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最终版修改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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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队办公室设在村(社区)居委会或社区警务室,服务队人数按照村(社区)“三小”场所、出租屋的0.5-1%配置。
服务队主要配合镇开展“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日常监管工作,由镇政府集中领导。
第二章
明确责任
第四条:
镇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和火灾隐患整治办应按照镇政府划定的消防监管责任权限,统筹做好火灾隐患整治和日常监督指导工作:
1.镇公安分局、消防大队:
根据《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指导、协调全镇开展“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落实镇消防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工作,负责有关消防整治标准及专项规划编制解释和答复,对“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整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对各村(社区)落实责任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做好消防基础设施达标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对各村(社区)“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监管工作绩效的考核评比。
2、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
贯彻上级有关方针、政策,督促、指导各村(社区)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制定镇“三小”场所、出租屋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计划,建立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工作台帐、工作档案,协调、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履行对“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审查、监督、宣传的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事故预防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文化执法分队、各村(社区)火灾隐患巡查服务队应按照镇政府划定的消防监管责任权限,做好“三小”场所、出租屋火灾隐患整治的日常巡查工作:
1、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
负责全镇出租屋消防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协助办理证照前消防设施配置的把关工作。
负责督促指导村(社区)进行出租屋的日常监督、管理,掌握消防安全隐患信息,及时反馈给有职能部门,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消防整治和查处工作,对未设置消防设施或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出租屋应督促其整改、补办消防手续或责令停租,并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2、文化执法分队:
重点加强对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小娱乐场所依法查处、督促整改。
配合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做好出租屋的日常监管工作、特别是对改为文化用途的出租屋进行日常性的监管。
3.村(社区)火灾隐患巡查服务队:
按照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的工作部署,对辖区内“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实行动态管理,全面落实日常巡查、消防宣传、消防安全条件初步审查等制度,认真履行职能部门交办的任务等职责。
第六条:
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安监分局、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各村(社区)按照镇政府划定的消防监管责任权限,做好“三小”场所、出租屋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1、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职责:
对无设计、无报建、无审
-34区)领导班子年度工作量化考核中。
并将不定时抽查各村(社区)消防监管的情况作为村(社区)消防安全工作考核的依据之一。
每年进行一次排名,排名最后的村将列为下一年度火灾隐患重点村。
镇政府每年对消防安全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村(社区)和有关部门进行表彰奖励,对整治工作进展不力或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村(社区),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宣传培训工作计划,认真组织“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工作。
着力通过媒体报道、公益宣传以及举办消防宣传普及活动等形式,大力宣传消防知识,逐步提高全民的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技能。
重点落实五类人员(工厂从业员、企业经营者、法人、学校学生、农民工)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引入培训中介机构,对企业既有员工、新入职员工、新入学学生(小
一、初
一、高一)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
镇政府、各村(社区)向社会公开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举报电话(82766119)和举报信箱,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群众对“三小”场所、出租屋火灾隐患的监督作用。
第十三条:
结合我镇实际,“三小”场所、出租屋火灾隐患整治经费纳入镇年度财政预算,村(社区)一级也要做好经费预算安排,确保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服务队所需经费的落实。
第十四条:
镇火灾隐患整治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或根据需要临时召开,听取各成员单位的情况汇报,总结分析“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解决在整治“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具体的工作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各村(社区)服务队专职巡查员应经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培训工作由消防大队组织,市消防局培训中心发放证件,培训费用由各村(社区)负责,200元/人。
专职巡查员主要职责是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及安全部门做好国家、省、市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贯彻落实,加强日常消防巡查,协助职能部门及时处置各类安全隐患,制止违章、违法行为,维护辖区公共消防设施、设备,处理群众有关消防隐患的举报。
第四章
处罚
第十六条:
在检查中符合整治标准的“三小”场所、出租屋,悬挂“消防安全合格单位”。
