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规划选址和配套设施管理办法doc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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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达到居住区级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做好市政设施、公用设施、综合交通等规划布局,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与衔接,并做好与周边区域基础设施规划的对接。
第八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区规划应注重城市设计,分区合理、路网结构清晰、人流和车流组织有序,并对建筑单体、场地道路、竖向、景观及各类工程管线进行综合考虑,做到统筹兼顾、经济合理。
第九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区的建筑日照标准、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各地城乡规划管理的要求。
第三章选址
第十条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应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居住用地范围内进行选址,符合住房建设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宜选择教育、医疗、社区管理、养老、文体、商业、金融等公建以及市政配套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详见附表);
(2)应选择交通便捷的公共交通沿线和站点周边布局。
设市城市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选址应在公交车站点500米半径范围内或轨道交通站点800米范围内。
如在选址时不能满足,则必须先编制公交站点布局专项规划,与项目同期实施,在项目竣工交付时达到此要求。
(3)县城、小城镇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选址应在道路通达、交通方便,方便群众就业、就医、就学的区域。
第十一条保障性安居工程选址应充分考虑用地的安全性和建设的适宜性,应避开地震断裂带、滑坡、泥石流、崩坍影响区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地段。
场地内存在无法避开的地震断裂等危险时,应就危险因素对工程的影响进行评价,并采取有效的安全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应主要布局在城镇建成区。
在建成区之外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应同步规划建设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保住房竣工交付、配套设施同步到位。
第十三条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应按开发总面积的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不应在该项目外易地集中建设。
在商品房开发用地使用权出让时,在出让公告、规划设计条件、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应明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套数、户型、面积等指标。
第十四条在棚户区改造中应按新建安置房总面积10-30%配建保障性住房。
第四章配套设施建设标准
第十五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应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的原则,配套建设相应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一节市政基础设施
第十六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区应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相关规划要求,根据规划居住人口总量、人口结构及实际需求,配套建设市政基础设施。
给水、雨水、污水、电力、电讯、供热、燃气、有线电视等管线设置和建设,应符合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十七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区应根据环卫专项规划要求配置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环卫道班房等各类环卫设施,提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应大于70米。
收集点与周围建筑物的间距不应小于5米。
第十八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区停车位设置应符合当地规划管理规范,适当配置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自行车停车位,方便居民使用。
第十九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区道路建设应满足消防、防灾、救护等标准,合理规划设计无障碍设施,与城市(镇)道路充分衔接,并满足以下要求:
(1)小区级项目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的对外出入口与外围道路相连接,其出入口间距不宜小于150米;
(2)小区内的人行道和广场应设置盲道和无障碍坡道;
(3)小区入口高程应高于城市(镇)道路高程,与城市(镇)道路交接时平面交角不宜小于75°
。
第二节公共服务设施
第二十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小区人口达到居住区、小区或组团规模时,应配置相应级别的公共设施项目,具体项目的配置标准按《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及本办法附表。
(2)当小区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时,除配建组团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小区级的有关项目;
(3)当小区人口达不到组团规模时,其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应充分利用周边现有的各项设施,在现有设施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应按照组团级设施配置标准同步配套建设。
第二十一条居住区级及以上规模的大型保障性安居工程社区,配套服务设施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同步配套医疗、教育、敬老、社区服务、行政管理、文体、商业、金融、邮政等公建设施。
小区级和组团级公建配套设施应注重居委、物业(含业委会)、治安联防站、文化活动室、老年康体活动室、儿童游戏场、健身点以及便利店、餐饮等商业配置。
第三节公共安全设施
第二十二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区建设应符合现行相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合理确定建筑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安全疏散场地和消防水源等。
第二十三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区建设应按照组团不少于0.5㎡/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人的标准配置完善公共绿地,使之与幼儿园、小学内的活动场地一并作为防灾避难场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附表: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项目设置要求及面积指标
类别
项目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千人指标
(m2/千人)
设置要求
建筑面积
用地
面积
教育
幼儿园
应设
宜设
330-1200
700-2400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
如组团单设幼儿园,应按照建筑面积140-400m2/千人、用地面积300-500m2/千人的标准配建
小学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中学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医疗卫生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0
75
服务半径300-500m
社区卫生服务站
24
--
文化体育
文化
活动中心
200
宜结合中心绿地布置
活动站
居民
运动场馆
建议以户外运动场为主,设跑道及运动设施,室内场馆建设应充分考虑开放等问题
健身设施
20
宜结合绿地布置
商业服务
综合
食品店
360
服务半径300-500m,此两项也可以由具有同样服务功能的综合性中小超市等店铺代替
百货店
菜市场
按当地传统菜市要求
便民店
宜设于组团入口附近
金融邮电
银行
60-80
可同上栏商业服务设施集中或邻近布置
储蓄所
邮电所
社区服务
治安
联防站
由基层政府或相应上级主管部门等机构按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设置。
若需设,可合设
居委会
物业管理
30
注:
1、居住区级规模30000-50000人、10000-16000户;
居住小区级规模10000-15000人、3000-5000户;
居住组团级规模为1000-3000人、300-1000户;
2、表中“应”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
“宜”表示允许稍有选择。
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
3、建筑面积、用地面积系参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规定的控制指标,结合实际需求确定;
4、若条件允许,各市可参照《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确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区配套建设体育设施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
5、本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等有关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集中邻近设置;
6、表中服务半径以a-b格式表述,指正常情况下服务半径应参照a标准,若存在特殊情况,可放宽至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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