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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版并不取代第一版,但是较多地反映了本世纪美国合同法的发展。
《美国合同法重述》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法官们经常授引,作为判案的指导。
(2)《美国统一商法典》:
《美国合同法重述》本世纪以来,美国法学会和州法统一专员会议一直致力于起草并促使各州采纳《统一商法典》简称“UCC”。
《美国统一商法典》是美国商事法律不断统一的标志之一,它以合同法为主体,以买卖为中心,涉及一系列商事关系的程序和制度,但并不是对美国商事法律的全面编纂。
根据目前多数州使用的1972年正式文本,法典分为10篇,分别是:
总则;
买卖;
商业票据;
银行存款和收款;
信用证;
大宗转让;
仓单、提单和其他所有权凭证;
投资证券;
担保交易;
账债和动产契据的买卖;
生效日期和废除效力。
可见,法典内容主要是涉及商品买卖和与之相关的担保、票据等,不包括属于大陆法系商法范畴的破产、公司、海商法。
而且,有关买卖的规定显然并不适用于不动产买卖。
与《合同法重述》相比,《统一商法典》涉及到各种有关商事交易合同法,而不是一般性的合同法。
对于采纳了该法典的各个州来说,该《法典》的规定是法院必须遵循的法律。
因此,《统一商法典》也是美国合同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3)另外,各州还通过了有关土地转让合同、雇佣合同、建筑合同、借贷合同、保险各同等的制定法,从而构成了现代合同法发展的重要特征。
二、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概述
1、合同定义
英国戴维沃克所著的《牛津法律大辞典》中的合同定义为“合同是人或多人之间为在相互间设立合法义务而达成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协议”。
美国法学会出版的《合同法重述》中的合同
定义为“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的允诺,对于违反这种允诺,法律将给其补偿或将强制其得到实际执行”。
由此可见,英美法合同的实质就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加上法律上的约束力。
2、英美契约成立的基本要素
一个契约成立的基本要素是:
(1)要有由要约和承诺构成的协议;
(2)订立契约的意图;
(3)契约有对价。
3、合同的形式
在英美法中,合同的形式有两类,签字腊封合同和简式合同。
签字腊封合同是要式合同,这种合同毋须对价,但必须以特定的形式订立。
简式合同必须有对价。
简式合同不等于不要式合同。
在简式合同中,一般是不要式的,可以用口头订立,也可以用书面订立,任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使用的形式。
但也有一些简式合同依法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其作用有的是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有的是作为证据上的要求,视合同的性质而定。
(1)签字腊封合同:
签字腊封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特定的形式,主要是合同必须以书面作成,有当事人的签名,加盖印戳,并须把它交付给合同的对方当事人。
在过去,缔结签定腊封的合同,是一种庄重的仪式,但现在的做法已大大放松,一般只不过是在书面合同上加上一条标签,上面写上“Seal”或“L.S”字样,然后由允诺人把合同文件交给对方,全部手续即告完成,实际上同订立一般书面合同差不多。
而且根据英国1925年颁布的财产权法第73条的规定,只要允诺人有无条件地受合同约束的意思,即使把这种签字腊封合同留在自己手里,不交给对方,合同仍可有效成立。
按照英国法例,下列三种合同必须采用签字腊封形式订立:
a,转让船舶的合同;
b,转让地产或地产权益的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超过3年的合同;
c,抵押合同。
上述三种合同,如不依签字腊封合同;
形式订立,均属无效。
但是美国大多数州已废止了签字腊封式合同,按照这些州的法律,即使合同采用了签字腊封的形式,但如果没有对价,合同仍然无效。
(2)简式合同
简式合同是指必须要有对价支持的合同,但不等于完全不要式合同。
按照英国法例,以下几种简式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否则合同就无效或者不能强制执行:
第一,要求以书面形式或作为合同有效成立要件的合同。
依照英国法律,下列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否则无效。
a汇票、本票与支票;
b海上保险合同;
c债务承认;
)d转让公司股份;
e消费者信贷合同。
第二,要求以书面文件或备忘录作为证据的合同。
4、合同的内容(合同条款)
合同内容一般由合同条款构成,写进合同的条款是明示条款。
但并非所有的条款都必须写进合同,也有一些暗示条款,即未写进合同但也适用此合同的条款。
暗示条款主要有两种:
a,商业惯例。
与合同中明示条款不冲突的商业惯例,法院都认为其适用于该合同。
b,法规。
如年英国《货物买卖法》中的法定条款。
英美法中的合同条款,不管是明示或暗示的,依其重要性与否,可分为条件和保证两种。
(1)条件条款:
指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了条件,即违反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例如一家饭店的特色项目是送货上门。
A订了一桌24日的酒席。
24日饭店未上门送来,这就是违反条件,动摇了合同的基础,可以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
(2),保证条款:
指合同中的次要条款,如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保证,另一方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
