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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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学的学生由接收学校承担学生营养改善;
对转出县域的学生由所在地学校实施学生营养改善。
五、全县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县级政府是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人大、政协是监督主体,职能部门和成员单位是监管主体,学校是实施主体。
“四个责任主体”按照“政府主导、人大政协监督、部门监管、学校实施”的原则,积极发挥各自职能,加强对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六、加强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政府办主任、教育局局长任副组长,宣传、编制、发改、教育、财政、人社、审计、农业、卫计、市场监管、粮食、物价、供销、团县委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X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
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局(简称学生营养办),办公室主任由教育局长兼任,副主任由教育局、财政局、政府教育督导室分管领导兼任,具体负责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日常工作。
七、全县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成立学生营养专家指导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国家级营养师、专家、教授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
学校成立膳食委员会,膳食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组成,专家委员会和膳食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监督指导作用,为学生营养健康提供服务。
八、县政府主要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县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负责组织安排专项监督检查和督导评估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奖惩机制,实施食品安全“一票否决”制;
督促指导学校落实“六项”工作制度,整体推进全县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追赶超越、创新亮点、进入全市前列位次,确保全县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顺利实施,确保资金使用和食品质量双安全无事故。
九、学生营养办公室主要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安排部署、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落实配套资金,保障运行经费;
加强食堂建设,提高供餐比率,配足从业人员,注重技能培训;
建立供餐配送企业准入退出机制,实施实名制管理和双月报制度;
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督促部门履职尽责,联合开展“六统一”招标采购和定点集中采购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清查套取、挪用、滞留补助资金的违规问题,开展标准化学校食堂创建活动和省级示范县、示范校创建活动;
督促学校开展食品安全常识教育活动和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活动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活动;
建立奖惩机制,科学改善学生营养结构,开展学生体质监测评估工作;
坚持公开公示制度,坚持向县人大政协报告制度,把国家学生营养改善政策的贯彻落实抓实抓细,作为教育民生工作全力有序平稳推进。
十、各有关部门按照中省市赋予的职责和任务,认真履行监管主体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到相互配合、协调推进,共同参与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积极配合支持教育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政策,完成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的工作任务,不得相互推诿、推卸责任。
十一、学校是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主体,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生营养改善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和安全管理工作;
按照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政策、规定和办法加强学生营养改善和学校食堂管理,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积极开展对学生及家长的营养与食品安全常识宣传教育活动,注重学校餐厅文化建设,设立食堂安全管理员,落实食品进入校园查验制度和校级领导陪餐制度以及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组织和管理学生有序就餐;
充分发挥学校膳食委员会作用,按照“安全、营养、热乎、可口”的标准,制定学生营养食谱,确保学生在校健康成长;
严格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实行专账核算和资金滚动使用,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膳食委员会监督,确保学生营养餐有序平稳实施,确保营养改善补助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十二、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应当按照国家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政策的规定,落实工作制度,对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实施规范管理。
十三、落实部门会议制度。
县学生营养办定期组织召开部门学生营养改善工作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座谈分析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形势和开展情况,安排部署工作、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和措施,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工作顺利开展。
十四、落实工作报告制度。
县学生营养办每学期底向市学生营养办和县政府报告一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实施情况,每双月通过国家月报系统上报一次实施情况,每年秋季通过国家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上报一次实施情况;
实施情况的报告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十五、落实公开公示制度。
县学生营养办应每学期将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总体实施情况在县政府门户网或主流媒体向社会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学校每学期将营养改善计划受益学生名单、人数(次),学校食堂财务收支情况,物资采购等情况在校内进行公布,每周将带量食谱、饭菜价格等情况在校内予以公示,接受学校师生和家长的监督。
