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待遇原则优质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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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待遇原则一般通过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来体现,由于该原则的适用,直接关系到东道国本身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因此不同的国家会采取不同的对策。
二、目的,1.国内产品与进口产品在国内税收和政府管理措施方面享有同样的待遇。
2.避免用国内税及费用等办法来抵消关税减让效果。
三、特点,1、只涉及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知识产权在进口成员方境内享有的待遇。
2、由于受惠对象不同,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及具体规则有所不同。
3、外来对象不低于本国相同对象的待遇,但允许高于。
四、内容,
(一)原则:
1.一成员不能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对本国相同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费用。
2.在有关销售、分销、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规等方面,进口产品必须享受与同类国内产品相同的待遇。
3.任何成员不能以直接或间接方法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有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限制,或强制规定优先使用国内产品。
如国产化要求、进口替代要求均被视为直接或间接对外国产品构成歧视,违反国民待遇规定。
4.成员不得用国内税、其他国内费用或定量规定等方式,为国内工业提供保护。
(二)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
与最惠国待遇原则一样,适用国民待遇原则同样存在着各种例外。
1国民待遇原则在货物贸易领域的例外和实行例外的条件关贸总协定对国民待遇原则作了例外规定,集中体现在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中。
例如:
(1)成员方可依据该条款的规定,为维护公共道德和保障人民或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对进口产品实施有别于本国产品的待遇。
(2)在国内原料的价格被压低到低于国际价格水平时,作为政府稳定计划的一部分的期间,为了保证国内加工工业对这些原料的基本需要,有必要采取限制这些原料出口的措施。
2国民待遇在服务贸易领域的例外和执行例外的条件服务贸易总协定将国民待遇作为成员方经谈判而承担的具体义务,而不是必须遵守的一般义务,这一规定与总协定的其他原则规定是有区别的,成员方谈判承担义务时可在承诺表中列出不按照国民待遇的安排,包括那些有关服务提供者或服务产品的条件、标准或许可等。
此外,它还规定了不少例外,如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等。
3国民待遇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的例外和执行例外的条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也规定了不少例外,如有关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以及有关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中的各自有关国民待遇例外的规定均构成该协议的例外。
此外,还包括司法和行政程序方面的例外,如对服务地点的指定,对代理人的规定等。
4国民待遇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领域的例外和执行例外的条件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关于国民待遇例外的规定的范围更广,它不仅规定所有例外规定都适用于该协议的各项规定,而且规定发展中国家成员可以暂时自由地背离适用国民待遇原则和数量限制规定,即发展中国家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这一期限分别为5年和7年。
五、案例分析,案例一:
外国商标国民待遇万宝路商标侵权案原告:
美国菲力普莫里斯产品有限公司(万宝路所属的集团)PM公司被告:
上海打火机总厂;
上海环龙工艺厂;
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上海公司,原告菲力普莫里斯产品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Marlboro万宝路商标于1987年2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商标局登记注册,取得该商标专用权,商标有限期限至2002年3月,商标使用范围为烟草、烟具、打火机等。
1991年6月,上海光明打火机厂与谈生香港德辉国际洋行洽产T902系列重油打火机,该系列打火机外壳图案中,部分使用了涉讼的黑白两种底色的由原告注册的Marlboro万宝路商标。
因光明厂无自营出口权,故该系列的部分产品由被告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上海公司代理出口。
在此过程中,中航公司亦曾直接给光明厂下过生产订单。
由中航公司代理出口及自行组织订购出口销售的印有Marlboro万宝路商标的打火机100,000只,余数477,327只由光明厂自行销售。
原告PM公司诉称:
打火机总厂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了原告所注册的Marlboro万宝路商标,生产打火机产品570,000只。
该商标系由环龙厂印制,部分产品由中航公司销售。
经与打火机总厂交涉不成,故认为三被告共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评析:
美国PM公司尽管是美国公司,但因美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同为成员国的法人享有国民待遇,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接受PM公司的Marlboro万宝路商标的注册申请。
又因为商标法属国内法,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同样依据商标独立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商标注册的申请和审核程序予以审查与核准,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授与商标专用权。
既然美国PM公司的Marlboro万宝路商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合法的商标专用权,那么,在其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保护之际,法院同样应按国民待遇原则,对其给予本国公民的保护,从而便具有了法院保护PM公司合法的商标专用权的判决。
案例二:
日本烈酒税案事缘日本烈酒税法将烈酒分为十个大类,每类酒的应缴税率不同。
欧盟提出,烈酒(包括伏特加酒(vodka),杜松子酒(gin)和白朗姆酒(whiterum)与日本烧酒是同类的产品,但烈酒税法对烈酒征收的税率高于对那两种日本烧酒征收的税率,因而违反了关贸总协定第三条第二款第一句。
加拿大提出威士卡与那两种日本烧酒是直接竞争和可替代的产品,而烈酒税法对前者征收较高税率,表示烈酒税法扭曲了威士卡与日本烧酒的价格,因而扭曲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从而扭曲了它们的竞争性。
因此,烈酒税法违反了关贸总协定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句。
美国指控日本的酒税制度是为了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认为白烈酒和红烈酒有类似的特性和用途,因此,它们是关贸总协定第三条第二款第一句所指的“同类产品”。
有鉴于此,美国认为日本烈酒法对白烈酒和红烈酒的差别待遇违反了关贸总协定第三条第二款第一句的规定。
日本烈酒税案是涉及关贸总协定第三条国民待遇原则。
1.关贸总协定第三条的基本目的是为了避免国内税收和其他管制措施构成贸易保护措施2.第三条第二款第一句时,应首先确定相关进口和本地产品是否“同类产品”,其次是对进口产品征收的税务是否高于本地产品.3凡是加入WTO组织的国家,要遵循关贸总协定的规定,国外产品应该与国内产品享有同等的待遇。
总结:
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是WTO给予各成员的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
伤害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就会引起贸易争端。
WTO多个案例都运用了这一原则,说明一个看似简单易懂的原则却含有着最丰富的内容。
这就要求我们在关税、政策、规则等各个层面进行调整,避免出问题。
另一方面,我们还要学会“真正”运用国民待遇原则。
这是因为过去我们一不留神就给了外资许多优惠政策,这些“超国民待遇”当然不妥。
六、关于我国的“超国民待遇”,超国民待遇是指中国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外商直接投资高于本国国民投资的待遇,如税收优惠、投资优惠、外汇管理优惠等许多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在开放初期对中国更多地吸引外资的确起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些优惠措施也渐渐削减,国家有步骤将外企的政策拉入国内企业同等位置后,这种所谓超国民待遇也将付诸历史。
超国民待遇的后果1.长期给外资“超国民待遇”的后果,就是产业份额大量被外资占据。
2.外资“超国民待遇”的另一大问题,是民族资本与外资合作时常常被利用政策、法律、规则的漏洞蚕食鲸吞,有苦难言。
超国民待遇取消的原因:
1.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趋于完善,对于外国企业来说,制度性成本明显降低,外企不再享受“超国民待遇”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它完全符合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
2.由于中国经济发展过于依赖出口和投资,导致加工贸易企业在外资企业中所占比重过大,地方政府在引资时也只看数量不重质量,由此带来的后果是“顺差在中国、污染在中国、利润在欧美”。
3.在产业链条中,中国加工企业只获得少数加工费,而产品设计、运储和营销等环节的大量利润被包括美国企业在内的外国企业获得。
取消的目的:
促进经济发展,从过于依赖出口和投资转向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从过于依赖增加物质资源消耗转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以实现经济的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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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民待遇 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