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需要建立的职业健康管理12个制度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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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管理要求
4.1岗前告知
4.1.1事业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4.1.2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等部门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2现场告知
4.2.1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
4.2.2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4.3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
员工离开本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装置将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4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4.5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4.6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装置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4.7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4.8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4.8.1禁止标识:
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4.8.2警告标识:
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4.8.3指令标识:
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4.8.4提示标识:
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4.8.5警示线:
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4.9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4.9.1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4.9.2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
4.9.3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
4.9.4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示标识;
4.9.5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示标识;
4.9.6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警示标识;
4.9.7可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
4.10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4.11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4.12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设置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
4.12.1红色警示线设置在紧邻事故污染源,作用是将污染源与其外的区域分隔开来,仅特殊专业人员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进入此区域;
4.12.2黄色警示线设置在污染范围的四周,其内外分别是污染区和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员要穿戴适当的防护用具。
此线也称为洗消线,出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
4.12.3绿色警示线设置在救援区域的四周,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
患者的抢救治疗、支持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内。
4.13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4.14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4.15中文警示说明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2008)编写,明确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4.16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在入口和存放处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4.17高毒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应设置相应的提示标识或者禁止标识。
4.18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4.19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4.20在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红色信号灯,在加速器辐照加工、放射治疗和工业探伤等使用强辐射源的作业场所内,应当设置剂量报警装置和通讯报警装置。
在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工作场所,或含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和仪表以及射线装置使用和调试维修场所,应当设报警装置或通讯报警装置。
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的设备;
通讯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并能够将光、电、声等传输到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的设备。
4.21警示标识应当醒目、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5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卫生和安全,防治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工作.
3.1装置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3.2装置主要负责人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审批。
4.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主要由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4.2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4.3申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4.3.1本单位的基本情况;
4.3.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4.3.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3.4工作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4.3.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4.3.6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4.3.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4.4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4.4.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4.4.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4.3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4.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5.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03
1、目的
为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类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工作的管理和控制。
3、职责
3.1、安全管理部门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
负责根据法律规范等要求、企业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宣教培训计划,提供相应资源保证。
3.2各单位做好安教育培训记录,建立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4.1职业卫生宣传
4.1.1事业部利用公告栏、板报(墙报)、厂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
4.1.2各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现场岗位职业病危害讲解以及职业病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卫生宣传。
4.2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4.2.1培训内容
4.2.1.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4.2.1.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4.2.1.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2.1.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4.2.1.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4.2.1.6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
4.2.2培训的对象及方式
4.2.2.1装置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参加经安监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并持证上岗。
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4.2.2.2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
凡入厂新工人、新调入人员、新分配的大中专学生、来厂实习人员,由人力资源部门通知安全管理部门,并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厂级、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1)厂级教育培训内容:
(1)党和政府关于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令,《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
(2)单位目标、管理组织、实施措施及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3)综合安全知识,本单位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
(4)装置各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总则。
(5)装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知识
2)车间级教育培训内容:
(1)车间安全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2)车间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与规定。
(3)车间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防范措施。
3)班组级教育培训内容:
(1)本班组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2)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
(3)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
(4)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及安全规程以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
(5)本班组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规定。
(6)制订实施师徒合同,包学、包会、保安全。
4.2.2.3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
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1)装置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内容按“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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