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_精品文档Word下载.doc
- 文档编号:13618882
- 上传时间:2022-10-12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51KB
哈尔滨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_精品文档Word下载.doc
《哈尔滨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_精品文档Word下载.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哈尔滨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_精品文档Word下载.doc(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功能区和边界断面的水质达到规定标准。
第六条鼓励进行水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使用先进工艺和技术,提高水环境保护水平。
第七条本办法由市环保部门组织实施。
区、县(市)环保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水污染防治管理。
建设、水利、市政、卫生、公安、农业、林业、地矿、航政、渔政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管理。
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和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人民政府对在保护水环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第九条水污染防治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以下简称排污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制度。
环保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量和污染物削减量。
对不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
对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指标排放污染物。
第十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在排放污水前,应当到环保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同时报水利部门备案。
排污单位申报登记的排污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提前15日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排污申报登记实行年审制度。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年审。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中的防治水污染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当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设备和管理方法,提高原材料的利用率和水的循环利用率,做到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第十三条实行排污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并安装总量控制监测设备。
饮食服务、修车等行业排放含油废水,应当加装隔油装置;
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化验室、实验室,应当加装废水回收装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直接或者间接排入水体;
医院排放的病原菌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排放的污染物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排污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十五条排污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水污染物处理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及维修,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排污单位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提前向环保部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拆除或者闲置。
第十六条对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由环保部门提出意见,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治理;
排污单位应当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十七条排污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及时通知可能受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并向环保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发生水污染事故,事故单位应当及时向环保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
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应当立即向就近的航政管理机构报告;
造成渔业水体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渔政管理机构报告。
航政或者渔政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环保部门通报情况,并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环保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市区内及县(市)应当有计划地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逐步改善水环境。
第十九条污水集中处理营运单位,应当建立出水水质检测制度,并将检测结果按季度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十条市、区、县(市)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应当对辖区内水环境状况和排污单位排放废水情况实施定期监测。
冰封期、枯水期、丰水期应当实施加密监测,并按时向同级环保部门及上级环境监测机构报送监测数据。
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及污水集中处理营运单位应当接受环保部门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章防止地表水污染
第二十二条河流、水源地、水库水域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并按其最高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进行水质类别划分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松花江哈尔滨江段、水源地、水库水域的最高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为:
(一)拉林河至朱顺屯为集中式饮用水源水域;
(二)朱顺屯至东江桥为游泳区及娱乐景观水域;
(三)东江桥至大顶子山为一般工业用水及农灌水域;
(四)大顶子山至宏克利为渔业及农灌用水水域;
(五)西泉眼水库、拉林河水域、磨盘山水库为后备饮用水源水域。
第二十四条松花江哈尔滨江段十四条一级支流、水源地、水库水域,按照地域管辖由县(市)人民政府按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进行水质类别划分和管理。
水质类别划分应当报市环保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加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控制面源污染。
加强植树造林,退耕还林,防止水土流失。
发展生态农业,推广施用有机肥,合理使用农药和地膜。
第二十六条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类标准;
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
环保部门应当在保护区边界设置明确的标志牌。
第二十七条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所在河段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及两岸外延100米的陆域为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河段范围之外上游40公里,向下游延伸5公里的水域和一、二级保护区河段沿两岸外延5公里的陆域为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第二十八条水库、湖泊型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所在水域最高水位线以外100米范围,入流河道上溯1000米及两岸外延100米范围陆域为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最高水位线向外延伸5公里范围,入流河道上溯10公里及两岸延伸5公里的陆域为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第二十九条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三)修建垃圾场、堆肥场、饲养场;
(四)设置油库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仓库;
(五)拆(修)船只;
(六)向水体排放污水,倾倒垃圾;
(七)堆置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八)使用剧毒、高残留的农药或者林药,滥施化肥;
(九)使用炸药或者毒品捕杀鱼类;
(十)船舶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时向外溢流和渗漏;
(十一)向空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第三十条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外,还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停靠与供水无关的机动船舶;
(三)从事种植、放养禽畜、网箱养殖活动。
保护区内已建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限期迁出。
后备饮用水源水域按照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管理。
西泉眼水库的管理按照《哈尔滨市西泉眼水库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在江河、湖泊和水库的风景名胜区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对水环境的影响评价;
(二)已建成的污染水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逾期仍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应当迁出、关停;
(三)风景区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范围和职责,加强水污染防治的管理,对水面漂浮物进行及时捞取,对粪便及时清运。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进行桥梁、岸坡、码头等水利工程作业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污染水体。
第三十三条江河流域内的氧化塘,不准在冰封枯水期向水体排放污水。
排污单位应当将生产设备的检修期,安排在冰封枯水期进行,减少废水排放量。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倾倒、抛弃失效的产品、原料、废渣、垃圾、人体骨灰以及其他废弃物;
(二)在水体洗涤装贮过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容器和其他污物;
(三)在河流、水库、沟渠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四)冬季在道路上用盐融雪。
第三十五条船舶在河道内运输或者在码头装卸农药、危险品、油类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时,应当加强管理,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污染水体。
第三十六条湖泊、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对岸边设置的固定和流动性饮食服务点或者其他娱乐场所向水体排放污物、废水进行管理。
第四章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七条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水质执行国家《地下水质标准》II类标准。
以开采井为中心半径30米范围内为一级保护区;
以开采井为中心半径30~200米范围内为二级保护区。
环保部门应当在保护区边界设置明显的标志牌。
拉林河地下水资源保护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二)倾倒、堆放垃圾、粪便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筑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天然气管道。
第三十九条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建设化工、电镀、制革、造纸、制浆、冶炼、印染、染料、亚麻纤维、炼焦、炼油以及放射性物质或者其它有严重污染的小型企业;
(二)设置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或者转运站;
(三)利用污水灌溉农田;
(四)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五)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的水质,超过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标准。
第四十条不准将危险或者有毒有害的废弃物进行深埋。
市区内不准利用渗沟、渗坑、渗井等排放污水。
第四十一条揭露和穿透含水层的勘探、开采工程,应当按照有关的规范要求,采取分层止水和封孔保护措施。
在钻探施工过程中,不准利用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作为工作水源。
第四十二条受污染的承压水和潜水不准混合开采。
第四十三条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应当有防雨、防渗措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哈尔滨市 水污染 防治 管理办法 精品 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