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相关文件_精品文档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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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评审的需要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共同组建自治区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国家人社部、教育部审批。
(一)推荐范围
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专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已取得中学高级职务(即过渡后的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并受聘相应岗位的人员。
(二)推荐程序
1.试点地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当地教育局,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对符合推荐条件的教师进行登记造册。
2.符合推荐条件人员所在学校(单位)、县(市)按照地州分配的名额进行遴选推荐,上报地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3.试点地州教育局会同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各学校(单位)、县市推荐的名单进行审核遴选,确定本地州推荐名单,报当地党委、政府(行署)同意后,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教育厅。
(三)材料报送。
正高级教师推荐人选需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要求,填写《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表》一式30份(用A3纸打印),并附电子版。
另附个人成果证书、荣誉证书及高级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须加盖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注明联系单位、联系人及电话)和单位综合推荐书面报告1份(说明推荐人选的程序、公示等情况)。
三、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评审
小学教师评审高级教师(副高级)是此次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安排,由各试点地州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评审工作,评审通过人员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新增小学(幼儿园)副高级教师岗位比例,试点地州总体控制在20%以内,其中,乡(镇)及以下学校不低于10%。
在体现对乡(镇)及以下学校教师评聘职称进行倾斜的同时,要严把评定标准,对因乡(镇)及以下学校教师自身条件达不到评定标准而产生的高级职称空余岗位,各地不得调剂使用和占用,必须保留,延续到下年度评审使用。
四、有关要求
(一)要严格评审条件。
各试点要严格按照标准条件进行评审,公平对待每位教师。
要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推荐和审核。
(二)严格评审程序。
要进一步细化基本程序,严格按程序办事,不走形式,不走过场。
中小学教师申报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表》、《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一览表》,并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学校(单位)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求,确定推荐人数,并组织推荐。
(三)严格评审数量。
各地州市在评审中小学高级职称时,要坚持“评聘合一”制度,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空岗情况确定推荐评审人数,通过岗位设置严格控制超岗评审现象,特别是正高级职称要按照国家确定的名额推荐,严格控制、宁缺毋滥,体现培养和造就教育家的政策导向。
(四)创新评审方式。
要采取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防止简单的行政领导说了算。
要按照分类改革、分类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要积极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评价办法,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
同时,要强化监督机制,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教师和社会的监督作用,推行评审结果公示制度,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
(五)加强组织领导。
试点工作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教育厅组织实施,各地州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推动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试点地州开展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时,人社厅、教育厅将派工作人员督查、指导。
各试点地州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安排,按时完成相关工作,并在改革试点过程中,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及时总结,为自治区全面推进改革提供经验,奠定基础。
联系方式: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联系人:
古丽拜克(专技处副处长,0991-3689693)
刘刚(专技处干部,0991-3689915)
自治区教育厅
雷伟(组干处副处长,0991-7606081)
朱鹏程(组干处干部,0991-7606085)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试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教育厅
二○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推行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及《转发﹤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新人社发〔2011〕145号)精神及有关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工作分级组织实施。
正高级教师的评审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
高级教师及以下职称(职务)等级教师的评聘工作,按现行政策和管理机制进行,评审结果按评审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章申报
第六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必须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中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表》、《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一览表》,并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八条中小学教师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单位)和拟聘学校(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校申报、竞聘。
第三章推荐
第九条学校(单位)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求,确定竞争推荐人数,并组织竞争推荐。
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未被聘用的和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符合岗位条件且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均可参加竞争推荐。
第十条学校(单位)成立以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推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对参加竞争推荐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和量化赋分,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结合参加竞争推荐人员任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学校(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第十二条学校(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印鉴后,送主管部门审查。
第四章呈报
第十三条申报材料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呈报意见后,评审委员会方可受理。
(一)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和高级教师申报材料,依据申报人所在学校(单位)隶属关系,经同级教育、人社部门审核同意,按照现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及工作机制,向各级有评审权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呈报。
(二)正高级教师申报材料,由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向自治区教育厅、人社厅呈报。
第十四条呈报部门应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程序呈报各级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五章评审
第十五条各级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主管部门根据要求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制定评审工作方案。
第十六条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
根据评审的需要分别组建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
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25人,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一般不少于21人,中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一般不少于17人,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15人。
评委会组建管理按现行政策执行。
自治区首次组建的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由高等院校基础教育领域专家和中小学教育教学专家组成,其中中小学专家不少于3/4。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实行差额评审。
第十八条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根据申报人员情况,分学科组成若干专家评议组。
(二)学科评议组分组审阅申报材料,集体评议讨论,提出初评意见。
(三)专业(学科)评议组向评审委员会通报评议情况。
(四)评审委员会集体审议,进行综合评价,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九条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实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整理有关评审材料,公示期结束后报各级职称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章审批
第二十一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员,按管理权限报各级人社部门审批。
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通过人员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批
第二十二条评审通过人员经各级人社部门批准发文,颁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高级教师、一级教师现聘人员已经超过核定的相应岗位数的,在通过退休、调出等途径调整到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之前,可暂按不超过空出岗位数的三分之一确定竞争推荐人数,组织竞争推荐和职称申报。
第二十四条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可参照本办法组织教师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第二十五条对不任课也没有听评课等工作的其它参加评聘人员,按如下办法计算工作量:
根据本岗位的工作特点、职责要求和需要达到的标准由学校聘委会有针对性地逐一认定、计算工作量。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师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专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
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教育事业。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有相应层次教师资格、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长期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任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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