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功能区划报告解析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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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划依据与目的3
1、区划依据3
2、区划目的4
(二)区划指导思想与原则5
1、指导思想5
2、区划原则5
(三)水功能区划分体系6
(四)一级区划的条件和指标7
1、保护区7
2、保留区8
3、开发利用区8
4、缓冲区9
(五)二级区划的条件和指标9
1、饮用水源区9
2、工业用水区10
3、农业用水区10
4、渔业用水区11
5、景观娱乐用水区12
6、过渡区12
7、排污控制区13
三、水功能区划成果13
(一)一级水功能区13
1、保护区15
2、保留区15
3、开发利用区15
4、缓冲区16
(三)二级水功能区16
四、水功能区保护与监督管理17
一、全省水资源概况
(一)自然条件与经济社会状况
1、自然状况
贵州省位于中省西南的东南部,介于东经103°
36′~109°
35′、北纬24°
37′~29°
13′之间,东毗湖南省、南邻广西自治区、西连云南省、北接四川省和重庆市,全省东西长约595km,南北相距约509km,总面积为176167km2,占全省省土面积的1.8%。
贵州地处云贵高原东部斜坡,地势西高东低,自西部和中部向北、东、南三面倾斜,平均海拔1100m左右,毕节地区赫章县珠市乡境内的韭菜坪海拔2900.6m,为境内最高点;
黔东南州黎平县地坪乡水口河出省界处海拔147.8m,为境内最低点。
贵州地貌的显著特征是山地多,山地和丘陵占全省总面积的92.5%,境内分布着四大山脉:
北部的大娄山、东部的武陵山、西部的乌蒙山和横亘中部的苗岭,这四大山脉构成了贵州高原的地形骨架。
贵州还是世界上岩溶地貌发育最典型的地区之一,喀斯特出露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61.9%。
贵州属于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区,全省大部分地区年平均气温为15℃左右,无霜期250~300天;
最冷的1月平均气温4~6℃,最热的7月平均气温22~25℃,为典型夏凉地区;
降水丰沛,年降水量1179mm左右,其中6~8月降水量达450~600mm。
2、河流水系基本情况
贵州省以乌蒙、苗岭山脉分界,分属长江和珠江流域。
乌蒙、苗岭以北属长江流域,面积115747km2,占全省总面积的65.7%;
乌蒙以南属珠江流域,面积60420km2,占全省总面积的34.3%。
省境内长江流域各河流从西向东分属四个水系:
一、金沙江(横江、牛栏江)水系,流域面积4888km2,位于省西北角,入川;
二、赤水河、綦江水系,流域面积13802km2,跨省西北部入川;
三、乌江水系,为贵州最大的河流,流域面积66807km2,流经省之中部,于省之东北沿河县毛坝入川;
四、沅江水系,流域面积30250km2,位于省东部,入湘。
省境内珠江流域河流从西向东亦分属四个水系;
一、南盘江水系,流域面积7651km2,为南盘江下游河段,滇黔界河,位于省西南边缘,于双河口汇合北盘江入红水河;
二、北盘江水系,流域面积20982km2,由滇入黔,流经省西南腹地,于双河口汇南盘江入红水河;
三、红水河水系,流域面积15978km2,位于省西部边缘,为黔桂界河;
四、柳江水系,柳江干流在贵州省境称都柳江,流域面积15770km2,位于省东南腹地,于从江县出境入广西。
3、经济社会基本情况
2013年,全省常住人口3502.22万人,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36.1%,2013年全省生产总值8006.79亿元。
(二)水资源量与水质状况
1、供水量和用水量
2013年,全省总供水量为92.00亿m3,其中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水源供水量分别为90.01亿m3、1.92亿m3、0.07亿m3,分别占全省总供水量的97.8%、2.1%和0.1%。
全省总用水量92.00亿m3中,生活、生产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量分别为10.85亿m3、80.46亿m3、0.69亿m3,分别占总用水量的11.8%、87.5%、和0.7%。
2、河湖水质现状
2013年,全省废污水排放总量25.86亿吨。
对全省6539km的河流进行水质状况评价表明,全年水质评价为Ⅱ类水的河长占总评价河长的76.9%,Ⅲ类水的河长占总评价河长的2.9%;
全年水质评价为Ⅱ~Ⅲ类的断面占评价断面总数的79.8%。
二、水功能区划体系
(一)区划依据与目的
1、区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省水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水资源保护和河湖健康保障体系,主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明显改善”;
“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2、区划目的
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与水生态系统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依其主导功能划定范围并执行相应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域。
根据我省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和属性,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协调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整体和局部的关系,合理划分水功能区,突出主体功能,实现分类指导,是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环境综合治理和水污染防治等工作的重要基础。
通过划分水功能区,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可为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提供重要支撑,有利于合理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政策,调控开发强度、优化空间布局,有利于引导经济布局与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有利于统筹河流上下游、左右岸、省界间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二)区划指导思想与原则
1、指导思想