公开公示过程应留存资料,做到备案备查。
十六、落实监督检查制度。
县政府、人大、政协和教育督导室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坚持每学期对学生营养改善实施情况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检查。
相关监管部门应联合在每学期开学初和疾病高发期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安全,对向学校提供食物的供货商、配餐配送企业的资质和食品质量进行一次检查和检验,审计、财政、教育、物价应每学期对学生营养改善补助资金及执行标准、程序、范围进行一次监督核查和审计,确保补助资金使用安全。
十七、落实考核评估制度。
县政府将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每年度按照省市标准,对学生营养改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考评,对实施好的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学校实施责任追究。
卫计、教育按照中省学生体质监测标准,每年度对学生体质变化情况进行一次监测、分析,教育督导部门对改善学生营养情况每年度进行一次评估评价,及时跟踪了解学生营养改善状况,为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十八、落实工作备案制度。
县学生营养办每学期、每年度将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资料和实施情况进行存档备案备查,建立健全完整的工作过程资料和视频图片资料,详细记载工作开展情况,反映工作纪实,接受工作检查,并将相关工作实施情况资料向上级学生营养办报备。
十九、县学生营养办和实施学校应当按照“安全、营养、热乎、可口”的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供餐模式和供餐内容,做到科学合理、符合规定。
二十、学生营养改善供餐模式应坚持学校食堂供餐为主、企业配餐为辅的原则实施学生营养改善,逐渐扩大学校食堂供餐模式,积极推广企业配餐。
2018年秋季学期已全面消除加餐模式,实现学校食堂供餐全覆盖,分为学校食堂供餐和企业供餐两种模式。
二十一、县政府按照企业配餐准入的规定,允许经营企业为学生统一配送营养餐和食材,重点解决和缓解当前城区学校食堂供餐条件不足的问题,破解食品安全风险管控的难题,减轻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和经费使用负担,学习和引进其他地区先进经验和模式,解除包装食品替代营养餐的弊端,逐步向学校食堂供餐目标迈进。
二十二、学校食堂应向学生提供完整的营养早餐或营养午餐,并结合本地饮食习惯和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制定搭配科学合理具有营养价值的食谱,向学生提供营养膳食。
营养食品应以肉类、蛋奶类、蔬菜类、水果类和米面类为主,均衡改善学生营养结构,为学生加强营养。
二十三、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依据《办法》对学校食堂实施规范化、精细化、标准化管理,为学生饮食安全提供优质服务和安全保障。
二十四、县政府和发改、财政、教育部门应高度重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建设,重点是农村学校食堂建设,每年应规划学校建设项目,确定建设资金,加大食堂建设力度,每年应加强食堂设施配备,创建标准化学校食堂,努力提高学校食堂供餐条件和供餐能力,不断扩大食堂供餐比率。
二十五、学校食堂建设应遵循“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按照“明厨亮灶”要求和食堂设置标准建设学校食堂,学校食堂建设需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学校食堂建设餐饮安全的指导和监督。
二十六、县政府和人社、财政、教育及学校应加强学校食堂人员管理,配足配强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确保有足够的人员为学生营养改善服务。
二十七、县政府按照食堂从业人员与就餐学生人数不低于1∶80的比例为学校食堂配备合格的工作人员和炊厨人员,食堂从业人员应具备一定的炊厨水平和经验,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在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
学校每年应组织食堂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学习教育和炊厨技能培训,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参与人员培训工作。
二十八、县政府应按照国家《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制定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工资待遇标准和列支办法,采取多种途径和措施解决学生营养餐加工费的问题,以确保从业人员的相对稳定和食品安全。
二十九、学校应配备专兼职食堂安全管理员和营养师,学校食堂安全管理员和营养师可由学校教师兼任,学校应支持兼任教师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和专业技能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低于40小时,以确保学生膳食既营养又安全,鼓励专兼职教师参加营养师培训考试。
三十、学校食堂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学校应根据学生就餐规模,切实做好定岗、定责、定薪工作,合理配置人员。
学校应按照不相容岗位分设的要求,设置采购、加工、保管、会计、出纳、食品安全管理等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
关键岗位应定期进行轮换。
规模较小的学校,部分岗位可以由符合任职要求的其他人员兼任。
三十一、教育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评优活动,优先考虑解决营养改善计划专(兼)职管理员职称评审、职务晋升、绩效工资分配等问题。
在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时,应将农村学校的营养改善计划管理人员纳入政策实施范围。
三十二、县政府和学校应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落实各项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三十三、学校食堂、配送中心、供餐企业需依法经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食品采购、贮存、加工、留样、配送、清洗、消毒等环节的管理。
三十四、加强采购管理。
教育、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要求,共同参与学生营养膳食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的招标工作,严禁单一部门组织实施招标采购工作。
对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米、面、油、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要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并签订供货合同和食品安全承诺书。
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供货商评议制度,不得采购不合格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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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县 农村义务教育 学生 营养 改善 计划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