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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传夫)
知识产权是一个动态的概念,知识产权概念的内涵不断受到技术、经济和国际贸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未披露过的信息、数据库、生物基因和传统知识的保护已经突破了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或“工商业标记”的专有权利的传统概念。
知识产权的客体就是一定的信息。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
1、广义知识产权的范围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所划的范围:
①版权、②邻接权、③发明专利权及发明权、④发现权、⑤工业品外观设计权、⑥商标商号权、⑦反不正当竞争权、⑧一切其他智力活动产生的权利。
(2)世界贸易组织(WTO)所划的范围:
①版权与邻接权、②商标权、③地理标志权、④工业品外观设计权、⑤专利权、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⑦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3)我国《民法通则》所划的范围:
①版权、②专利权、③商标权、④发现权、⑤发明权以及⑥其他科技成果权。
(4)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AIPPI)所划的范围:
①创作性成果权利(发明专利权、集成电路权、植物新品种权、技术秘密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著作权、软件权)、②识别性标记权利(商标权、商号权以及其他识别性标记权)
2、狭义知识产权的范围:
版权:
(作者权、传播者权)
工业产权:
(商标权、专利权、反不正当竞争权)
知识产权的范围图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一)性质是私权、一种无形财产权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
本质特性:
客体的非物质性
1、专有性——指在法定范围内权利主体享有独占的而不予其他人分享的权利。
2、地域性——指知识产权只能依一国的法律产生,又只能在其依法产生
的地域内有效。
3、时间性——指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
一旦超出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即丧失专有权,
相关知识产权产品进入公有领域,成为社会的共同财富。
知识产权的特征在网络环境下的嬗变
专有性的弱化
地域性的淡化
时间性的调整
可复制性的强化
1、国外立法
2、旧中国的立法
3、新中国的立法
4、改革开放后的知识产权立法
5、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
1、国外立法
–1474年:
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确定了专利保护的三个基本原则:
保护发明创造的原则、专利独占原则、侵权处罚原则。
1624年:
英国的《垄断法》(《专卖条例》)全面的规定了专利保护主体、客体、取得的条件、保护期限、宣告专利无效的条件,确立了现代专利法的基本内容。
1709年:
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安娜法令》。
1803年:
法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商标法《关于工厂、制造厂和作坊的法律》,1857年颁布成文《商标法》。
1890年:
美国的《谢尔曼法》为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
在此后的一百年内,世界上多数国家都相应建立了知识产权制度。
第一部专利法:
1898年清朝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1944年国民党政府颁布的《专利法》
第一部商标法:
1904年清朝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
第一部版权法:
1910年的《大清著作权律》。
1950年:
中央人民政府《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
中央人民政府《商标注册暂行条例》
一些其他暂行条例
1983年3月1日施行《商标法》
1985年4月1日施行《专利法》
1991年6月1日施行《著作权法》
1991年10月1日施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1993年12月1日施行《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7年10月1日施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2001年10月1日施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1)、法律法规的修改
--专利法,1993年第一次修改,2000年8月第二次修改,2009年第三次修改。
--商标法,1993年第一次修改,2001年10月第二次修改;
--著作权法,2001年10月第一次修改;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2年1月1日施行新条例。
2)、积极加入国际组织与国际公约
1980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1985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989年加入《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
1989年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1995年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议定书》
1992年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1992年加入《世界版权公约》
1993年加入《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复制日内瓦公约》
1994年加入《专利合作条约》
1994年加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1995年加入《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1996年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加诺协定》
1997年加入《专利国际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
1999年加入《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
2001年12月加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2007年6月加入WCT、WPPT
Thepatentsystemaddedthefuelofinteresttothefireofgenius.
——AbrahamLincoln
IPR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理论上,具有两面性;
✓实证研究表明,IPR促进经济增长;
经济发展水平又影响IPR制度。
Ø
IPR对经济增长的积极影响:
鼓励创新、开发和技术改进
刺激新信息的获取和传播
促进技术转移(货物服务贸易、FDI、技术许可三条途径)
激励R&
D投入
IPR对经济增长的消极影响:
劳动力就业减少
垄断价格形成
技术模仿、获取、使用成本增加
管理和执法成本
1、知识产权法的法典化与我国的选择
工业经济时代——物权法、合同法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法、电子商务法
世界范围:
以单行法立法为主,已有法国、菲律宾采取知识产权法典,法典化是趋势。
我国:
已有单行立法,但远不能适应知识经济的需要。
应以知识产权和电子商务为立法重点。
2002年1月,立法机关选择了在中国民法典中设知识产权篇的方式(由郑成思教授牵头起草),但最终提交人大审议的草案还是删除了知识产权篇
2、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关系
A、属于民法范畴,适用民法一般原则。
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系平等主体因创造和利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调整手段和适用原则主要是民法的手段和原则。
行政法和刑法性质的规范在知识产权法中占有的比例很小,不足以影响该法的性质。
B、知识产权特有的两面性。
在不少(但不占多数)情况下,不适用民法一般原则。
例如:
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
知识产权不适用取得时效制度;
知识产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3、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如果把整个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比作一座冰山,版权、专利、商标等专门法律制度就是冰山露出海面的部分,隐没于海面下的部分则是反不正当竞争。
”
(1)相互联系
▪法律原则:
诚实信用、利益平衡
▪相互竞合:
法条竞合、责任竞合
▪补充作用:
未被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信息,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提供补充性兜底保护
(2)存在差异
▪保护利益的侧重点:
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保护方式:
“行”(积极)与“禁”(消极)
▪调整范围:
宽与窄
4、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1)基本原则:
利益平衡
(2)原则上,知识产权的行使豁免于反垄断审查
(3)禁止滥用知识产权:
不适当地扩张了垄断权的范围(超越权利范围行使权利),或凭借合法垄断进一步谋求非法垄断或竞争优势(对市场竞争构成危害,如利用权利分割市场)
宪法;
部门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地方法规;
国际条约。
1、宪法
中国宪法中有五条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有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领导和管理科学文化工作的职权。
国家立法机关和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宪法这些原则性规定,制定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2、部门法律
目前还没有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部门法律主要有以下几种:
(1)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这四个专门法律,是知识产权法最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部门法律,它们直接对知识产权的具体问题做了详尽的规定。
(2)民法
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范畴。
《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专门对知识产权作了规定:
▪第94条: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第95条:
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第96条: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97条:
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
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3)刑法:
刑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在第三章第七节中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涉及罪名有七个:
假冒注册商标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假冒专利罪;
侵犯著作权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4)其他有关法律
知识产权问题涉及面广,除了上述法律以外,还须受其他有关法律补充调整。
如《合同法》、《担保法》、《科技进步法》、《民事讼诉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讼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其相关法律规范也都是知识产权法必不可缺少的渊源。
3、行政法规
v专利法实施细则;
v商标法实施条例;
v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v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v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v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v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v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v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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