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一重点完善版注册税务师考试_精品文档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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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解决课税对象的归类,代表征税的广度。
2.作用:
明确征税范围;
解决征税对象的归类(税目税率同步考虑——税目税率表,如:
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
(三)税率
2.累进税率:
是指同一课税对象,随数量的增大,征收比例也随之增高的税率。
一般多在收益课税中使用。
累进税率的分类
主要内容
备注
额累(绝对额分级累进)
全额累进税率
以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为基础计征税款的累进税率。
1.对具体纳税人来说。
在应纳税所得额确定之后,相当于按照比例税率征税,计算方法比较简单。
2.税收负担不合理,特别是在各级征税对象数额分界处可能发生税额增加超过征税对象数额增加的不合理现象。
超额累进税率
以课税对象数额超过前级的部分为基础计算应纳税的累进税率。
1.计算方法比较复杂,征税对象数量越大,包括等级越多,计算步骤也越多;
2.累进幅度比较缓和,税收负担较为合理;
3.边际税率和平均税率不一致,税收负担的透明度差。
目前我国仅对个人所得项目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实行该税率。
超倍累进税率
以课税对象数额相当于计税基数的倍数为累进依据,按超累方式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
1.超倍累进率是绝对数时,超倍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
2.是相对数时,超倍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
率累(比率分级累进)
全率累进税率
略
超率累进税率
以课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为累进依据,按超累方式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
适用于土地增值税
(六)纳税期限1.决定因素:
税种的性质、应纳税额的大小、交通条件
纳税期限有三种形式:
(1)按期纳税。
如流转税
(2)按次纳税。
如车辆购置税(3)按年计征,分期预缴。
如企业所得税
二.税收程序法
(二)主要制度:
1.表明身份制度;
2.回避制度;
3.职能分离制度;
4.听证制度;
5.时限制度。
(三)税收确定程序:
1.税务登记:
征税管理的首要环节。
法定义务。
2.账簿、凭证。
3.纳税申报
(四)税收征收程序1.税款征收:
是税收征管的目的,在整个税收征管中处于核心环节和关键地位,是税收征管的出发点和归宿。
(3)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制 度
适用范围
相关规定
税款退还制度
退还多缴的税款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1.因为技术上的原因或计算上的错误,造成纳税人多缴或税务机关多征的税款;
2.正常的税收征管的情况下造成的多缴税款。
有欠税的抵顶欠缴的税款和滞纳金,无欠税的,可以按纳税人的要求留抵下期应纳税款。
税款追征制度
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税务机关可在3年内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责任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一般情况下,追征期为3年,特殊情况下,追征期为5年。
追征税款的同时,还要追征滞纳金。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无限期地追征偷税、抗税的税款、滞纳金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骗取的税款。
2.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
措 施
实施条件
实施措施
特别说明
税收保全
(1)行为条件:
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逃避纳税义务行为主要包括:
转移、隐匿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等。
(2)时间条件:
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届满之前和责令缴纳税款的期限之内。
(3)担保条件:
在上述两个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1)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2)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等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强制执行
(1)超过纳税期限。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纳税或者解缴税款;
(2)告诫在先。
税务机关必须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3)超过告诫期。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1)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第四节税法的运行
(三)税务规章44页:
(4)决定和公布?
?
3.税务规章的适用与监督(4)税务规章的冲突裁决机制。
税务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对同一事项的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税务规章就不再适用;
认为应当适用税务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50页:
3.税收执法责任制
53页:
(四)税收民事司法,
1.税收优先权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税收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可以依照该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节国际税法
55-56页:
二.税收管辖权
1.税收管辖权的概念
税收管辖权,是一个主权国家在税收管理方面所行使的在一定范围内的征税权力,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
税收管辖权具有明显的独立性和排他性。
独立性是指主权国家在税收征收管理方面行使权力的完全自主性,即对本国的税收立法和税务管理具有独立的管辖权力;
排他性是指在处理属于本国税收事务时不受外来干涉、控制和支配。
2.税收管辖权的分类
目前世界上的税收管辖权分为三类:
来源地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
57-58页:
三.国际重复征税
4.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方法
(1)免税法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公民)来自国外的所得免予征税,以此彻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2)抵免法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公民)来自国内外的所得一并汇总征税,但允许在本国应纳税额中扣除本国居民就其外国来源所得在国外已纳税额,以此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二)国际税收抵免制度
1.抵免限额的确定
抵免限额=(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
居住国所得税率)×
(来自非居住国应税所得÷
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
59页:
4.税收饶让指居住国的政府对居民纳税人在非居民国得到的税收优惠,特准给予饶让,视同已纳税额而给予抵免,不再按本国税法规定补征。
它不是一种独立的避免国际重复的方法,是抵免法的附加。
出于鼓励本国居民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积极性和维护非居住国利益的双重目的而给予的特殊优惠。
四.
(一)国际避税的基本方式和方法
1.通过纳税主体的国际转移进行的国际避税 2.不转移纳税主体的避税
3.通过纳税客体的国际转移进行的国际避税 4.不转移纳税客体的避税
60-61页:
(四)转让定价税制
1.含义:
转让定价税制,是一国政府为防止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避税策略从而侵犯本国税收权益所制定的与规范关联方转让定价行为有关的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等一系列特殊税收制度规定的总称。
转让定价税制与所得税制密切相关,也可以看作是完整的所得税体系中一个特殊组成部分。
2.转让定价税制的管辖对象——公司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
3.转让定价调整方法
目前各国普遍能够接受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利润分割法。
五,国际税收协定(三)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
(1)税收协定具有高于国内税法的效力
(2)税收协定不能干预有关国家自主制定或调整、修改税法
(3)税收协定不能限制有关国家对跨国投资者提供更为优惠的税收待遇
第六节税法的建立与发展
一.中国历史上的税法
(2).唐朝时期
第二章增值税33分24秒
第二节.81页:
纳税人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以其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
批发或零售货物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
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
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二)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它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一般不使用专用发票。
四.
(一)3.
84页:
(四)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
①辅导期范围:
(1)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2)其他一般纳税人:
“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A)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B)骗取出口退税的;
(C)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D)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②辅导期限: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
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③结束与重新开始
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三节征税范围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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