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与水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以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水资源为核心,以改善水资源质量、遏制水生态系统恶化为目标,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从我省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水生态系统保护状况以及未来发展需要出发,科学合理地划定水功能区,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和水资源保护的协调发展,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区划原则
(1)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区划以促进经济社会与水资源、水生态系统的协调发展为目的,与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结合,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根据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及水生态系统保护要求,确定水域主体功能;
对未来经济社会发展有所前瞻和预见,为未来发展留有余地,保障当代和后代赖以生存的水资源。
(2)统筹兼顾和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
区划统筹兼顾上下游、左右岸、近远期水资源及水生态保护目标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区划体系和区划指标既考虑普遍性,又兼顾不同水资源区特点。
对城镇集中饮用水源和具有特殊保护要求的水域,划为保护区或饮用水源区并提出重点保护要求,保障饮用水安全。
(3)水质、水量、水生态并重的原则
区划充分考虑各水资源分区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水污染及水环境、水生态等现状,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水质、水量、水生态保护的需求。
(4)尊重水域自然属性的原则
区划尊重水域自然属性,充分考虑水域原有的基本特点、所在区域自然环境、水资源及水生态的基本特点。
(三)水功能区划分体系
根据《水功能区划分标准》(GB/T50594),水功能区划为两级体系(见图2-1),即一级区划和二级区划。
一级水功能区分四类,即保护区、保留区、开发利用区、缓冲区。
二级水功能区将一级水功能区中的开发利用区具体划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排污控制区七类。
一级区划在宏观上调整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关系,协调地区间关系,同时考虑持续发展的需求;
二级区划主要确定水域功能类型及功能排序,协调不同用水行业间的关系。
图2-1水功能区划分级分类体系图
(四)一级区划的条件和指标
1、保护区
保护区是指对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及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需划定范围进行保护的水域。
(1)保护区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重要的涉水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省际重要湿地及重要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水域或具有典型生态保护意义的自然生境内的水域;
——已建和拟建(规划水平年内建设)跨流域、跨区域的调水工程水源(包括线路)和国家重要水源地水域;
——重要河流源头河段一定范围内的水域。
(2)划区指标包括集水面积、水量、调水量、保护级别等。
(3)保护区水质标准原则上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的Ⅰ类或Ⅱ类水质标准;
当由于自然、地质原因不满足Ⅰ类或Ⅱ类水质标准时,应维持现状水质。
2、保留区
保留区是指目前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不高,为今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而保留的水域。
(1)保留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受人类活动影响较少,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较低的水域;
——目前不具备开发条件的水域;
——考虑可持续发展需要,为今后的发展保留的水域。
(2)划区指标包括产值、人口、用水量、水域水质等。
(3)保留区水质标准应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规定的Ⅲ类水质标准或按现状水质类别控制。
3、开发利用区
开发利用区是指为满足城镇生活、工农业生产、渔业、娱乐等功能需求而划定的水域。
(1)划区条件为取水口集中,有关指标达到一定规模和要求的水域。
(2)划区指标包括产值、人口、用水量、排污量、水域水质等。
(3)水质标准按照二级水功能区划相应类别的水质标准确定。
4、缓冲区
缓冲区是指为协调省际间、用水矛盾突出的地区间用水关系而划定的水域。
(1)缓冲区应具备以下划区条件: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边界的水域;
——用水矛盾突出的地区之间的水域。
(2)划区指标包括省界断面水域、用水矛盾突出的水域范围、水质、水量状况等。
(3)水质标准根据实际需要执行相应水质标准或按现状水质控制。
(五)二级区划的条件和指标
1、饮用水源区
饮用水源区是指为城镇提供综合生活用水而划定的水域。
(1)饮用水源区应具备以下划区条件:
——现有城镇综合生活用水取水口分布较集中的水域,或在规划水平年内为城镇发展设置的综合生活供水水域;
——用水户的取水量符合取水许可管理的有关规定。
(2)划区指标包括相应的人口、取水总量、取水口分布等。
(3)水质标准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Ⅱ~Ⅲ类水质标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执行Ⅱ类标准。
2、工业用水区
工业用水区是指为满足工业用水需求而划定的水域。
(1)工业用水区应具备以下划区条件:
——现有工业用水取水口分布较集中的水域,或在规划水平年内需设置的工业用水供水水域;
——供水水量满足取水许可管理的有关规定。
(2)划区指标包括工业产值、取水总量、取水口分布等。
(3)水质标准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IV类水质标准。
3、农业用水区
农业用水区是指为满足农业灌溉用水而划定的水域。
(1)农业用水区应具备以下划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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