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验收暂行办法_精品文档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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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按照计划安排批次分批进行。
二、验收依据
2.1水利部第30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2.2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07]1752号)。
2.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06]74号)。
2.4《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等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
2.5中央和地方下达投资计划文件。
三、验收内容
3.1组织领导。
项目市、县(市、区)党政领导重视,将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纳入到目标考核内容,层层签订责任书,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专门机构负责,部门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管理有序。
3.2计划完成。
严格按照计划安排项目实施,全面完成项目计划建设任务并全部覆盖项目区人口,工程项目及附属设施按设计标准完成,建设工期符合要求。
3.3工程质量。
施工组织健全,工程布局合理,水源工程、附属建筑物、供水设备、输配水管路以及管理设施质量良好,水质、水量和取水方便程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入户工程规范,符合有关要求。
3.4工程运行管理。
有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和决算报告,工程档案资料详尽。
管理机构、管理人员落实,管理制度健全,水费标准经过成本核算并由物价部门审批,收取合理到位,工程运行正常。
3.5资金使用。
建设资金及时到位,市、县(市、区)级配套资金足额落实,财政专户储存,使用规范,专款专用。
工程建设设备、材料实行招标,统一采购,报账提款,集中支付。
入户管网费用群众负担合理,使用公开透明。
3.6群众满意度。
深入供水农户家中走访,听取群众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工程实施中尊重群众意愿,用水户积极参与,广大群众满意。
四、工程建设标准
4.1制水
4.1.1供水水质。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的饮用水,要经国家计量认证的县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化验认定,符合国家《生活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或《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
4.1.2供水量。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设计用水量包括居民生活用水、畜禽饲养用水、庭院经济用水等。
根据我省实际,综合核定为30—50升/人·
日。
4.1.3用水方便程度。
饮水安全工程要实行供水到户,自来水入户率达到95%以上。
确因自然客观条件无法实现供水到户而兴建集中供水点的,人工到集中供水点取水,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
4.1.4水源保证率。
20年一遇干旱年饮用水水源保证率不低于90%为。
10年一遇干旱年饮用水水源保证率不低于95%。
4.2主体工程。
4.2.1水源地的选址和取水构筑物、净水工艺、净水构筑物,要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4.2.2水厂生产附属建筑物布局合理,占地面积适宜,应绿化美化,绿化占地面积不小于水厂总面积的20%,符合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洁净生产的要求,集中供水工程要有管理院、管理房、生产间、消毒间等。
4.2.3管理房内悬挂工程简介、管护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管理院门口公布服务热线电话。
4.2.4水源保护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
4.2.5规模水厂要采用自动控制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
4.2.6工程设置有永久性的工程标志牌,并注明工程的施工年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
4.3输配水工程
4.3.1管道质量符合国家卫生质量标准并满足工程设计要求。
4.3.2管道施工要按照《室外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要求进行,管线位置严格按规划定位、勘测放线。
管槽开挖宽度满足施工要求,管顶应埋设于冻深线以下,管顶覆土一般不宜小于70cm,回填土的压实系数不应小于90%。
4.3.3供水管道穿越乡村道路时采取了保护措施,避免管道受压破裂,影响供水。
4.4入户工程
4.4.1入户工程要统一标准,达到通水进院,尽量入厨、入厕,并引导项目村落实村内排水工程。
4.4.2水管立杆应固定且高度适宜,并对裸露水管立杆统一采取保暖措施。
4.4.3统一修建水池,水池尺寸、样式尽量一致,耐用、美观,同时指导用水户做好院内排水。
4.4.4水表池设置在院外,采用预制件或砌筑,水表池顶部出露地面达到一定高度,并能满足防冻、防水要求。
五、申请验收的基本条件
5.1项目县(市、区)完成工程建设计划后,对工程逐项进行初验并形成初验报告,报请省辖市验收。
省辖市对工程逐处、逐村验收后报请省进行抽查验收。
5.2抽验时,提供如下资料:
(1)项目县竣工报告(包括工作总结、竣工决算、水质化验报告、机电设备合格证、管材卫生许可批件及质量检测合格证、工程管护制度等)。
(2)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设计文件和图纸、批复文件、及相关政策文件。
(3)项目县(市、区)初验报告及验收证书。
(4)各级配套资金拨付文件或凭证。
(5)经县级审计部门审计合格的审计报告。
(6)市级请验报告及验收证书。
六、验收的组织与程序
6.1抽验工作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卫生厅等有关部门,并邀请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申请项目进行验收。
6.2验收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抽样县(市、区)不少于任务县(市、区)数的50%,每县(市、区)抽验乡不少于任务乡的40%,每乡抽验村不少于任务村的30%。
6.3验收步骤
(1)听取汇报,即验收组每到一处先听取当地汇报,掌握初步情况。
(2)查看帐目,检查饮水安全工程是否与省下达任务一致;
资金是否按要求全部拨付,资金管理是否专账、专户管理,是否实行“县级报账制”,项目内业资料是否齐全、达到要求。
(3)实地考察,按计划文件和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随机抽取具体工程,实地检查工程是否属实、建设标准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工程质量的“水质、水量、方便程度、保证率”是否符合规定,管理措施及水费征收是否落实、群众是否满意等。
(4)小组评议,按照《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证书》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被验收县(市、区)作出综合评价,并填写《验收证书》(一式5份),由省、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存档。
七、验收结论
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
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八、附则
8.1本办法由省水利厅商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8.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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