在该工程所有分包单位中列前二位。
四、完成的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
第十二条为鼓励建设监理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一个工程一般允许有一家建设监理企业申请作为“青岛杯”奖的主要监理单位。
主要监理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了全过程旁站监理,并完成了工程监理任务。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青岛杯”奖申报程序:
一、申报“青岛杯”奖的主要参建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由主要承建单位一同申报。
二、五市三区工程和专业工程,申报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区、市建筑业协会申报,市区工程直接向青岛市建筑业协会申报。
三、五市三区建筑业协会,对申报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在《青岛市建设工程质量“青岛杯”奖申报表》(见附件)中签署对工程的具体意见,并经区、市质监机构或专业质监机构核查签署同意意见后,加盖公章向青岛市建筑业协会推荐申报。
推荐申报两项(含)以上工程时,应在文件中注明推荐工程的次序。
四、市建筑业协会对市区工程和五市三区建筑业协会推荐工程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经市质监机构核查签署同意意见后,将初审结果书面告知市区工程申报单位和五市三区建筑业协会。
第十四条两个企业联合承包一个工程联合申报“青岛杯”奖的,由主承建单位申报。
第十五条申报材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申报材料的内容:
1、申报材料的总目录、资料名称及份数;
2、《青岛市建设工程质量“青岛杯”奖申报表》一式两份(不装订);
3、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复印件1份;
4、工程项目报建批件(包括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5、证明工程项目设计水平先进的文件或证书复印件1份;
6、工程概况和介绍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材料2份。
1份装订在申报材料内,1份不装订,与申报表放在一起;
7、工程评为部、省、市级工程质量奖和“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8、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复印件1份;
9、《青岛市建筑节能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
10、Ⅰ类、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
1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技术监督(电梯)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各1份;
12、工程无拖欠分包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现象、没有违反建筑市场秩序、没有质量安全事故证明材料各1份;
13、总承包或主承建合同书复印件1份;
14、主要参建单位的分包合同(承包合同)和有关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的复印件各1份,主要参建单位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结算证明;
15、主要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合同复印件1份;
16、能反映工程概况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各部位彩照10张;
17、工程竣工总平面图和主体工程的平面、立面、剖面图的复印件各1份。
二、对申报资料的要求:
1、《青岛市建设工程质量“青岛杯”奖申报表》内有关单位签署意见栏内,必须签署对工程质量具体评价意见,不能仅仅写上“同意申报”。
对未签署具体评价意见的,视为无效;
2、申报资料中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应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提供的复印件,文字、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辨认;
3、申报的各种资料必须准确、真实,并涵盖申报工程的全部内容。
涉及到的建设地点、工程类别、工程规模、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和质量验收结论等方面的数据和文字必须与工程一致。
如有更改,必须有相应的手续和文件说明。
第五章工程复查
第十六条
为了保证参选工程质量水平,审核申报工程是否符合条件,市建委、市建筑业协会组织工程复查小组进行复查。
复查小组由熟悉工程质量、不同专业的技术人员3-4人组成,复查小组组长由市质监站抽取业务技术骨干担任,复查小组成员从“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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