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_精品文档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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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医(药、护、技)师。
第三条本条件同时适用于中医药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四条申报卫生技术高级职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申报临床、公共卫生、中医、口腔专业的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行医权。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卫生技术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一)具备医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并被聘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满5年;
(二)具备医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并被聘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满5年;
(三)获得医学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并被聘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满5年;
(四)获得医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并被聘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五)具备医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在县(不含市、区)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中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并被聘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满5年,可申报评审小范围有效卫生技术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六)申报副主任护师人员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评审小范围有效任职资格。
详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具备医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获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并被聘从事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满5年者,可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任职资格。
第七条对卫生技术人员入行年度考核,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基础和前提。
年度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一)申报评审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成绩均应在称职以上,并且至少要有1次优秀或2次良好。
(二)对于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排在前9名;
或获国家级科技奖励三等及省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排在前7名;
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及地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排在前5名者;
或因专业技术成绩突出,获地(州、市)以上党委、政府授予的卫生专业技术先入称号;
或获省卫生厅授予的全省卫生系统卫生专业技术先入称号者,当年可直接确定为优秀。
(三)获得地级科技奖励三等奖,排在前4名者;
或获县(市、区)党委、政府授予的卫生专业技术先入称号者,或获地(州、市)卫生处(局)授予的本地区卫生系统卫生专业技术先入称号者,当年可直接确定为良好。
(四)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成绩连续3年为优秀者,可提前2年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年度考核成绩为不称职者,应解聘所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低聘或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至少1年以上。
年度考核成绩不称职当年及低聘、不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不能计渗入渗出其申报高一级职务所需任职年限。
(六)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须将年度考核结果在本单位公示,以保证考核的真实性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公正性。
第八条卫生技术职称外语考试语种为英、日、俄、法、德、西班牙语。
1980年(不含1980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可选择医古文考试。
职称外语考试分为A、B两个等级。
(一)申报高级职务者一般应参加A级考试。
在县(不含市、区)及县属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可参加B级考试。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A”级考试:
1、获得医学博士学位;
2、出国留学获得医学硕士学位;
3、出国留学或在国外进修1年以上,并经组织考核外语已达到“四会”(听、读、说、写)水平。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B”级考试:
1、获得医学硕士学位或医学研究生班毕业;
2、参加国际上承认的外语考试机构组织的出国外语考试合格;
3、参加国家外语六级考试合格;
4、单独发表译文或出版译著累计10万以上印刷符号。
(四)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副高级技术职务可免试外语。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外语考试成绩不及格,可不作为否决条件。
1、年龄在55周岁以上申报正高级技术职务;
2、从年龄在50周岁以上申报副高级技术职务;
3、在矿山、井下、森林、野外等艰苦条件下从事卫生技术工作15年以上申报副高级技术职务;
4、获省级以上科技奖励的定额内人员,申报副高级技术职务;
5、任现职以来,获地、州、市或厅局系统以上先进工作者称号。
第九条卫生技术(不含护理)人员应掌握计算机基础知识,能够操作计算机。
(一)1980年(含1980年)后参加工作的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应达到合格标准。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合格,可不作为否决条件。
1、1980年(不含1980年)前参加工作;
2、在少数民族州属企、事业单位工作。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暂不要求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
1、年龄达50周岁以上;
2、在县(不含市、区)和乡镇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
3、在矿山、井下、森林、野外等艰苦条件下工作。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免于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1、参加全国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取得证书;
2、参加省人事厅、省教育厅联合组织的计算机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3、获计算机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4、在专门的计算机室、中心从事计算机专业(含教学)工作3年以上。
第十条从事医学专业的经历是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一)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的人员,在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期;
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者或者第一助手完成手术不少于300台次,其中大中型手术不少于60台次,耳鼻咽喉科专业作为术者完成手术不少于50例次,中医骨科专业作为术者或者第一助手完成手术不少于100台次,以正确规范的手术记录为据。
(二)申报临床主任医师的卫生技术人员,要求每年诊治本专业病人不少于150例,诊治病例中,复杂疑难病例不少于40%,以单位审核认定的病历首页或门诊病历为据。
对于临床医学外科专业中的普通外科、骨科、胸心外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小儿外科、肿瘤外科、烧伤外科、整形外科及妇产科专业的人员,在任现职期间,作为术者或第一助手完成大、中型手术不少于150台次,其中大型手术不少于70台次。
耳鼻咽喉科专业作为术者完成手术不少于70例次,以正确规范的手术记录为据。
第十二条必须完成担任现职期内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
每年平均取得25学分,其中一类学分须达到5-10学分,二类学分须达到15-20学公,并获得《继续教育证实书汇》。
其中:
(一)在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申报评审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者,任现职5年内必须获得国家级项目5-10学分。
(二)在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申报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者,任现职5年内必须获得国家级项目15学分。
第十三条申报评审临床副主任医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任现职期间,须到县以下医疗机构工作半年。
第十四条凡医疗事故责任者三年内、医疗差错责任者一年内、受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均不允许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凡符合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基本条件,任中级职务以来,具备下列二款中的一款可评审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作为前5名完成人,获国家级一、二等科技奖励;
作为前3名完成人,获国家级三等或省级一、二等科技奖励;
作为前2名完成人,获省级三等或地级科技奖励、优秀教学成果一、二等奖。
(二)符合下列9项中的3项:
1、主持完成列渗透地(州、市)、厅(局)计划下达的科研项目,已通过地(厅)级鉴定,其成果已在实际工作中采用并取得明显效益;
2、作为前2名完成者,获得地级科技奖励、优秀教学成果奖中的三等奖1项,或县级一等奖2项;
3、作为前2名作者在3300种国际闻名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论文1篇;
4、在省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地、州、市范围内主持完成了创建新专业、新学科的工作,经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5、至少有2篇第一作者或执笔人的本专业论文,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正刊上全文发表,或在省级省以上本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
6、正式出版有创造性、有重要科学价值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本人完成6万字以上;
7、列渗透组织培养计划(以组织备案的培养计划及培养总结为据),带教2名住院医师或协助指导1名研究生;
8、担任省级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
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理事5年以上;
或担任卫生部专家委员会委员;
或受聘为省级本专业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
或受聘为国家级学术刊物编委1年以上;
9、专业工作成绩突出,被选拔为地(州、市)以上中青年科技拔尖人才,或被确定为厅级以上学术带头人;
或获省卫生厅授予的全省卫生系统专业技术先入称号;
或获地(川、市)党委、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先入称号;
或获县(市、区)党委、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先入称号2次以上。
以上1-3条,可累计计算。
第十七条对申报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多人合作的获奖成果、项目,应按下列比例计算合作者个人成绩:
获奖级别
合作人数
个人所占成绩比例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五名以下
国家级一、二等
2
100%
3
4
5
5人以上
依次递减10%
国家级三等省部级一、二等
90%
80%
省部级三等及地级奖
70%
第四章破格评审条件
第十八条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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