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省水利专业工程师考试习题集_精品文档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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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11.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检和验收
12.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13.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
14.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
15.地方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应当依据水的供求现状、综合平衡、(保护生态)、
1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
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
17.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
18.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
19.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
在紧急防汛期,有权对壅水、(引道)和其他作紧急处置。
20.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
21.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2.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23.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24.防洪规划应当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划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
25.负责初审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初审意见;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论证其(合理性和可行性)。
2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洪规划对防洪区内的土地利用实行(分区管理)。
27.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防洪投入的(总体水平)。
28.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
蓄滞洪后,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或者救助。
29.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巩固、提高)防洪能力。
30.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
31.国家对水文测站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取用水工程的取(退)水、(蓄(泄)水资料)。
32.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33.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
34.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35.国家设立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
36.国家重要水文测站,是指对防灾减灾或者对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管理等有重要作用的(基本水文测站)。
37.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全国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38.河道、湖泊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或者(设计洪水位)
39.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
40.洪泛区、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应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
41.护堤护岸的林木,由河道、湖泊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
42.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43.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管理,实行严格控制、(保护生态)、分类管理、占补平衡的原则。
44.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45.禁止乱伐林木、开荒导致(水库淤积)活动。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46.禁止围湖造地。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禁止围垦河道。
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
47.禁止围湖造田。
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
河道主管机关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会同地质交通部门加强(监测)。
48.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49.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第三十五条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
50.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未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
51.开发、利用水资源,兼顾上下游、(左右岸).
52.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53.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54.临时占用水域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55.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
56.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水资源的可利用量)
57.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农村经济发展状况)。
58.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不超过(本区域地下水开采量),
59.连续停取水满(2年)的由原审批注销取水许可证。
60.前款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防洪规划确定的扩大或者开辟的(人工排洪道)用地范围
61.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在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取水情况和取水计划建议。
62.确定本行政区域和区域内不同区块的基本水面率,明确(水域总体布局)、水域功能以及水域保护的范围、等级和措施
6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64.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65.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
66.审批机关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67.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
68.收到取水申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4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69.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施行。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70.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积极推进生态治理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71.水域保护规划是水域保护、(利用)、(管理)的基本依据,必须严格执行
72.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执法证件)。
73.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90日)。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
74.替代水域工程和功能补救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通过后(15日)内,
75.占用水域补偿费用于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
76.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
77.未按规定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78.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
79.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水域的(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80.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或流域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8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区域的(综合规划);
8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防洪排涝)、取水以及水资源、
8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84.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
8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
8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8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88.县以上人民政府水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89.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
90.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依据。
取水单位或个人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许可证有效期(5年)
91.蓄滞洪区是指包括分洪口在内的河堤背水面(以外)临时贮存洪水。
(防洪保护区)是指在防洪标准内受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地区。
92.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9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
94.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
95.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
96.长江、黄河、防御洪水方案,由(国家防汛指挥机构制定),
97.在(洪泛区、蓄滞洪)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处(五万元以下)
98.在(凌汛期),有防凌汛任务的江河的上游水库的下泄水量必须征得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意,并接受其监督。
99.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
100.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当合(防洪标准)。
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101.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
102.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其他江河、河段的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103.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遵循下列原则:
(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
104.制发公文的目的和要求,是由(行文对象及行文内容)确定。
105.内容重要并紧急需要打破常规优先传递处理的文件叫(急件)。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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