2若是酒席中应有10瓶香槟5威士忌,但饭店瓶只送了一瓶威士忌,这就是违反保证,即次要条款,只能要求赔偿,不能撤销合同。
国际墙面装饰公司诉市场营销公司案(1971)
原告与被告订立独家代理合同,由被告代理原告销售原告生产的陶质瓦,合同规定每次交货后90天内被告应付款,被告总是推迟2-20天付款。
陶质瓦销路很好,原告遂想再设代理销售点,但鉴于同被告订的是独家代理合同,所以就想以被告总是推迟付款为由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被告推迟2-20天付款,不足以动摇合同基础,不构成违反案件,只能算违反保证,故合同不能撤销,只能要求赔偿。
(3)免责条款:
合同条款中除了条件、保证条款外,往往还会有一项重要条款,即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指合同上规定了赦免一方当事人(往往是强的一方)因违反合同或侵权所负的责任。
由于免责条款往往是强的一方当事人所定的,因此法院在案件中对免责条款的适用偏向严格,主要有两个条件:
免责条款必须进入合同才能有效,在合同签订后再加入的免责条款无效。
克蒂斯诉化学洗染有限公司案(1951)
原告去洗染公司洗衣服,洗染公司规定对所洗衣服受损、受污染不负责,但雇员对原告只说衣服受损不负责后来衣服受污,洗染公司想以免责条款为由推脱责任。
法院认为,洗染公司虽规定包括受损、受污的免责条款,但进入合同的只有受损免责条款,受污免责条款未进入合同,故不能免责,被告败诉。
奥立诉马立波夫有限公司案(1949)
原告住进被告所属的旅馆,在服务台办好手续,走进房间时,发现一张注意事项,上面写着本旅馆对被偷物品概不负责,后原告东西被盗。
法院认为,原告在服务台办好手续,即订立了合同,注意事项上免责条款在合同订立之后,因此不进入合同,被告败诉。
(二)要约
1、要约的定义
《合同法重述》第二版将要约定义为:
“一方所作的进行交易的意向表示,它使得对方有理由认为,自己被邀请对此交易赞同;
一旦赞同,即能成交”。
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时才能生效。
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意向表示是否构成要约,通常要看它是否包括合同的基本条款以及要约人的用语、双方以往的交往、传达的对象等。
例如某商店在报纸上刊登如下广告:
“星期六上午九点,一件黑兔毛女用披肩,价值139.5元,只卖一元,先来先买”
这一广告被法院认定为一项要约。
首先它的条件是确定的;
其次,提议内容是完整的,最后受要约人也是特定的,只指向第一个来买的人。
所以应视为要约。
要约还应与要约邀请相区别。
要约邀请是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多数的广告均属于要约邀请。
因为广告通常不说明所供给货物的数量,而且对接受者的身份或数量也没有限制,即缺乏起码的确定性。
如一个人说:
“除非我能得到300美元的现金,否则,让我卖给你我的旧车是不可能的”。
客观地讲,这不是一个要约,而是邀请别人向自己提出要约。
2、要约的基本规则
①要约需与邀请要约相区别。
邀请要约虽然也是为了订立合同,但它本身不是要约,而是邀请他人向自己提出要约,只有当发生邀请要约的一方表示承诺后,合同才告成立。
案例:
吉布逊诉曼彻斯特议会案
1970年9月,保守党占多数议席的英国曼彻斯特市议会决定出让该议会的房子,就写信给原告,“市议会有可能出让房子,价格约有2725英镑,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
原告写好申请,一并回了信。
正在此时,市议会重新选举,工党占了上风,决定不出让房子了。
原告遂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信中“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属邀请要约,即请原告向议会正式提出要约,市议会后来未接受要约,所以没有意思表示一致,也就没有合同,原告败诉。
在上述案例中,市议会的信件比较明确地反映出市议会的意思属邀请要约。
但在很多情况下,当事人的意思往往不甚明确,这时一般是从当时所处的环境来确定是要约还是邀请要约,法院采取的方式是反证法,即假定是要约,会产生什么后果,若后果不可思议,则不是要约,而是邀请要约。
下面的表格即是对这类问题反证处理的说明:
情形
如果是要约,则
超级市场货架上的商品
顾客挑选后就构成承诺,即使发现更适宜的商品,也不能把原本挑选的放回原处,显然不合情理,故此为邀请要约
拍卖人的首次开价
第一次应价就构成承诺,拍卖无法继续进行,故此为要约邀请
商店里陈列的标价商品
当顾客要买某商品时,就构成了承诺,那么商店将不得不卖酒给酒鬼,虽然商店觉得这不合适,这显然不合情理,故为邀请要约。
一则开价1600英镑出售只有
一辆旧车的广告
每个响应该广告的均为承诺,然而旧车只有一辆,广告者必然违约,显然不合情理,故为邀请要约。
出售股票
每个认购者均应有权认出售股票购到股票,然而股票发行总是有限的,故为邀请要约。
开价15英镑悬赏找回走失的小狗
找到狗的人就是承诺者,因只可能一个人找到狗是合理的,故是要约。
②要约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一群人,甚至全世界发出,这反映了当事人合约自由的原则。
③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即应该包括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一旦受要约人表示承诺,就足以成立一项对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的合同。
即应该包括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一旦受要约人表示承诺,就足以成立一项对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的合同。
例如在商业买卖中,要约一般应包括商品的名称、价格、数量以及交货和付款的时间、方式等等。
当然要约人不必在要约中详细载明合同的全部内容,而只要达到足以确定合同内容的程度即可,至于某些条件,可以留待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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