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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信息政策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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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信息政策辅导
2003年5月23日(专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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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非典”税收优惠政策专辑
目录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13号2003年5月3日)…………………………………………………………(3)
2、财政部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2003-5-9)
…………………………………………………………………………………………………(5)
3、财政部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财税[2003]110号2003年5月2日)…………………………………………………………………………………(6)
4、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3]113号2003年5月12日)…………………………………………………………(7)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6号2003年4月29日)………………………………………………………(7)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1号2003年4月25日)……………(8)
7、财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2003]财社明传1号2003年4月28日)…………………………………………(9)
8、财政部关于“非典”防治经费补助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财社明传4号2003年4月23日)…………………………………………………………………………………(10)
9、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2003]财社明传5号2003年4月29日)……………………………………………(11)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做好纳税申报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13号2003年4月29日)…………………………………………………(12)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8号2003年5月7日)……………(13)
12、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防治非典时期对部分行业采取扶持政策的通知(甬地税二[2003]114号2003年5月16日)………………………………………(13)
13、市政府关于防治非典时期对部分行业采取扶持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03]40号2003年5月12日)…………………………………………………………………………………(14)
近段时间,“非典”病毒肆虐中国大地,给人民的生命造成巨大威协,给国内经济的发展带来重大损失,举国上下一场抗击“非典”的斗争正在全面持久地展开。
为了保证“抗非”斗争的顺利进行,从资金、政策和措施等方面全力支持和保障抗击“非典”的需求,最近,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等部门以及各级地方政府都相继出台了不少针对“抗非”的政策性文件,其中大量涉及部分直接受“非典”疫情影响的行业、病人,医务人员的税、费减免和补贴政策。
为了使相关企业和人员熟悉并用好这些政策,我们特收集部分与企业相关的若干政策性文件加以汇编,供参阅。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防治
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3]13号2003年5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部分地区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以来,社会各界十分关心和支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连日来,一些国内外企业和个人以及外国政府组织纷纷捐款捐物。
为规范和加强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好涉及捐赠的有关事宜,保证捐赠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捐赠工作由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防治组和后勤保障组进行指导和协调,民政部门、卫生部门负责接受社会捐赠款物,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也可接受社会捐赠。
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一律不得接受社会捐赠,已接受的捐赠款物应尽快移交民政部门或卫生部门。
捐赠活动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搞行政命令或硬性摊派。
此次社会捐赠不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发动,不搞集会性捐赠活动。
二、要切实加强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
接收捐赠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明确纪律要求,建立责任制度,务必做到手续完备、专帐管理、专人负责、帐款相符、帐目清楚。
接受的每一笔捐赠款物,都要当面点清,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和感谢信。
捐赠款物必须登记造册,坚持专款专物专用、集中使用的原则,切实保证捐赠款物全部用于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和救助,不得挪作他用。
定向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必须按照捐赠者意愿,由接收部门和单位直接拨付。
非定向捐赠的资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精神,民政部门、卫生部门应在3天之内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并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需要,统筹安排,用于非典型肺炎患者救助、诊断、治疗和防护设备购置以及卫生医务工作者的补助等方面;非定向捐赠的物资只能用于医疗卫生机构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
地方卫生部门接收的捐赠款物情况要及时报同级民政部门;卫生部接收捐赠款物情况要及时报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要将本系统捐赠款物的接收情况及时报民政部,由民政部负责统一汇总并报国务院和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
三、要增加社会捐赠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对捐赠工作的监督、检查。
民政部门、卫生部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要定期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
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和取缔各种形式的非法募捐活动。
新闻媒介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揭露捐赠工作中的违规、违法现象。
审计、监察部门要对捐赠工作跟踪检查、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公安、司法部门要坚决打击借募捐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等违法犯罪行
为。
二、财政部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
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2003-5-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2003年5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为减轻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经济负担,降低经营成本,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决定对上述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简称“基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对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减免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含防洪保安基金、防洪保安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库区维护建设基金(含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库区后期扶持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公路客运附加费、水路客运附加费、各种价格调节基金、帮困资金(含帮困基金)、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在上述基金中,属于中央的收入,包括中央收取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库区维护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水路客运附加费、城市教育费附加等实行全部免收;属于地方的收入,其具体减免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提出意见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财政部备案。
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收缴入库的基金收入,不再退还。
二、上述因减免基金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以外,今年内财政部不再出台新的基金项目,也不提高现有基金征收标准。
四、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餐饮、旅店、娱乐、民航、旅游、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实行减免部分基金政策,是国家为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不折不扣地抓好本通知落实工作,并在2003年9月3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包括减免基金项目、预计减免基金资金数额等,以书面形式报送财政部。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对减免部分基金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不按规定落实减免政策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三、财政部关于防治
非典型肺炎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财税[2003]110号2003年5月2日)
海关总署:
为支持防治非典型肺炎,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境外捐赠人无偿向我国捐赠的直接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物资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依据《扶贫、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税[2000]152号)和《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财税字[1998]98号)规定,民政部、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省级人民政府接受的,由境外捐赠人无偿向我国捐赠的直接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防护用产品、诊断设备、治疗和监护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在非典型肺炎疫情结束之前,除两个办法规定的受赠单位外,卫生部也作为接受免税捐赠物资的受赠单位。
三、在非典型肺炎疫情结束之前,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我国捐赠的直接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由民政部、卫生部、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将受赠车辆的数量及型号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在3-5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免税手续。
特此通知。
四、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调整
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
(财税[2003]113号2003年5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保证“非典”疫情期间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行业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在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实行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饮食业、旅店业减征、免征或缓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对出租汽车司机免征个人所得税或降低征收定额。
(三)对出租汽车公司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减征、免征或缓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对出租汽车公司减免的税收必须全部用于调低出租汽车司机向公司上交的承包费(份儿钱)。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将本地区实施上述政策的具体情况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各级财税机关应维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依法征税,一律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税收。
请遵照执行。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
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06号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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