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检测实施细则_精品文档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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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申请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按人防工程主体和设备安装项目进行全数检测;
防护设备、防化通风设备等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按同一规格型号数量的20%进行出厂前的抽样检测。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检测分为常规检测和专项性能检测。
常规检测是主体结构的口部门框墙、临空墙等主要部位的混凝土强度、混凝土中钢筋布置、保护层厚度及混凝土孔缝等的检测;
防护设备和防化通风滤毒设备的外形尺寸、配合尺寸、使用性能、材料和外观质量等的生产加工和安装质量的检测。
专项性能检测包括:
密闭类防护设备的密闭性能和安装检测;
活门类防护设备和密闭阀门的通风性能和安装检测;
活门类消波系统的消波性能和安装检测;
屏蔽类防护设备的屏蔽性能和安装检测;
滤毒类防化设备的滤毒性能和安装检测;
抗力型防护设备的抗力性能和安装检测;
混凝土和防水材料性能检测;
通风设备和通风管道的性能和安装检测。
第五条我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检测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的机构,须取得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
第二章职责任务
第六条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检测机构资格审查和管理工作。
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检测管理工作。
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认定的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检测机构对防护设备、防化通风滤毒设备和工程主体结构质量进行检测。
防护设备和防化通风滤毒设备等专业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防护设备和通风滤毒设备应当按本实施细则规定进行检测,凡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防护设备和通风滤毒设备不得进入我省人防工程建设市场。
第八条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检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人防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和行业标准,自觉接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承担全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委托检测,向委托单位和人防主管部门提供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通风滤毒设备和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和工程验收所需的技术数据和检测报告;
(三)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批准的检测标准开展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通风滤毒设备和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
(四)对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检测结果负法律责任;
第九条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检测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取得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后,在工程施工前,应委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签订检测委托书。
(二)检测机构受理检测后,安排检测日期。
(三)检测时,委托单位应组织好有关技术人员进行情况介绍,委托单位有关负责人和技术人员须到场配合检测人员工作。
(四)检测工作结束后,检测人员应向委托单位通报检测情况,对有争议的项目,检测人员可决定当时复检。
(五)检测人员根据检测的原始记录,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编写检测报告,经检测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签发相应的检测报告。
(六)委托单位领取检测报告并报各市人防工程管理部门备案,有关资料及原始记录由检测机构存档。
第三章资格条件
第十条申报成立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检测机构的单位,应当为非涉外机构和非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人员
1、防护专业工程师、机械专业工程师、结构专业工程师、电气专业工程师各1名以上,从业3年以上且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质检标准;
2、从事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检测的人员(专职质检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应通过防护设备等专业知识的相关培训,熟练操作相关质检仪器设备,熟悉所检测防护设备等相关检测标准,取得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
3、使用超声波探伤类特种设备检测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质量监督机构颁发的操作证书或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发的相关培训合格证书。
(二)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检测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组织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质检管理制度,仪器检定制度,物资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安全保密制度,检后服务制度等。
(三)测试场地
1、检测仪器设备存放间不小于30平方米,所有检测仪器设备必须存放于专用柜内,由专人管理并有醒目标识;
2、密闭性能检测场所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并应配有5吨以上行车;
3、通风性能检测场所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并应配有3吨以上行车。
(四)检测设备
1、常规检测应配备的设备
材料和外观质量检测仪器设备:
回弹仪、钢筋扫描仪、混凝土超声检测分析仪、钢板测厚仪、金属超声探伤仪、漆膜测厚仪与划格刀具。
金属材料的材质检测设备:
主要为万能材料实验机。
外形尺寸与配合尺寸检测仪器设备:
千分尺、游标卡尺、直尺、卷尺、塞尺、靠尺、平面度检测仪、垂直度检测仪、螺纹检测仪、同轴度检测仪等。
使用性能检测仪器设备:
拉力计、计时器等。
2、密闭性能检测应配备的设备
测试系统的仪器设备:
空气压缩机、压力表、流量计、微压计、气压表、温湿度表。
检测平台:
满足门孔尺寸6米×
3.5米以下防护设备立装检测漏气量的需要。
3、混凝土和防水材料性能检测应配备的设备
仪器设备:
搅拌机、振动台、拉力机、干燥箱、恒温水槽及冰箱等。
实验室:
成形室、养护室及实验仪器等。
4、通风性能检测应配备的设备
微压计、气压表、温湿度表。
满足当量直径φ1000毫米以下活门、阀门风量、风阻检测的需要。
(五)检测规程
1、相关检测标准和质检操作规程齐全。
2、检测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确保仪器设备始终处于检定有效期内。
3、应建立完整的质检档案、质检记录,并长期保存。
第四章资格认定
第十一条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根据全省人防工程建设的现状和需求,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确定1~2个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
审查合格后,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
经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查合格的申报单位,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认定证书》等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认定证书》等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终止前六个月内,由检测机构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申请,由省人防办公室向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上报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检测机构的工作评价报告,并对是否换发相关资格认定证书提出意见。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复审,审查合格的,予以换发资格认定证书。
有效期满三个月内未上报材料,视为主动放弃,注销其资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检测机构应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检测业务,严禁超越批准范围开展检测业务或将检测业务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须将相关检测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一同报所在市人防工程主管部门,各市人防办工程主管部门接到检测报告后,方可允许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对工程项目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检测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申报质量检测机构资格的;
(二)出借、套用或转让质量检测机构资格的;
(三)违规出具检测报告的;
(四)严重超标准收费的;
(五)超出批准范围检测的。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加强防护设备等检测标准、图纸和工程有关技术资料的管理,严禁私自复制或扩散涉密载体。
第十七条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实事求是,依据准确、数据可靠、字迹清楚,应具有编制、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加盖公章,并留有存根备查。
第十八条检测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人防工程的建设标准,履行工作守则,坚持标准,秉公办事,严重违纪违规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检测机构在检测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
(一)检测服务收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费标准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产品生产、安装质量初检不合格需要复检的,只对复检的项目收费,复检项目按初检项目收费标准的30%收取。
(二)对政府组织开发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医院和社会福利机构开展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服务时,其检测服务费减免50%。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二O一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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