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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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
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经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
或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
(中止)执行程序的债权;
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
(八)对债务人诉诸法律后,或债务人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后,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通过,根据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九)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
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由于上述
(一)至(九)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行依法取得抵
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一)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
(一)至(十)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十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外投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呆账:
1、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2、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3、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或被投
资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破产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4、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本行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超过10年,且被投资企业因连续3年以上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十三)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臵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十四)对于余额在50万元及以下的对公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五)对于余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无抵(质)押贷款、抵(质)押无效贷款
或抵(质)押物已处臵完毕的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六)因借款人、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涉嫌违法犯罪,或因本行内部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七)对单笔贷款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1年以上,确实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申报核销;
其中,中小企业标准为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涉农贷款是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规定的农户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十八)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第五条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一)持卡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对其财产进行法定清偿后,未能收回的剩余款项。
(二)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收回的剩余款项。
(三)持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剩余款项。
(四)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剩余款项。
(五)持卡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透支款项,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六)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经法院判决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经法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按和解协议无法追偿的剩余款项。
(七)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持卡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
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八)涉嫌信用卡诈骗(不包括商户诈骗),经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察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九)单户本金余额在2万元及以下的,逾期后经追索1年以上,并且不少于6次追索,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十)对于单户本金余额在2000元及以下的,逾期后经追索180天以上,并且不少
于6次追索,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第六条经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死亡,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臵其助学贷款抵(质)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
(二)借款人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臵其助学贷款抵(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三)对于有抵(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依法处臵助学贷款抵(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对于无抵(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依法追索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在贷款逾期超过5年后,按照本行授权管
理规定,本着事实求是的原则确定是否核销。
第三章呆账核销的程序
第七条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格责任认定和严肃责任追究,根据本行授权规定逐级申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原则。
第八条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呆账资产,应根据本行责任认定有关规定完成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后申报核销。
第九条呆账核销流程分为申报、审查、审批、申报税前扣除、账务处理五个阶段。
(一)申报阶段
申报单位:
各分行(直属支行)、总行部室作为申报单位,负责本单位所管理各类资产的呆账核销申报工作。
牵头组织:
呆账核销申报由总、分行风险管理部牵头组织,整理汇总申报呆账核销资料、呆账核销申报表、呆账核销报告,会同同级计划财务部、合规部审查、审核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发起申报:
根据呆账核销审批权限和资产管理权限,呆账核销申报应由相关支行、分行部室、总行部室发起,查明呆账形成原因,说明有关呆账损失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情况,填报呆账核销申报表、审批表、关于申请核销呆账的报告(见附件1、2、3),根据呆账损失核销报送材料目录(见附件4)逐户准备拟核销呆账材料,交同级风险管理部审查。
(二)审查阶段
组织审查:
总、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组织审查申报单位申报拟核销呆账资产,出具审查意见。
对审查不符合核销条件以及申报资料不完整的退回申报单位;
对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交由同级计划财务部、合规部审核。
配合审查:
各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总、分行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及合规部呆账核销审查工作,根据要求提供所需档案材料。
(三)审批阶段
分行权限:
由分行风险管理部会同计划财务部、合规部进行严格审查后,报分行行长办公会审定后20个工作日内,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及计划财务部备案。
(报送资料包括备案文件、汇总申报表、单户申报核销报告、单户审批表等)
总行权限:
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审查申报单位提交的呆账核销材料,对符合呆账核销条件并资料齐全的进行汇总和整理,会同总行合规部、计划财务部进行严格审核,依照本行授权规定办理审批。
审批反馈:
总、分行风险管理部应根据审批结果,制作•银行呆账核销决议通知书‣(格式见附件5),连同单户申报核销资料一并反馈申报单位。
各级审查、审核及审批人员应明确签署有关意见。
(四)申报税前扣除阶段
移交申报:
经本行批准核销的呆账,根据审批及资产管理权限,总、分行风险管理部应按税务机关要求备齐相关材料及•银行呆账核销决议通知书‣,交由同级计划财务部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
协调沟通:
总、分计划财务部应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沟通,根据税务机关有关规定,做纳税调整及账务处理。
(五)账务处理阶段
账务核实:
申报单位收到•银行呆账核销决议通知书‣后,在核销账务处理前,负责对批准核销资产的本金、费用、欠息等数据逐笔核实,并签章确认。
提交文件:
申报单位根据资产管理权限向总行计划财务部提交申请呆账核销账务处
理文件。
分行核算:
属分行管理的资产核销,由总行计划财务部审核本行内部审批意见及税务机关税前扣除反馈意见,报有权审批人批准后,根据申报单位核实确认的拟核销明细清单,通知申报单位进行账务处理。
分行计划财务部将账务处理回执(格式见附件6)存档,并同时反馈分行风险管理部,总行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
总行核算:
属总行本级资产核销,总行计划财务部审核本行内部审批意见及税务机关税前扣除反馈意见,报有权审批人批准后,根据申报单位核实确认的拟核销明细清单,进行账务处理,将账务处理回执(格式见附件6)存档,并同时反馈总行申报部室及风险管理部。
第十条申报单位应按照上述第二章规定的条件对呆账进行初步判断。
符合呆账初步认定条件的,方可提交申请。
申报单位申报核销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或者被投资企业资料,包括呆账核销申报表及审核审批资料,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材料,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和担保方式、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
(二)经办行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结果,对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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