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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J237-99
主编单位:
交通部公安局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实施日期:
2019年12月31日
关于发布《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99)的通知
交水发[2019]5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及有关单位:
由我部公安局和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等单位修订完成的《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强制性标准,编号为JTJ237-99,自2019年12月31日起施行。
1985年2月发布的《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本规范的管理工作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交通部公安局和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负责,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
前言
本规范系在原行业标准《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
内容包括油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及码头分级、总平面布置、装卸工艺系统设计的防火措施、灭火系统和电气等。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试行)》于1985年2月颁布,执行该规范十几年来,对我国装卸油品码头的防火设计,起到了指导作用。
随着我国油品码头的建设和发展,装卸油品种类增多,码头装卸设备和消防设备以及运输船舶的不断更新,防火设计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因此对《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试行)》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增加了装卸工艺系统设计的防火措施、常温压力式液化石油气码头的防火设计和水幕装置设置规定;
补充了有关防雷、防静电方面的内容;
调整了防火间距;
修改了泡沫量和冷却水量的计算方法;
取消了码头上惰性气体系统。
本规范共分7章18节,并附条文说明。
本规范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管理,交通部公安局、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负责解释。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和积累资料,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以便再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如进行局部修订,其修订内容将在《水运工程标准与造价管理信息》上刊登。
1总则…………………………………………………………………………………
(1)
2术语…………………………………………………………………………………
(2)
3油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及码头分级…………………………………………………………(4)
4总平面布置…………………………………………………………………………………(5)
4.1一般规定………………………………………………………………(5)
4.2防火间距………………………………………………………………(5)
4.3其它……………………………………………………………………(6)
5装卸工艺系统设计的防火措施……………………………………………………………(7)
5.1一般规定………………………………………………………………(7)
5.2装卸工艺系统的防火措施……………………………………………(7)
5.3管道吹扫和放空………………………………………………………(9)
5.4装卸工艺系统的控制…………………………………………………(9)
5.5可燃气体浓度探测……………………………………………………(9)
6灭火系统………………………………………………………………(10)
6.l一般规定………………………………………………………………(10)
6.2码头消防给水系统……………………………………………………(10)
6.3泡沫灭火系统…………………………………………………………(13)
6.4干粉灭火系统…………………………………………………………(13)
6.5消防设施………………………………………………………………(13)
6.6灭火器配置……………………………………………………………(15)
7电气………………………………………………………………………(17)
7.l消防电源及配电………………………………………………………(17)
7.2消防控制和火灾报警系统……………………………………………(l8)
7.3防雷、防静电接地……………………………………………………(l9)
7.4防爆……………………………………………………………………(19)
附录A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21)
附加说明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22)
1总则
1.1.1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在油品码头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技术,切实做到安全生产、经济合理和方便使用,制定本规范。
1.1.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原油、成品油码头以及常温压力式液化石油气码头的防火设计。
临时性油品码头的防火设计应参照执行。
液体化工品码头除灭火剂的选择外,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1.3油品码头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油品
是指原油、成品油(汽油、煤油、柴油、石脑油等)和液化石油气。
2.0.2液化石油气(LPG)
包括丙烷、丁烷及其密度约为空气密度1.5至2.0倍液化的烃类混合气体。
2.0.3固定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
由固定的泡沫供给设施、冷却水管线和泡沫混合液管线、水炮和泡沫炮等组成的灭火方式。
2.0.4半固定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
将泡沫供给设施、冷却水管线和泡沫混合液管线、水炮和泡沫炮等固定某一部分,其余部分由移动设备临时相连的灭火方式。
2.0.5移动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
由消防车、水龙带、水枪和泡沫枪等组成的灭火方式。
2.0.6水幕
由水幕喷头、管道和控制阀等组成的喷水阻火、隔热设施。
2.0.7围油栏
防止水面溢油扩散的设施。
2.0.8国际通岸法兰
用于将船方的消防总管与岸方消防水源相联接的国际标准接头。
2.0.9监护
在输油作业时,消防船处于戒备状态,并具有接到警报后立即实施救助的能力。
2.0.10不燃性材料
通过国家标准《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GB5464)试验合格的材料,该材料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不起火、不微燃、不炭化。
2.0.11难燃性材料
通过国家标准《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GB8625)试验合格的材料。
该材料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难起火、难微燃、难炭化,当火源移走后,燃烧或微燃立即停止。
2.0.12阻燃性材料
用可燃性材料作基层,用不燃性材料作保护层的材料或在本体中加入阻燃物质的材料。
3油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及码头分级
3.0.1油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表3.0.1确定。
油品危险性分类表3.0.1
类别
特性
常见品种
甲
A
15℃时的蒸气压力>0.1MPa
液化石油气
B
闪点<28℃(甲A类以外)
原油、汽油、石脑油
乙
28℃≤闪点<60℃
煤油、-35号轻柴油、喷气燃料
丙
闪点≥60℃
柴油、重油、沥青、润滑油、渣油
3.0.2码头防火设计应按设计船型的载重吨分级,并应按表3.0.2确定。
码头分级表3.0.2
等级
海港(船舶吨级)
(DWT)
河港(船舶吨级)
一级
≥20000
≥5000
二级
<20000
≥1000
<5000
三级
<1000
3.0.3装卸常温压力式液化石油气(LPG)运输船码头应按一级码头设计。
4总平面布置
4.1一般规定
4.1.1油品码头应根据码头等级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具体条件,以保证安全、有利于防火和灭火为原则合理布置。
4.1.2油品码头宜布置在港口的边缘地区。
内河港口的油品码头宜布置在港口的下游,当岸线布置确有困难时,可布置在港口上游,但应符合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
4.2防火间距
4.2.1油品泊位与其它泊位的船舶间距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油品泊位与其它泊位的船舶间距(m)表4.2.1
油品种类
泊位名称
甲、乙类
丙类
海港客运泊位
300
位于油品泊位上游河港客运泊位
位于油品泊位下游河港客运泊位
3000
其它货运泊位
150
50
注:
①船舶间距系指油品泊位与相邻其它泊位设计船型船舶的净距;
②介质设计输送温度在其闪点以下10℃范围内的丙类油品泊位与其它货运泊位的间距不应小于150m;
③对停靠小于500吨级船舶的油品泊位,表中距离可减少50%。
4.2.2油品码头相邻泊位的船舶间距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相邻油品泊位的船舶间距表4.2.2
船长L(m)
<110
110~150
151~182
183~235
>236
船舶间距d(m)
25
35
40
55
①船舶间距系指相邻油品泊位设计船型的船舶净距;
②当相邻泊位设计船型不同时,其间距应按吨级较大者计算;
③当突堤或栈桥码头两侧靠船时,可不受上述船舶间距的限制,但对于装卸甲类油品泊位,船舶间距不应小于25m。
4.2.3海港或河港中位于铺地上游的装卸甲、乙类油品泊位与锚地的距离不应小于l000m,装卸丙类油品泊位与锚地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
河港中位于铺地下游的油品泊位与铺地的间距不应小于150m。
4.2.4海港甲、乙类油品泊位的船舶与航道边线的净距不宜小于100m;
河口港及河港,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缩小,但不宜小于50m。
4.2.5装卸甲、乙类油品的泊位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
4.2.6甲、乙类油品码头前沿线与陆上储油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4.2.7陆上与装卸作业无关的其它设施与油品码头的间距不应小于40m。
4.3其它
4.3.1油品泊位的码头结构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4.3.2油品码头上应设置必要的人行通道和检修通道并应采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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