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物资采购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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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担任评标小组成员的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2.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3.向学校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担任评标小组成员的评标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1.准时出席评标活动并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2.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3.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4.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评标小组的评标专家应按照规定程序随机抽取确定。
评标小组成员的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应作书面纪录,有关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应在书面记录上签字。
第十条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应在开标前1个工作日内确定,特殊项目的评标专家名单应当在开标前2个工作日内确定。
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评标专家每届聘期3年,聘期届满,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因违法违规被取消资格的专家,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不得参与我校采购项目评标活动。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1.年度考评不合格的;
2.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3.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4.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库的组建、运行、管理和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库建立后,不按照本办法组成评标小组的,评标无效。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采购是指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各级各类财政拨款和各种收费、科研经费、其他收入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学校所属各部门、各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加强招标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和预算的全面性,与相关职能部门协调一致,科学准确地编制招标采购预算和计划。
招标采购项目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执行,年度招标采购预算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原则上年度中间不予调整。
第四条招标采购活动应遵循规范、透明、高效、廉洁的原
则。
第五条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成立校长任组长,分管国有资产管理的副校长任副组长,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科研处、教务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招标采购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审议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听取招标采购管理工作汇报,审定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审定招标采购工作的奖惩意见,对违反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四)其他需要批准、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在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成员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开展招标采购活动时,项目申报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承担着相应的工作内容(附件1)。
第三章招标采购类型及限额标准
第八条招标采购分类、范围及限额标准
招标采购分为“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
(一)政府采购是指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且已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资金,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组织实施采购《**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集采目录》“)以内的,或者《集采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非政府购买服务的行为。
(二)非政府采购是指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组织实施采购《集采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预算在规定金额范围的招标采购活动。
非政府采购分为“学校集中招标采购”和“各单位自行组织招标采购”。
1.学校集中招标采购是指采购《集采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年度累计预算5万元(含)以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以及单项预算5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类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2.各单位自行组织招标采购是指采购《集采目录》以外,项目单项或批量年度累计预算1万元(含)以上5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如遇特殊情形,项目单项或批量年度累计预算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项目申报单位需向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自行招标采购申请,经审核后由项目申报单位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3.单项预算5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类项目需提报后勤管理处或南校区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组织实施。
4.单项或批量年度累计预算1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活动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招标采购方式
第九条政府采购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仅限货物类)以及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采购方式(附件2),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执行。
第十条非政府采购项目参考采用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基建工程项目采购方式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条例、规定及省市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使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因应急性工作、突发性事件和抢修工程等情势产生的紧急(特殊)采购,依照应急采购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五章招标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招标采购程序
(一)项目论证与立项。
项目申报单位在立项前要进行充分论证,搞好市场调研,确保项目的采购需求明确、科学、合理、合规,采购需求复杂的项目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论证。
项目论证情况需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处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依据有关规定提交学校批准立项。
(二)提交招标采购需求。
按照学校要求,由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经审批的下一年度《**大学招标采购需求申报表》(含技术参数或规范)(附件3);
采购需求(技术参数)论证报告;
新建工程类项目立项批文、规划许可、消防图审等,装饰、装修、修缮类等项目需提交预审报告(含施工图或方案图、工程量清单、工程控制价等)。
(三)确定采购方式。
根据学校批复的采购计划,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确定采购方式。
项目申报单位提出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需填写《**大学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申请表》(附件4),经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论证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组织专家论证采购需求。
1.学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组建采购需求论证小组,提高招标采购文件编制质量,防止招标采购文件存在歧视性、排他性质条款,达到公平、公正,减少供应商质疑和投诉次数,提高招标采购工作质量。
2.论证小组由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专家由招标代理机构从**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购人代表按照项目类型由学校项目申报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授权派出。
3.对于前期已开展过且无供应商提出异议的50万元(不含)以下的招标采购项目,非特殊情况,原则上按照项目申报单位提报的采购需求进行招标,不再组建采购需求论证小组,以提高招标采购工作效率。
(五)编制、确认招标采购文件。
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和项目特点准确完整地编制招标采购文件。
招标采购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报价要求、评审方法、评审标准等。
招标采购文件载明的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要求,不得有违反规定出现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招标采购文件经专家和采购人代表审核签字确认后,不得随意更改。
(六)发布招标采购公告。
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发布招标采购公告。
(七)供应商报名、投标。
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规定和招标采购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供应商报名、接收投标响应文件。
(八)开标。
开标应在招标采购文件确定的时间与地点公开进行,学校相关部门和供应商参加。
(九)组织专家评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标专家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专家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规定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购人代表按照项目类型由学校项目申报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授权派出;
评审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并依法独立履行职责,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十)发布结果公告。
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学校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在招标采购公告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十一)处理质疑、投诉。
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和投诉后,项目申报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及招标代理机构共同处理质疑和投诉。
(十二)签订招标采购合同。
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项目申报单位、归口管理部门按照招标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确立的事项及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签订合同并负责合同的执行。
(十三)组织履约验收。
项目完成后三十日内,合同签订单位应成立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的验收小组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招投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封存样品及承诺等,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合同等情况进行验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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