凡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整治标准的“三小”场所、出租屋,督促其经营者、业主整改火灾隐患。
复查不合格的场所,进行停水、停电、查封处理。
以上牌匾由镇火灾隐患整治办提供样板,各村自行印制。
第十七条:
“三小”场所、出租屋实行动态监控。
对于新增、减少的“三小”场所、出租屋,加强情况的掌握和信息的报送制度,各村(社区)火灾隐患整治服务队应在每月5日以前将上个月辖区
-78件,悬挂“消防安全合格单位”标志;
验收不合格的,进行停业整改,或进行查封处理。
(5)恢复使用或解封。
被停业整改或查封的场所在完成整改后,申请恢复使用或解封,先由村(社区)整治服务队复查,再报镇火灾隐患整治办验收。
复查和验收合格,由镇火灾隐患整治办予以恢复使用或解封。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必须按照镇政府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落实措施,加强管理,扎实推进整治工作。
(1)落实监管责任
要与各社区(村)分别签订责任书,建立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和量化管理制度。
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强化管理。
各社区(村)要与各协管员、巡查员签订消防责任书,实行定员、定岗、定责任到人,将责任分片包干到人。
(2)突出查处重点
各部门应加强对“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检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进行。
重点查处:
1、消防器材未按照标准配齐配好、消防通道存在堵塞情况的三小场所、出租屋;
2、存在“三合一”(生产、仓库、居住等合一)或非砖墙阁楼并且未按标准设置逃生出口的“三小”场所、出租屋;
3、经营证照不齐全的“三小”场所、出租屋。
(3)监督联动程序
1.反映。
对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和需要停产整改、关闭的“三小”场所、出租屋,由社区(村)向镇火灾隐患整治办报告。
2.监管。
各职能主管部门对社区(村)上报的消防安全隐患要及时地作出处理和答复,并依照权限进行处理或上报主管部门。
3.知会。
工商分局、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对新办证照及办理年审的“三小”场所、出租屋作出批复后,应及时将批复情况告知镇整治办或有关职能部门,以便实施全方位监管。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起施行。
-11-
第二篇:
汕头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汕市政委示[2011]4号签发人:
翁甲洪
关于颁布实施《汕头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请示
市政府: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积极预防出租屋火灾隐患,努力遏制火灾事故,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公安消防局组织有关人员,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市公安局(附件2)、市住建局(附件3)、市安监局(附件4)等部门以及各区(县)流管办的意见。
在收集各单位反映的意见建议后,我们主要采纳了市公安局和住建局的意见建议。
但由于此次修订管理规定主要以消防安全工作为主要内容,因此对住建局所建议增加的关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时,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房屋质量安全签订书。
经鉴定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房屋,方可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经鉴定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房屋,不予办理租
1赁登记备案”建议没有采纳;
同时,在经征求各区(县)流管办的意见建议时,7个区(县)均表示没有意见建议。
市流管办和市公安消防局共同起草了《汕头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附件1),拟以市政府名义颁布实施。
妥否,请审示。
附:
1.《汕头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汕头市出租屋消防安全标准(汕头市公安局治安科参考稿);
3.关于《汕头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
4.市安监局关于出租屋消防安全标准情况报告。
中共汕头市委政法委员会
2011年2月22日
主题词:
实施出租屋消防安全规定
中共汕头市委政法委员会2011年2月22日
2附件1
汕头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出租屋,是指除宾馆、旅店、招待所外供暂住人员租住的房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派出机构、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明确一名领导专门负责,领导开展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出租屋的特点,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指导各级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积极开展出租屋的消防安全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对出租屋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时,应当要求其提供有效的消防手续。
未能提供的,不予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3公安(治安、户籍)、工商、税务、规划、住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出租屋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各级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落实各级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全面掌握辖区内出租屋的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情况,建立健全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消防管理档案应详细记载出租屋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备案。
(二)组织开展出租屋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组织对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配合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对出租屋消防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和开展各项消防监督执法活动。
(五)配合当地公安机关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
(六)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向出租人及租住人员宣传消防的基本知识、灭火和逃生的基本技能以及出租屋消防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街道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履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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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场所 出租屋 消防安全 监督管理 规定 最终版 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